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调整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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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关于调整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文件要求,我校于2004年3月制定并实施了《中国农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补贴制度,200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06年5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印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按调整后住房补贴标准发放的职工范围
1.凡未以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购房或标准承租价租房的无房职工;
2.凡以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购房或标准承租价租房的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无房职工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前的住房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计算公式为:
(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和津贴,下同〕×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的按月补贴,按照《方案》规定的标准计发。
计算公式为:
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3.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从2005年1月1日起,住房补贴根据《实施办法》)按月定额发放。
具体标准如下:
无房职工住房按月补贴标准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职员
职级
工勤人员月补贴标准(元)
正局院士二级1600 副局正高三、四级1400 正处副高五级1200
副处、25年以上工龄科级25年以上工
龄中级
高级技师1100
正科中级六-八级
高级工、技师、25
年以上工龄普工
1000 副科中级工、15-25年
工龄普工
900
科员助教及以下九、十级初级工、 15年以
下工龄普工
800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1.已按《方案》发放过住房补贴的未达标职工,其补贴发放计算公式为:
〔基准补贴额(2000-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2.已按《方案》发放过住房补贴的未达标、职务职称有变动职工,补贴发放计算公式为:
〔基准补贴额(2000-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3.未按《方案》发放过住房补贴的未达标职工,补贴发放计算公式为:
(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
职务职员职级工勤人员
住房面积标准
(平方米)
正局院士二级120 副局正高三、四级105 正处副高五级90
副处、25年以上工龄科级
25年以
上工龄中级
25年以上工
龄六七八级
高级技师80
正、副科中级六七八级技师、高级工、25
(含)年以上工龄
中级工、初级工、
普工
70
科员助教及以下九、十级
初级工、中级工、
普工
60
三、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1.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
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发放申请表;学校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2.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经学校审核后轮候一次性发放。
3.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住房补贴按下列顺序核定发放: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四、加强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房补政策调整工作
此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的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后勤基建处具体落实。
职工申请领取住房补贴时,不得隐瞒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实际状况。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落实房补政策,通过房补政策的落实逐步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已经公布的学校房改办法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如国家出台新的住房改革政策,学校将按照国家政策及时做相应调整或补充。
3、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大学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