国际贸易实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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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货款收付案例分析
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
•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 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 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 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 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 诉。请分析原因。 • [案例分析] •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 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 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 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 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 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 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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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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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项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 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 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 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 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 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 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 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 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Fra Baidu bibliotek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 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 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 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 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关于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 议案
•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 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 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 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 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 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 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 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 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 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 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 价便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 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 行之有效的。
票据无因性案例
•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 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 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 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 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 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 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 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 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 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 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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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 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 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 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 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 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 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 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 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 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 [案例分析] •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 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 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 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 银行拒付案
• 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 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 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 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 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 付。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 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 [案例分析] • 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 赎单,都离不开单据。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 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 “严格相符”的原则。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 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受益人第二次补交的 单据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交单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按《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也是有理有 据的。
国际货款收付案例分析
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
•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 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 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 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 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 诉。请分析原因。 • [案例分析] •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 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 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 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 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 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 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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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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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项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 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 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 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 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 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 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 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 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Fra Baidu bibliotek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 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 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 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 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关于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 议案
•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 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 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 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 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 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 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 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 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 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 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 价便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 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 行之有效的。
票据无因性案例
•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 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 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 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 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 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 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 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 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 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 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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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 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 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 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 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 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 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 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 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 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 [案例分析] •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 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 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 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 银行拒付案
• 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 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 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 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 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 付。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 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 [案例分析] • 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 赎单,都离不开单据。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 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 “严格相符”的原则。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 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受益人第二次补交的 单据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交单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按《跟单信用 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也是有理有 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