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案例(一)
法律讲堂明清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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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逐渐完善,法律案例也日益丰富。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解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
二、案例一: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清朝末年一起轰动一时的冤案。
该案发生于同治四年(1865年),主角杨乃武,原为浙江余杭县教谕,因涉嫌奸杀小白菜(杨乃武的妻妹)被诬告入狱。
1. 案件背景杨乃武与小白菜原本是亲戚,后因杨乃武家中贫穷,被迫与小白菜结婚。
婚后,小白菜与杨乃武感情不和,时常争吵。
某日,小白菜被发现死在家中,杨乃武因此被怀疑凶手。
2. 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杨乃武一直被冤枉。
在审讯过程中,杨乃武坚称自己无罪,但官府却因种种原因始终不肯释放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乃武的家人四处奔走呼号,最终引起了皇帝的注意。
3. 案件反转同治十年(1871年),皇帝下旨重审此案。
在新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杨乃武的家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加上官员的严查,真相大白。
原来,小白菜并非被杨乃武杀害,而是因自身疾病去世。
杨乃武被平反,官府对其进行了赔偿。
4. 案件启示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反映了明清时期官场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
此案也警示后人,要勇于揭露和抵制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例二:康熙帝严惩贪污案康熙帝严惩贪污案是清朝康熙年间一起震惊朝野的贪污案。
该案涉及官员众多,贪污金额巨大。
1. 案件背景康熙二十年(1681年),康熙帝发现了一批官员贪污腐败的证据。
这些官员涉及财政、军事、地方等多个部门,贪污金额高达数百万两白银。
2. 案件审理康熙帝得知此事后,下令严查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康熙帝亲自参与审讯,并派专案组深入调查。
经过一番努力,涉案官员纷纷落网。
3. 案件处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康熙帝采取了严厉的措施。
涉案官员被处以死刑、流放等刑罚,涉案官员的家属也受到了牵连。
此案的处理,使朝野上下为之震动,贪污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明代法律_案例说明(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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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明代(1368年-1644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明代法律体系继承了唐宋以来的法律传统,同时又有自己的特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明代的一个典型案例,来展示明代法律的特点和司法实践。
二、案例背景明代某年,江南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受害者名叫张三,凶手名叫李四。
据调查,张三与李四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李四怀恨在心,于某日晚潜入张三家将其杀害。
案发后,李四逃逸,张三家向官府报案。
三、明代法律概述明代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清会典》和《大明令》等法律文献。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共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大清会典》是清代对明代法律的继承和发展,而《大明令》则是明代的地方性法规。
明代法律的主要特点有:1. 重视刑法,以刑为主,注重刑罚的严酷和威慑力;2. 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涵盖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多个方面;3. 法律实施严格,执法机关有较大的权力;4. 官僚制度发达,司法权与行政权紧密相连。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审理过程受害者张三的家属向官府报案后,官府立即组织调查。
经过侦查,官府掌握了李四的行踪,将其逮捕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官府遵循了以下程序:(1)审讯:官府对李四进行审讯,了解案件经过。
在审讯过程中,官府依法保障了李四的诉讼权利。
(2)调查取证:官府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案件事实。
(3)判决:官府根据《大明律》的相关规定,对李四进行判决。
2. 判决结果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李四犯有杀人罪,应当处以极刑。
官府依法判决,判处李四死刑,并抄没其家产。
3. 案件反思本案反映了明代法律的特点和司法实践:(1)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能够对杀人罪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2)官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法律实施严格,对凶手进行了严惩,维护了社会秩序。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3版)教材精讲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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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9.1本章要点●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明大诰》与《明会典》●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明朝的会审制度9.2重点难点导学明代(公元1368—1644年)法律制度,在继承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因世立法”,有所创新,无论法律指导思想、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审判等,皆无不如此,是继唐代法律制度高度发达后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制建设的典型代表。
因此,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
第一节明代立法思想的转向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原则的确立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第二节明代立法概况一、制颁《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成明代“画一之制”。
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日久而虑精”、“斟酌损益”的一代名典。
它的出现,不仅标志着明代封建立法的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格局。
因此,作为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而且影响了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国家的立法。
可以说,在中国法制史上它与唐律各领风骚数百年。
二、编纂《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
朱元璋为了很好实施《明大诰》这部特殊刑法典,达到重典治吏治民的目的,他在大诰颁行之后,旋即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大诰的高潮。
当《大诰初编》颁行时,他宣布:“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例】《明大诰》[南师大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答:《明大诰》是指明太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4编236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
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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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1. 简介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朝代。
明朝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前代的法律体系继承到后来的创新与改革的过程。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了儒家思想,注重道德修养和社会秩序。
2. 法律体系的继承明朝建立后,延续了元朝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中不合理或不适合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明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诏和敕等法律文件,以及刑法、民法、战争法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法规。
明朝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律,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规制。
明朝的律法主要有《大明律》、《各省通行律》和《刑律》等。
这些律法对各种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3. 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主要包括刑律和律例两个方面。
刑律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的总称,律例是对刑律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明朝刑律涵盖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两个层次。
严重犯罪包括谋反、杀人、盗窃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死刑、鞭刑、流放等。
轻微犯罪则包括打斗、侮辱等,对应的处罚主要有笞刑、罚款等。
刑罚的执行由吏部和刑部负责。
吏部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刑罚的执行,而刑部则负责制定刑律和律例,并监督各级法官的工作。
4. 民法制度明朝的民法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家庭法和财产法等。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法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等。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
明朝的民法制度借鉴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和完善。
明朝重视家庭纲常和家族道德传统,鼓励家庭成员团结互助,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家族观念和尊重长辈的价值观。
5. 司法制度明朝的司法制度以官员为主要执行者,地方官员负责各地的司法事务,而中央政府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等机构来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刑部是明朝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制定刑律和刑律,并监督各级法院的工作。
大理寺则是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上诉案件。
中国法制史 第九章 明君主专制封建法制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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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法制宣传
吴元年要求“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条文 不要繁琐,律意不可含糊。律令颁布后,颁 布《律令直解》,用口语解释律文,以便达 到家喻户晓。
亲自组织编辑《大诰》,强行推行民间,扩 大其宣传力度
下诏“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
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精品课件
四编,236条. 主要精神: (1)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
开肯定律外用刑即”法外之法”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如铲头会,刷洗,钩背等;同一 犯罪,明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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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了不少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如 禁游食,严禁官吏下乡,寰中士不为君用罪,民 拿害民官吏等明律所没有的律文.
洪武18年,常熟县县民陈寿六擒拿官吏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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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民事法律规范,增强经济 立法
1.在财产所有权方面,强调先占原 则.
2.婚姻家庭方面,进一步贯彻礼教 纲常精神
3.盐茶矾专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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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朝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比较) 2.宦官特务司法 3.申明亭\旌善亭 4.各种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圆审 会官审录 朝审 大
精品课件
一.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形成
1.治乱世用重典 朱元璋认定其面临的是一个政治经济错
综复杂、内外形势矛盾交织的乱世。
精品课件
曾经参加过农民起义的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扰民 害民是激起起义的重要根源。曾告谕群臣“从前我 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 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 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 恕。”
精品课件
龙凤七年(1361)受封吴国公,十年自称吴王。 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于南京称帝,国号大 明,年号洪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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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朝法律案例,以展现明朝法律的特点和风貌。
二、案例一:洪武年间《大明律》颁布案例背景:《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
该法典对明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内容: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
该法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共计四百六十条。
其中,名例是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影响:《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朝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并用,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案例二:胡惟庸案案例背景:胡惟庸案是明朝初年一起重大政治案件,涉及权臣胡惟庸与明太祖朱元璋的矛盾。
案例内容: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将胡惟庸处死,并牵连到其他官员。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史称“胡惟庸案”。
案例影响:胡惟庸案使得明太祖朱元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提高了中央集权。
同时,此案也暴露了明朝初年政治腐败的问题,促使明太祖加强廉政建设。
四、案例三:郑和下西洋案案例背景:郑和下西洋是明朝初年的一项重大外交活动,但在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
案例内容: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间,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了中外交流。
然而,在第六次下西洋时,郑和因船队遭遇风浪,导致部分船只损失。
船队负责人被指控失职,案件上报朝廷。
案例影响:此案反映了明朝对外交活动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中的作用。
最终,朝廷依法处理了此案,维护了国家形象。
五、案例四:海瑞罢官案案例背景:海瑞是明朝中期一位著名的清官,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罢官。
明朝法律史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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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以明朝法律史上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从朱元璋《大明律》到清代《大清律》的演变过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朱元璋《大明律》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背景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加强中央集权,开始着手制定法律。
当时,元朝的法律制度已经腐朽不堪,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因此,朱元璋决心废除元朝法律,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律体系。
2. 制定过程朱元璋亲自主持《大明律》的制定工作,历时多年,终于在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布。
《大明律》共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共计30卷,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全面反映封建法制特点的综合性法典。
3. 实施效果《大明律》颁布后,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强化了中央集权,规范了官吏行为,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它严格惩治了贪官污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典型案例分析1. 朱元璋惩治贪官案例在《大明律》实施过程中,朱元璋多次以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
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是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蓝玉案。
蓝玉是朱元璋的亲信,曾为明朝立下赫赫战功。
然而,他贪赃枉法,滥用职权,最终被朱元璋处死。
此案震慑了贪官污吏,使社会风气为之一变。
2. 明朝反贪案例明朝反贪法律制度严密,反贪力度大。
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颁布《条例》规定:“凡官吏贪污赃银六十两以上,皆斩首示众。
”这一规定极大地打击了贪官污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3. 明朝刑法案例《大明律》对刑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死刑、流刑、徒刑等。
其中,最为著名的案例是明成祖朱棣时期的海瑞案。
海瑞因弹劾权贵,触怒了皇帝,被判处死刑。
然而,海瑞坚贞不屈,最终感动了皇帝,免其一死。
四、从《大明律》到《大清律》的演变1. 清朝《大清律》的制定清朝建立后,为了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继续沿用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代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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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明代,我国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也逐渐凸显,尤其是财产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江南首富严氏家族的财产纠纷案为例,探讨明代法律制度及其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严氏家族,明代江南地区首富,家产丰厚,势力庞大。
严氏家族成员众多,家族内部因财产分配不均,导致家族矛盾激化,最终引发了一场轰动一时的财产纠纷案。
1. 纠纷起因严氏家族长辈严老太爷去世后,留下了一份家产分配遗嘱。
遗嘱规定,家产由长子严大少继承,其余子女均无权分割。
然而,遗嘱执行过程中,严氏家族内部因财产分配不均,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财产纠纷。
2. 纠纷经过财产纠纷发生后,严氏家族成员纷纷向官府提起诉讼。
在官府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原告严氏子女认为,父亲在遗嘱中已明确表示将家产全部给予长子,自己无权分割。
被告严大少则辩称,家族内部存在财产共享的传统,父亲遗嘱无效。
3. 官府判决官府在审理此案时,首先审查了严氏家族的财产继承情况。
根据明代《大明律》规定,财产继承应遵循“父死子继,兄弟同分”的原则。
然而,严氏家族内部存在财产共享的传统,使得财产继承问题变得复杂。
官府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严氏家族的族谱、遗嘱等证据,并对家族成员进行了询问。
经过调查,官府发现,严氏家族内部确实存在财产共享的传统,且严老太爷在遗嘱中并未明确表示将家产全部给予长子。
因此,官府认为,严大少的辩称成立,原告严氏子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案件分析1. 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
在财产继承方面,《大明律》规定:“父死子继,兄弟同分。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官府在审理财产继承纠纷时,还需考虑家族内部的传统习俗。
2. 官府审理原则官府在审理财产纠纷案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审理,尊重事实。
官府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大明律》等法律法规,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确保判决公正。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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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清的法律制度案例赵鐇、赵镐凌迟案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由“三法司”、锦衣卫会审的要素。
赵鐇、赵镐,系兄弟,顺天府霸州文安县人。
其兄赵鐩为农民领袖之一,正德六年至正德七年间,与杨虎、刘惠等领导农民起义军活动于今河北、山东、河南等地,攻破城邑百十余处,杀死官吏、军民不计其数,被称为“奉天征讨副元帅”。
正德六年十一月,赵鐇、赵镐投奔其兄赵鐩参加起义军。
起义军失败,赵鐇、赵镐在今河南、湖北交界山区为官军所擒,押至京师。
起义中,赵鐇、赵镐不是首领,但根据《大明律》,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因此,赵鐇、赵镐与其兄赵鐩一样,被判谋反罪凌迟处死,《大明律》规定,反逆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卢明、商忠朋党案此案发生在明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
卢明、商忠均为太监,正德年间,勾结钱宁、张雄等,接受宁府宸濠等人贿赂,内外结交,屡为不法。
正德九年,宸濠谋复先年革退护卫,送卢明、商忠各银五百两,托伊引送张雄五百两,宝石金镶带一条。
“有先任江西安察司副使胡世宁将宸濠恶绩具奏,被伊闻知,捏情具本,差涂钦赴京馈送宁银三千两,张雄五百两,卢明三千两,各不合接受,符同蒙蔽具奏,将胡世宁诬陷辽东充军。
”“正德十二年,有原任宁府典宝阎顺,内使陈宣、刘良脱走赴京,具奏宸濠不法事件,被伊闻知,要得陷死灭口,随差刘吉前来,馈送钱宁银两千两,藏贤、张雄、张锐各银一千两,各不合接受,栓同将阎顺等俱诬陷南京孝陵充军。
彼因求讨消息,又送卢明银二百两”。
正德十三年,皇太后崩逝,“有卢明与宸濠交往素厚,不合因求赍捧报讣,前往江西,得受宸濠银三千两。
”正德十四年六月,宸濠发动叛乱,前项事败露。
经“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查明,卢明、商忠与宸濠只是先年交通,不曾与谋,因将卢明、商忠比照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斩首,秋后处决。
[案例分析] 1、你知道什么是“三法司”吗?2、你知道为什么对卢明、商忠的斩首要秋后处决吗?郭桓案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
明朝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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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介绍明朝时期,我国封建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张钦案”就是一则典型案例,反映了明朝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二、案情简介张钦,明代某地一富家子弟,因其父去世,家道中落。
张钦为维持生计,与邻居李氏通奸。
一日,李氏丈夫外出,张钦趁机杀死李氏。
事后,张钦将李氏尸体埋于自家院中,企图掩盖罪行。
不久,李氏丈夫发现妻子失踪,遂向官府报案。
经过调查,官府发现张钦有重大嫌疑。
在审讯过程中,张钦起初否认杀人,但在严刑逼供下,最终承认了罪行。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视角(1)张钦的行为触犯了明朝《大明律》中的“杀人罪”条款,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张钦为了掩盖罪行,故意将尸体埋于自家院中,其行为构成了“毁尸灭迹”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官府在审理此案时,依法进行了侦查、取证、审判等程序,体现了明朝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人情的视角(1)张钦出身富裕家庭,家境贫寒后,为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
从人情角度出发,对其罪行应予以宽容。
(2)张钦杀人后,为掩盖罪行,故意将尸体埋于自家院中,导致官府调查困难。
从人情角度出发,对其罪行应予以从轻处罚。
(3)李氏丈夫在发现妻子失踪后,积极向官府报案,维护了正义。
从人情角度出发,应赞扬其行为。
四、争议焦点1. 法律与人情的平衡在“张钦案”中,法律与人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一方面,张钦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从人情角度出发,对其罪行应予以宽容。
如何平衡法律与人情,成为此案的争议焦点。
2. 官府的执法尺度在审讯过程中,官府采用了严刑逼供的手段,导致张钦承认了罪行。
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了法律精神,成为此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五、结论“张钦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与人情之间的较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法律与人情的平衡,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又要体现人文关怀。
同时,官府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司法公正。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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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重典治国”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明代行政立法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民事法规的发展司法机构的特点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诉讼制度的特点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难点归纳】一、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
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明代的法律制度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由于“明刑弼教”主张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可使统治者根据形势与本身利益的需要,在重刑罚还是重教化的道德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因此被视为明初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重典治国”在“明刑弼教”作为其理论和伦理基础的前提下,成了明初司法的具体指导思想。
明王朝初立,便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
2.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①吴元年《大明律》。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2)《御制大诰》的颁行①《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②《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③“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大诰》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
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④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
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
(3)“例”的编修律书所载有限,犯罪情状无穷,为防“法外遗奸”和力求“情罪无遗”,太祖以后各代皇帝遂据“一时权宜”定有不少的例。
清代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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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以《大清律例》为核心。
在清朝,法律案例繁多,其中不乏引人深思的案件。
本文将以张氏诬告案为例,探讨清代法律制度及其运作。
二、案情简介张氏,女,年约三十,居住于江苏省苏州市。
张氏因家庭琐事与邻居王氏发生争执。
一日,王氏之女小王外出玩耍,不慎将张氏家的一只鸡踩死。
张氏认为这是王氏故意为之,遂心生怨恨。
不久,张氏将王氏告上官府,诬告王氏盗窃家中财物,并编造了一系列证据。
王氏被官府逮捕,陷入困境。
三、审理过程1. 初审苏州市知县接到张氏的诉状后,认为案情重大,遂将王氏押解到县衙进行初审。
在初审过程中,张氏当庭指认王氏盗窃家中财物,并提供了所谓的证据。
王氏则坚称自己清白,并提出反诉,称张氏诬告。
2. 证据审查知县对张氏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张氏提供的所谓盗窃物品并非王氏家中之物,而是张氏自家之物。
其次,张氏提供的所谓证据系伪造,与实际情况不符。
因此,知县认为张氏的诬告成立。
3. 复审苏州市知府对知县的判决不服,遂将案件上报省按察使司。
省按察使司接到案件后,组织人员进行复审。
在复审过程中,王氏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包括邻居、亲戚等人的证言。
同时,张氏的诬告行为也被揭露出来。
4. 量刑省按察使司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认为张氏诬告王氏,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最终,张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王氏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清代法律制度清代法律制度以《大清律例》为核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法。
在审理案件时,官府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2. 证据制度清代证据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本案中,张氏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最终被认定为诬告。
3. 反诉制度清代法律制度中设有反诉制度,即被告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
在本案中,王氏通过反诉揭露了张氏的诬告行为,使案件得以真相大白。
4. 官府公正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官府必须保持公正,不受外界干扰。
明清的法律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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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法律制度范文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明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大明律为基础,而清代则主要以大清律为基础,两者有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以下将详细介绍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明代法律制度1.大明律的建立与特点:明代初年,明太祖朱棣(后改名为明成祖)制定了《大明律》,明成祖的儿子朱棣继位后进行了完善。
《大明律》主要由600多篇组成,总计50余万字,包括罪状、罚则等内容,是明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基石。
《大明律》体现了明代法治思想,强调“惩恶劝善”的原则。
2.明代的刑法制度:明代的刑法制度比较严厉。
首先,对于重要的刑案,由皇帝亲自下达判决,以示威严。
其次,重刑如斩、砍、剁、鞭、锁等处罚手段得到广泛应用。
另外,明代还实行了牢狱制度,设立了地方监狱,对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打击。
3.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明代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政策较为重要。
明成祖颁布了《大明戢妖状》,该状对男性暴力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女性受害者可以去官府告状。
此外,明代的法律规定了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4.土地制度和农民保护:明代实行了农民保护政策。
有关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保护农民世袭土地、限制地主的买卖土地行为等。
此外,明代的法律划分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规定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佃农权、耕作权等,加强对农民的保护。
二、清代法律制度1.大清律的建立与特点:清代的法律制度以康熙皇帝为首的康熙帝制定的《大清律例》为基础。
康熙帝继承了明代法治思想,强调“惩恶劝善”,并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修订。
清代的法律制度以统一的刑法和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
2.清代的刑法制度:清代的刑法制度相对温和。
清朝继续施行了斩、砍、剁、鞭、锁等严厉的刑罚方式,但相对于明朝有所减少。
加强了司法审判的程序公正性,特别是对镇压政治犯的打击力度较大。
3.对少数民族的法律保护:清代注重对少数民族的法律保护。
清朝颁布了《关内外族人入都案状》,规定准确地区分了汉族和蒙古、回、藏、回等少数民族的婚姻、继承等法律规定,保护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权益。
法制史司考重点:明清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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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司考重点:明清时期的法律(一)明朝1.明律与明大诰(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律,共计7篇30卷460条。
吴元年《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因此在吴元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就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共30卷进460条。
2.《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明前期,《大明律》和《明大诰》伴随着明王朝制度的完善,又出现了《明会典》,构成明王朝主要立法规模,同时朱元璋很迷信自己的《大明律》告诫子孙不得修改,但是社会变化法律怎么会没有变动呢?子孙又没有办法得罪他,就想到变通的办法,就是修例。
所以例就成了明清两代最重要的补律不足的法律渊源。
(二)清朝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
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
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的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2.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
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明清会典:(1)《大明会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明朝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明朝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f3bdbd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1c.png)
第1篇一、引言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明朝的法律体系中,锦衣卫案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反映了明朝法律的特色和司法实践。
本文将以锦衣卫案为例,分析明朝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锦衣卫案发生在明朝嘉靖年间,当时锦衣卫指挥使陆炳因涉嫌贪污、勒索等罪行被弹劾。
嘉靖帝下令锦衣卫调查此案,最终陆炳被处死。
此案引起了朝野的广泛关注,成为明朝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案例。
三、案例分析1. 明朝法律制度概述明朝法律制度以《大明律》为核心,分为律、令、格、式四个层次。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大明律》中,规定了各种罪名和刑罚,对官员、百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 锦衣卫案的司法实践(1)弹劾与调查在锦衣卫案中,官员弹劾陆炳涉嫌贪污、勒索等罪行。
嘉靖帝下令锦衣卫进行调查。
这一过程体现了明朝司法实践中弹劾与调查相结合的特点。
弹劾是官员之间相互监督的一种方式,而调查则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2)审理与判决在审理过程中,锦衣卫根据调查结果,对陆炳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锦衣卫严格遵循《大明律》的规定,对陆炳的罪行进行了认定。
最终,陆炳因贪污、勒索等罪行被判处死刑。
3.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官员弹劾与司法独立在锦衣卫案中,官员弹劾成为推动案件进展的重要因素。
然而,这也引发了官员弹劾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
在明朝,官员弹劾虽然有利于监督官员,但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如何在弹劾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明朝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2)锦衣卫的权力与职责锦衣卫是明朝特殊的军事机构,负责维护皇权,侦破重大案件。
在锦衣卫案中,锦衣卫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锦衣卫的权力过大也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如何规范锦衣卫的权力与职责,成为明朝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结论锦衣卫案是明朝司法实践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反映了明朝法律制度的特色和司法实践。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afcab3b83c4bb4cf7ecd15e.png)
四、行政法律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 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 • 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 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 件。 • “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 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
四、行政法律内容
(四)《大明会典》
• 行政法律汇编
第二节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 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 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 变矣。”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 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 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 律处刑更重。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 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
三、“厂卫”制度
锦衣卫印
三、“厂卫”制度
• 东厂、西厂、 内行厂——由 宦官指挥组织 的特务司法机 构
明成祖
四、监狱制度
• 刑部监狱、都察院监狱、 军事监狱、锦衣卫监狱。 • 均由刑部提牢厅管辖。 • “点视”制度:
作业
• 唐明律比较。
思考题:
1.明初确立的法制指导思想及主要立 法活动。 2.明朝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突 出特点。 3.明朝司法机关的变化与会审制度的 建立。 4.明朝厂卫干预司法的表现与评价。
• “秋收交还”、“到冬交 纳”、“按季理还”
(二)契约制度
3.典卖制度
• 保护典权人 的利益。 • “绝卖”
(三)婚姻制度
• 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 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 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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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清的法律制度案例
赵鐇、赵镐凌迟案
明正德五年(公元1510年)至正德七年(公元1512年),由“三法司”、锦衣卫会审的要素。
赵鐇、赵镐,系兄弟,顺天府霸州文安县人。
其兄赵鐩为农民领袖之一,正德六年至正德七年间,与杨虎、刘惠等领导农民起义军活动于今河北、山东、河南等地,攻破城邑百十余处,杀死官吏、军民不计其数,被称为“奉天征讨副元帅”。
正德六年十一月,赵鐇、赵镐投奔其兄赵鐩参加起义军。
起义军失败,赵鐇、赵镐在今河南、湖北交界山区为官军所擒,押至京师。
起义中,赵鐇、赵镐不是首领,但根据《大明律》,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因此,赵鐇、赵镐与其兄赵鐩一样,被判谋反罪凌迟处死,《大明律》规定,反逆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卢明、商忠朋党案
此案发生在明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
卢明、商忠均为太监,正德年间,勾结钱宁、张雄等,接受宁府宸濠等人贿赂,内外结交,屡为不法。
正德九年,宸濠谋复先年革退护卫,送卢明、商忠各银五百两,托伊引送张雄五百两,宝石金镶带一条。
“有先任江西安察司副使胡世宁将宸濠恶绩具奏,被伊闻知,捏情具本,差涂钦赴京馈送宁银三千两,张雄五百两,卢明三千两,各不合接受,符同蒙蔽具奏,将胡世宁诬陷辽东充军。
”“正德十二年,有原任宁府典宝阎顺,内使陈宣、刘良脱走赴京,具奏宸濠不法事件,被伊闻知,要得陷死灭口,随差刘吉前来,馈送钱宁银两千两,藏贤、张雄、张锐各银一千两,各不合接受,栓同将阎顺等俱诬陷南京孝陵充军。
彼因求讨消息,又送卢明银二百两”。
正德十三年,皇太后崩逝,“有卢明与宸濠交往素厚,不合因求赍捧报讣,前往江西,得受宸濠银三千两。
”正德十四年六月,宸濠发动叛乱,前项事败露。
经“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查明,卢明、商忠与宸濠只是先年交通,不曾与谋,因将卢明、商忠比照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斩首,秋后处决。
[案例分析] 1、你知道什么是“三法司”吗?
2、你知道为什么对卢明、商忠的斩首要秋后处决吗?
郭桓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
郭桓是户部侍郎,在任期间,利用职权与地方官勾结,贪污浙西秋粮等。
洪武十八年(1385)郭桓贪污案发,朱元璋亲自参与审判。
经查实,此案的赃款折合精迷共达二千四百万石,属情节严重的大案。
结果郭桓及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均被处死,追回赃款七百万石。
连坐入狱者达数万人。
[案例分析]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他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
所以他即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
空印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
明初,每年布政司、各府州县官吏前往户部核对钱粮、军需供给等事,因路途遥远,往往带着事先开好的空印文书(即加盖印章的空白公文),以备急用。
此事习以为常。
但是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朱元璋知道此事后大怒,怀疑其中有弊,责令严查空印案。
凡是与此案有关的部门及地方官员(正职)一律处以死刑,助理官员(副职)处以杖一百,戍边。
受牵连者达万人以上。
[案例分析]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像明朝这样用严刑惩治贪官污吏,在历史上是空前的。
胡惟庸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胡狱”。
发生在洪武年间。
胡惟庸,定远(今属安徽)人,早年跟随朱元璋起兵,后历任主簿、知县、通判等官。
洪武三年(1370)升至中书省参知政事,六至十三年间任丞相。
其间权倾朝野,专权结党。
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罪判处胡惟庸等人死罪;十九年与二十三年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罪追杀其余党,连坐被诛者达三万余人。
朱元璋还乘机废除中书省制度,罢除丞相官职,直接统领六部。
(配图中国通史第四卷16页)
[案例分析]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
明朝统治者用杀戮的手段大肆铲除权臣宿将,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却由此滋长了宦官专权。
因为孤处深宫的专制皇帝,只能依靠宦官作为耳目,从而为宦官擅权提供了方便。
蓝玉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蓝狱”。
发生在洪武二十二年(1393)。
蓝玉,定远(今属安徽)人,早年随朱元璋起兵,勇敢善战,功绩显赫。
曾参加伐蜀、北征、讨西番、平云南之战。
洪武二十年(1387)任大将军,二十年封凉国公。
明太祖朱元璋比之为汉代卫青、唐代李靖。
但蓝玉却恃功骄横,夺占民田,多行不法行为。
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告其谋反,结果被族诛,牵连致死者达一万五千余人。
[案例分析]《大明律》专设的“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
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以削弱君主集中的专制制度。
明王朝统治者为了达此目的,不惜滥杀无辜。
庄廷龙文字狱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
浙江吴兴县巨富庄廷龙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
其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
案发后,刑部遣侍郎审理此案。
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廷龙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书者等。
[案例分析]以“文字狱”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是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所谓文字狱,是指清统治者在知识分子的著述中,故意摘取其中的字句,罗织罪名,构成冤狱。
此案例是清朝“文字狱”的开端。
查嗣庭试题案
此案是雍正朝发生的一个典型文字狱案。
查嗣庭是康熙朝进士,后经隆科多荐举官至礼部侍郎。
雍正继康熙称帝后,着手搞掉详知雍正上台内幕的隆科多。
于是查嗣廷首当其冲地成了借口。
雍正四年(1726),查嗣廷在江西做正主考。
根据科举八股文命题的惯例,他选《诗经·商颂》上的句子出了一道“维民所止”的命题。
不料却被人告发借出题名义用“维”、“止”二字影射“雍正无头”,讽刺时事,居心叵测。
于是雍正下令将查氏革职问罪。
结果,查嗣廷在狱中冤死,仍被处以戮尸枭首,子辈株连死罪,家属流放。
[案例分析]康、雍、乾三朝的文字狱大一百多起,往往以莫须有的罪名滥肆株连。
迫使当时的知识界都“惧一身之祸”,而埋首书斋,钻故纸堆,致使清初颇有生气的学风,逐渐为繁琐考据之学所代替。
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充分暴露了专制皇帝的淫威,是清朝极端专制主义的突出表现。
胡中藻案
又称“《坚磨生诗抄》案”,是乾隆朝最著名的文字狱。
胡中藻是雍正宠臣鄂尔泰的门生。
乾隆继位后,对鄂尔泰等前朝遗臣在朝中势力有所顾忌,于是便着意兴起胡中藻案,以打击鄂氏朋党。
乾隆二十年(1755),朝廷命人暗中收集胡中藻所出试题及诗文,以其任广西学政时所出试题中有“乾三爻(YAO)不象龙说”七字,指责诋毁乾隆年号;以其所写《坚磨生诗抄》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指责故意在清国年号加“浊”字;诗中还有“与一世争在丑夷”、“斯文欲被蛮”等句,因有“夷”、“蛮”字样,被说成是辱骂“满人”;又有“老佛如今无疾病,朝门闻说开不开”句,被指斥是讥讽乾隆的朝门开不开。
因为这样种种罪名,胡中藻被判处斩首。
同时鄂尔泰撤出贤良祠,其侄鄂昌因与胡中藻交往过密,也被赐令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