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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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国函〔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10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海南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海南路径。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海南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21.7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76万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0.83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国家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63%;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3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优质岸线资源管理,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务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务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任务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11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近日,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预算的通知》(琼财建[2010]1223号)向各市县下达了2010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经费。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精神,全面落实永久保护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任务,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工作力度,做好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工作,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一)分解落实保护任务指标,明确基层单位保护责任。

根据国务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达给我省935万亩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以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市县级、乡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及有关单位。

(二)深入推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在上一年度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1、组织制定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工作规程,组织业务技术培训。

包括编制工作手册、培训教材,业务培训。

2、组织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图件编制工作。

一是做好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的调查核实,收集基础数据及图件进行整理分析,总结经验,提出优化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措施。

二是按规定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图斑、地块、农户。

2023修正版海南土地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海南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1. 引言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包括土地的征用、供地、承包、出租、转让等。

3. 土地征用管理3.1 征地规划- 3.1.1 征地规划范围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进行划定,确保征地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3.1.2 征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地的占用面积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 3.1.3 征地规划应明确征地的用途和时间限制,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 3.2.1 征地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 3.2.2 征地决定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向公众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3.2.3 征地补偿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3.3 土地征用补偿- 3.3.1 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补偿费、过渡费等,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 3.3.2 征地补偿应充分考虑被征地产权人的实际损失和劳动成果,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4. 土地供地管理4.1 供地计划- 4.1.1 供地计划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制定。

- 4.1.2 供地计划应明确土地用途、供地面积、供地时间等内容。

- 4.2.1 供地方式包括出让、划拨、租赁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

- 4.2.2 供地方式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4.3 供地审批- 4.3.1 供地审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供地活动的合法性。

- 4.3.2 供地审批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5. 土地承包管理5.1 承包合同- 5.1.1 承包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使用方式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 5.1.2 承包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8.16•【字号】琼府[1995]48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琼府[1995]4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特作如下决定: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充分利用和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建设的规模,这是十分必要的。

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把良田留给农业,把良田留给后代”的原则,牢固确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进行各项建设和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指导思想,在安排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米袋子”、“菜篮子”用地,坚决杜绝圈占、闲置、撂荒耕地和其他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的,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要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坚决执行。

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全省年度用地(征地、出让)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上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下一年度扣减。

66.66公顷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3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见附件1)精神,切实加强我省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提高补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耕地质量事关保障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可持续利用,事关补充耕地工作成败。

各市县国土、农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强监管,研究解决目前部分补充耕地项目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培肥,重整理、轻管护,甚至出现边开垦、边抛荒等问题,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水平。

二、抓住关键,加大投入,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各市县应抓住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耕作层建设和改良等关键环节,适当安排相关配套设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补充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一)优化项目选址。

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现场勘测,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适度规模、效益优先原则,优选水土条件较好、开发整理潜力大、当地农民急需利用的土地作为项目区。

禁止在大于15度陡坡、缺水少土、沙化贫瘠、土壤污染、耕地抛荒等区域项目进行项目选址。

(二)突出重点,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各市县应按照《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清石除杂、翻耕整理,以及表土剥离堆存、回填利用、耕作层改良的技术方案编制评审论证及实施监管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琼府办〔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海南省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规范开展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据经自然资源部审核备案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定。

相关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第三条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要坚持全省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生态有改善、布局总体稳定。

(二)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

落实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确保永久基本农田补足补优。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并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琼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1〕2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不含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管理,建立全过程闭环执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穿落实到耕地保护全过程,以“田长制”为抓手,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实行耕地网格化监管,建立全过程闭环执法监管体系,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效益“四位一体”保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夯实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底线意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升耕地保护质量和水平,突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重点,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坚持从严管护。

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已经确定的耕地保护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意占用,坚决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

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20修正)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20修正)

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热带高效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区定界后,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本省农垦系统和省属华侨农场的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全省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指标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至乡镇一级。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第六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二)有利于生态建设,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三)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四)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良种繁育基地。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8.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海口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1995年8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菜田。

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计划、农业、财政、水利、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菜田保护区面积按本市人口平均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明文公告。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对基本菜田保护区按块绘图,登记建档,并设立保护标志。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琼府办函〔2020〕376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函〔2020〕37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海南自贸港建设要求,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保障粮食产能,促进瓜果菜和热带水果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在“十四五”期间,建设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农田基础建设水平实现全面提升。

二、构建“五统一”管理新体制(一)统一规划布局。

编制省、市(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市县将建设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和村组,以省“多规合一”数据库为工作底图,将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一县一图一库”。

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同步规划设计干渠和田间工程,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衔接,统筹实施。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南繁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热带高效农业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因地制宜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优先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建设农民群众治理意愿强烈的项目区。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水务厅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24•【字号】•【施行日期】1994.07.1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18•【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17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见附件),严格补充耕地全程监督管理,积极做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规划等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后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一)全面摸清资源家底。

各市县要及时组织力量,紧密配合省级专业技术队伍,按照我厅《关于开展耕地开垦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08]12号)要求及最新政策规定,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今年内全面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做好地类核实、灌排条件调查、土壤取样化验、土地开发适宜性评价、新增耕地潜力分析等工作,将单片新增耕地潜力15亩以上、水土条件良好、符合有关规划条件的荒草地等土地,纳入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入库储备范围。

(二)加大资源挖潜力度。

各市县入库的耕地后备资源总量,应满足落实《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所明确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有条件的市县应力争多入库,为实施易地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提供基础保障。

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大于15度陡坡山地、水土流失及沙化等生态敏感区,现有林地、规划林地、抛荒耕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土地,不得列为入库对象。

(三)严格按规定完善地籍变更调查工作,规范新增耕地地类来源。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报部备案补充耕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86号)有关“对确属长期未利用、实际已荒芜的园地,按有关规定已变更为未利用地的,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的精神,切实做好入库后备资源的地类核实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按规定编制相关图件、表册、报告,完善统计、汇总、上报等相关手续,确保新增耕地来源符合用地占补平衡的规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海南自贸港建设资源要素保障,切实加强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過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

二,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耕地种植严重破坏耕作层的林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以及按树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得享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禁止以城乡绿化隔离带、城市景观公园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正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停止。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查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超过3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琼府办〔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18〕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5日海南省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海南省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统计部门(以下称省级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省级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级考核部门开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2020)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2020)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2020)【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2.10【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

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征用”修改为“征收”,“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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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
线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6
【摘要】<正>琼府[2014]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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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的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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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九日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建设,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补充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为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方式包括:(一)缴款委托开垦。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实施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二)调剂使用指标。

经批准先行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后,按约定期限归还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一)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属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三)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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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热带高效农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途管制。

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区定界后,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本省农垦系统和省属华侨农场的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全省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数量指标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至乡镇一级。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第六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二)有利于生态建设,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关系;(三)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四)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良种繁育基地。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下列农业生产用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报省人民政府核准:(一)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保护范围以外、有良好水利灌溉条件的坡度二十五度以下的草本园地;(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草本园地,规划期内可以还耕的耕地。

第九条下列耕地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一)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规划,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和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城镇建设规划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已列入国家或者本省规划的非农业开发区近期建设控制区内的耕地;(三)国土空间规划所划定的林业用地、水利工程设施用地;(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用地。

第十条永久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划定程序为:(一)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分解到乡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和下达的数量指标,具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核定保护面积;(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报告书;(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市县、乡镇两级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成果资料审核后报请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一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成果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并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图;(二)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四至范围与面积;(三)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立档案,并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监督、检查、补划、变更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据。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并允许公开查询。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具体地块、用途及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等资料,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补充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开垦新耕地的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预算。

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权以出让、承包、联营合作以及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的,不得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破坏地力。

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权以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或者超过本省规定的年限出让、对外承包。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永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承包经营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并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一)建坟、建窑、建房;(二)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三)排放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气及堆放固体废弃物;(四)人为造成海水浸渍使永久基本农田盐碱化;(五)侵占或者损坏永久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六)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人为因素造成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依法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永久基本农田因生产和建设被破坏,给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内的水利、水土保持、防护林、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防治土壤沙化、盐渍化,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鼓励引导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永久基本农田增加资金、劳力投入,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告,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用地养地相结合,采用合理的耕作、轮作方式,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对地力造成破坏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对永久基本农田造成影响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永久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永久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验收。

第二十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载明承包方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巡回检查,登记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将登记情况和调查结果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应当将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非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或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三)非法出让、对外承包、转让或者倒卖永久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拒不履行土地开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土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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