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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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1.五代十国的立法概况?

答:一主要立法:后梁《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开成格》,另一重要立法活动是编敇,先后制定

了《长兴敇条》《天成杂敇》和《清泰制敇》

后晋依后唐《清泰制敇》基础上编纂而成《天福编敇》,也叫《天福杂敇》

后周《大周刑统》又叫《显德刑统》。

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一

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敇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它的颁行,使得其

他的律疏、令、格、编敇等在初中中几乎不被适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从法律形式上看,五代十国在沿袭唐朝法律形式的基础上有所发展。

其主要法律形式有律、律疏、格、式、令、敇、编敇及刑统等。其

中最主要的成就是刑统的完善及编敇的确立。

2.五代十国法制内容的演变?

答:一刑罚空前酷烈:(1)在刑罚的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呈现严酷的特点。如杖刑

变为合欢杖,双杖齐下,随年杖同其岁的杖数,重杖一顿处死就

是以杖代死刑。流刑变为刺配,即将决杖与配流并用。

(2)出现新的刑罚:凌迟

凌迟——史上最残酷的死刑,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

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

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二增设罪名,加重量刑:官典犯脏为常赦所不免的犯罪;私人入道的处罚加重;对厩库管

理、盗罪的处罚加重;对官吏违反审判制度的犯罪的处罚也加重。三民事法制渐趋完备:在契约制度上对不同契约在格式、体例及内容诸方面有一些共同的

要求。

3.五代十国司法机关?

答:一司法机关:沿用唐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别为中央最高审判、复核与监察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与行政合一,突出特点在于均为军

人所把持。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的提起须经法定的程序,严禁越诉。民事诉讼农闲时受理,刑讯

仍是主要取证手段.出现了和凝父子共编《疑狱集》

疑狱集——我国现存最早的案例汇编,收录大量古代侦查、断案的事例,记录较

为典型的侦查、断案技巧,对后来刑事审判及审判理论的发展都产生

了重要影响。

三监狱制度:改善监狱环境与条件,设立病囚院。病囚院的设置在中国古代狱政史上有

重要意义,是狱政逐步走向文明的表现。但并没有真正贯彻。

4.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有哪些?

答:三阶段:(1)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

(2)仁宗末年至北宋末年,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

(3)南宋时期,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5.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废除节度使统领州郡,地方的财权、兵权收归中央;

建立了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中央官制。这一思想也

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了。

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一方面刑罚成为“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不再忌讳刑杀;另一

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使传统的儒学重生,继续成为正统思想,桎梏人们的

精神生活。

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统治者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更注重立法之后是否能够付

诸实施,只有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各

方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

法最为活跃的朝代,商业的重要性大大提升,对商人

给予更多的尊重。

5.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立法?

答:一刑统:宋刑统——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最

基本的一部法典。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记得版印行的法典。

二编敇:创自于唐代,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成为宋朝调整、变革法律的主要形

式。地位高于《宋刑统》。

编敇——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的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

的诏旨。

三编例:是宋后期主要的立法活动,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编例——指将原本临时性的具体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指挥——是中央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官署的指令,对下级官署有约束力。

断例——是审断案件的成例,断例表现为法律形式时与诏敇一样,需经编纂的

程序。

四条法事类:南宋中后期立法活动特点。保存至令的是《庆元条法事类》

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敇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

全。

6.《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有哪些?

答:体例上变化有三处:(1)以刑律为主,律敇合编。

(2)篇下设门: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反映宋

立法技术的提高,有利于概念的明确及司法实践操作。

(3)立“起请”条:是窦仪等《宋刑统》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

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

效力。

起请条——在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

曰”开头的文字。

内容上变化四处:(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

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脏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

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7.宋的法学成就?

答:最具代表的是《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将前人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成,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事的法医学专著。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

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它是中国古

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

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载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

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它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

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8.宋刑事法制?

答:一盗贼重法及重法地:对一些重要地区盗贼犯罪论以重法,以严惩窝藏盗贼的行为。后

将京城开封及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贼盗罪者,

适用比《宋刑统》重的处罚。

二折杖法:折杖法——就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

度,其总体趋向是使刑罚减轻。

三.刺配:它作为非法定刑,为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在宋真宗时上升为法定刑

罚之一,这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被

沿用至元、明、清各代。

四.凌迟: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宋仁宗开始使用

凌迟,以后被引入编敇,上升为带有普通性与经常性的刑罚,成

为法定刑。这种通过延长受刑人遭受痛苦时间的酷刑延用至元、

明、清。

五.新设罪名:天地坛非执事辄临和盗剥桑拓之禁。前者是适应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

天地坛非执事辄临——一般人不可以随意靠近帝王祭祀之处,一旦触犯,处以斩刑。

盗剥桑拓之禁——造纸术和印刷术发明后,由于有利可图,盗剥作为造纸原料之一的

桑拓皮的现象频频出现,而一旦超过适度范围地剥去桑拓树皮,

会导致桑树枯死,影响另一依赖于桑树的重要经济行业—养蚕

业,进而影响丝绸的产量,因而盗剥桑拓被视为严惩的犯罪。

9.宋民商事法制?

答;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扩大:客户、家内服役者、手工业劳动者与商人都成为主体。

客户——宋代有主客之别,以有无产业划分,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纳其租的人被称为客户。客户取得了与主户相同的社会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自

主地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有承佃与退佃的自由权,有财产权。

家内服役者——即奴婢、奴仆,必须通过双方自愿签订的雇佣契约才能成立家内

服役关系,且家内服役者享有法定权利,获得主体地位。

二,出现家族共有形式——义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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