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报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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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报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国农
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它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报备是指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事
项,在项目审批后实施前向上一级行进行备案的工作制度,是上一级行了解掌握信贷业务开展情况,把握信贷资金投向,对信贷业务实施纵向监督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信贷业务报备不改变信贷管理授权和转授权制
度,不改变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信贷业务报备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办理的企事业
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等客户的首笔信贷业务,中长期项目贷款,A 级(含)以下客户的增量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级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在本行贷款审查
委员会审议通过,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执行前,必须及时向上一级行履行报备程序。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必须对报备业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经审查主责任人签字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存档。
第六条报备方式。本级行的报备业务在经过行长或行长
授权的主管行长、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信贷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上报上一级行相关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业务受理日自收文之日起。
第七条报备内容。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报备业务
类别分别填制《中国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业务报备表》(附表一)和《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报备表》(附表二),主要内容包括286
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授信情况,中长期贷款项目情况,贷款金额及用途,担保情况等,有关责任人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行。对重要信贷报备事项可附简要说明。
第八条报备审查。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接到项目报备
文件后,要由专人负责报备业务的受理、登记、归类,并及时组织贷款审查人员对报备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为:产业、行业政策,借款人是否有不良记录,法人代表简历,贷款用途和方式,担保情况等。
第九条报备反馈。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在信贷报备
业务受理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下一级行。在规定时间内,上一级行未对报备的信贷业务给予答复的,下级行即可视为同意,并按信贷运作程序实施;经审查对报备业务及资料有疑议的,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下级行提出质询和有关要求,下级行在完善有关资料,落实相应要求后方可进入发放程序;对明确不能实施的信贷业务,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行长同意后,以信贷管理部门文件答复下一级行。对上一级行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事项,下一级行不能进入实施程序。
第十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报备业务进行汇总
和分析,从中掌握信贷业务发放情况和规律,每半年撰写一次信贷业务报备工作总结,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各级行要把报备业务的检查列入信贷管理部的
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抽查,重点对信贷业务报备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坚持信贷业务报备的严肃性。各级行信贷管理
部门要把信贷业务的报备工作落实到岗位、个人,明确责任,确保报备制度落到实处。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未按规定履行报备制度发生的有关信贷业务,均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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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农业银行海外分行的信贷业务报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附表:1、中国农业银行短期信用业务报备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报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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