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陕西省对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小型车辆收费标准。
小型车辆包括客车、轿车等,按照通行里程和车型分类收费。
在陕西省高速公路上,小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至0.8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而定。
二、大型车辆收费标准。
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同样按照通行里程和车型分类收费。
在陕西省高速公路上,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为每公里1元至1.5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也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而定。
三、电子不停车收费。
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和减少交通拥堵,陕西省高速公路实行了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无需停车交纳通行费用,而是通过电子收费系统自动扣费。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特殊车辆收费标准。
对于特殊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等,陕西省高速公路实行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些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者免费通行政策,以保障特殊车辆的紧急通行需求。
五、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收费标准的调整会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渡性调整,以确保车辆通行的稳定和有序。
总的来说,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里程和收费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也能够保障车辆通行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驾驶,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陕交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陕交发[2008]170号)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省收费中心,陕西金秀公司、西铜公司、咸永路业公司:《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收费公路逃缴通行费稽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各类逃缴通行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逃缴通行费行为(以下简称“逃费行为”),是缴费人在通行收费公路时,利用逃费工具或采取隐蔽方式及有组织性的逃费手段,欲少缴或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第三条收费稽查管理应充分运用司法、行政、经济、教育和舆论等手段,发挥收费稽查、通信监控、服务区管理部门及公路运政、路政等组织机构的作用,密切与公安、交警、军监、农业、纠风等部门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联查机制。
第四条公路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稽查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和协调。
建立健全收费稽查管理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收费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组织开展有目标、有目的的打假堵漏活动。
第五条公路收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来信来电处理实行问责制,及时、妥善处理收缴矛盾和纠纷,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第六条公路收费站应配足现场交通指挥、疏导人员,加强收费现场监督;发现利用逃费工具或采取隐蔽方式逃费时,应及时制止,并拆除逃费工具,努力提高收费车道均衡使用率,确保车辆安全、快捷通行。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二月八日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第九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知识问答题题库
收费公路知识问答题题库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什么会议通过的?答: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的?答: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有关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4、《公路法》规定,哪些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答: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2)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3)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5、《公路法》里所称的公路包括哪些组成部分?答: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
6、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可划分哪几种?按技术等级可分为哪几种?答:按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7、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的具体概念是什么?答:收费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收费经营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权的收费还贷公路,或依法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8、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编号组成有哪些?其中公路管理登记代码都有哪些?答: 我国现行的公路路线编号由一位公路管理等级代码和三位数字构成。
公路管理登记代码中G为国道代码,S为省道代码,X为县公路代码,Y为乡公路代码,Q为其他公路代码。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陕交办[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陕交办〔2012〕78号)厅直各单位: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信息和车辆图像信息查询行为,明确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审批流程,现将《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信息和车辆图像信息查询行为,明确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查询审批流程,提高所提供数据和图像信息的安全性及保密性,保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联网收费数据是指在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网内产生的各类基础数据信息、收费类统计数据、车流量统计数据、计重类统计数据、免费类车辆统计数据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联网收费图像是指全省联网高速公路网入、出口车道车辆抓拍图片信息。
第四条厅直各单位、外来单位如需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数据和图像信息进行查询(打印、导出),需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五条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厅直各单位、外来单位关于数据和图像信息的查询(打印、导出)相关业务,严格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提供相关数据和图像信息。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数据和图像信息是重要基础数据资料和内部信息,必须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现将数据和图像信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凡属于第Ⅰ级、Ⅱ级范围内的数据和图像信息,必须报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办理;Ⅲ级范围内的数据和图像信息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按照其具体规定审批后办理。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二○○七年二月八日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车辆通行费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车辆通行费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2.19•【字号】陕价管发[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车辆通行费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管发[2001]136号2001年12月19日)各市物价局、交通局,省公路局:近来,一些收费公路管理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车辆通行费包缴问题,鉴于该问题在全省普遍存在,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审查批准。
各地均无权制定或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
二、车辆通行费包缴是公路收费站为了简化经常频繁往返公路收费站车辆的缴费手续,减轻缴费人车辆费用负担,采取按期(月、季、年)一次性优惠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缴费方式。
包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单位(个人)应于每月、季度、年度开始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三、包缴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单位(个人)应向当地公路收费站提出申请,填制“陕西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包缴审批表”,公路收费站确定按期包缴费额后,由其收费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当地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核准,核准结果后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备案。
公路收费站不得擅自办理包缴手续。
四、市交通局、物价局对包缴公路通行费车辆按期包缴费额标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按期包缴费额应本着“包缴予以优惠”的原则,根据具体包缴车辆的车型、吨位及其运行收费公路情况、该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
五、各公路收费站对包缴公路通行费的车辆应按规定签发全省统一印发的车辆通行费通用收费票据。
使用车辆通行费通用收费票据必须填写规范、内容齐全、项目完整。
一张车辆通行费通用收费票据开据两辆以上的车辆时,须注明车辆单位(个人)、车牌号码、车型、收费吨位等内容清单。
六、原来由收费站或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包缴标准,在2002年2月1日前继续执行,2月1日以后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12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本省境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并履行有关手续。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设立征费稽查机构及委托有关单位具体负责征收养路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或减征、免征养路费。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征费工作。
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必须加强征费工作,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各级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协助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第六条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由省交通厅设立的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站或指定有关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包括指定单位,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及其有关规定。
(二)负责按章收费、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报停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收入报解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段、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陕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陕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在陕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连接各地的重要通道。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陕西省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下面将就陕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陕西省对车辆的收费标准主要分为小型车、大型车和特种车辆三类。
对于小型车,收费标准是按照车型和行驶里程来计费的。
在不同的行驶里程段内,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而对于大型车和特种车辆,收费标准则是按照车辆的轴数和行驶里程来计费的,同样在不同的行驶里程段内,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其次,陕西省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的收费时间是从早上6点到晚上10点,超出这个时间段的车辆可以享受免费通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节假日等,收费时间会有所调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了解。
此外,陕西省还对高速公路的收费站点进行了规划和布局,以确保车辆能够顺利通过收费站点。
在收费站点,一般会设置有人工收费和ETC电子不停车收费两种方式,方便车辆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
同时,也会根据车流量的大小来调整收费站点的布局,以减少交通堵塞和排队等待的情况。
最后,陕西省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比如根据公路的维护情况、交通流量、油价等因素,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
总的来说,陕西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车型、行驶里程、收费时间等因素来进行计费的。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科学的收费管理,能够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和维护,确保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希望广大车主朋友们在使用高速公路时,能够遵守相关的收费规定,共同维护好我们的交通环境。
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一、引言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是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业务的核心机构,负责设立、管理和运营陕西省内的高速公路收费站。
本文档将介绍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的职责、作用,以及其在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运营效率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职责和作用1. 设立和管理收费站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制定收费站的设立规划,并在合适的位置建设收费站。
中心还负责收费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人员安排、设备维护和巡检等,确保收费站的正常运行。
2. 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执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收费站的收费工作。
中心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收费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提高收费质量和效率。
3. 数据分析和报告中心负责对高速公路的交通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给相关部门用于决策和规划。
中心还负责编制相关报告,向上级机构和公众提供高速公路收费和运营的情况。
4. 交通安全管理中心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安全设施,加强对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中心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习,提高收费站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中心还与交通执法部门合作,推动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5. 提高运营效率中心通过引进先进的收费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收费站的运营效率。
中心还与其他省级管理中心进行经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水平。
三、重要作用1. 保障交通安全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通过设置安全设施和加强人员管理,为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提供安全保障。
中心还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
2. 改善路况和交通状况通过提高运营效率,收费管理中心可以减少车辆排队等待时间,改善路况和交通状况。
中心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交通拥堵的原因和瓶颈,提供解决方案,促进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提升。
3. 维护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陕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维护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1980年1月15日)第一条总则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
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路养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养路费的单位我省养路费由省交通局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养路费的征收业务统一由交通监理部门(以下简称征费单位)办理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应征养路费的车辆凡领有牌证的各种车辆,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企业(包括军事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合作社和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人民公社的客货汽车(包括革新车等)、特种车(如起重车、油罐车、冷藏车、钻探车、工程修理车、牵引车、拖板车、仪器车及胶轮机械车等)、摩托车、胶轮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二、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车辆;三、机械工业部门使用军用临时号牌试验装备的车辆;四、参加营运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免征车辆。
第四条免征养路养的车辆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吉普;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持军用号牌自用的车辆;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四、行驶市区内道路的公共汽车、电车;五、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七、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八、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业生产和运送本队的农副业原料、产品及生活物资不发生运费结算的车辆;九、经省交通局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陕西公路清障收费标准
陕西公路清障收费标准陕西省公路清障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公路清障收费行为,保障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根据《陕西省公路清障收费管理办法》,公路清障收费的标准如下:一、清障收费项目。
公路清障收费项目包括车辆故障拖移、事故车辆清障、道路抛洒物清理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清障项目,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二、收费标准。
1. 车辆故障拖移。
对于车辆故障拖移,收费标准按照车辆类型和拖移距离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拖移费用会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的拖移费用会相对较高。
同时,拖移距离越远,收费也会相应增加。
2. 事故车辆清障。
事故车辆清障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事故车辆的类型、数量和清障难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事故车辆清障的收费会比车辆故障拖移要高一些,因为事故车辆清障可能涉及到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投入。
3. 道路抛洒物清理。
道路抛洒物清理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抛洒物的种类、数量和清理难度来确定。
不同类型的抛洒物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清理方法,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三、收费标准执行。
公路清障收费标准的执行由陕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清障服务单位在收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同时,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四、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公路清障服务市场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陕西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公路清障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必须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五、结语。
公路清障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清障服务单位和驾驶员都应严格遵守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或逃避清障费用。
只有在规范的清障收费制度下,才能更好地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和安全,为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提供更好的出行环境。
以上就是陕西公路清障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驾驶员和清障服务单位能够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新》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发布时间:2014-06-27 消息来源: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陕西省公路条例(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养护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应急服务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陕西省公路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养 护 第五章 保 护 第六章 应急服务 第七章 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章 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 管理。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 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 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 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 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通,力1根保过据护管生高线产中0不工资仅艺料可高试以中卷解资配决料置吊试技顶卷术层要是配求指置,机不对组规电在范气进高设行中备继资进电料行保试空护卷载高问与中题带资2负料2,荷试而下卷且高总可中体保资配障料置2试时32卷,3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5工且52作尽22下可护都能1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况保复进护杂行层设自防备动腐与处跨装理接置,地高尤线中其弯资要曲料避半试免径卷错标调误高试高等方中,案资要,料求编试技5写、卷术重电保交要气护底设设装。备备置管4高调、动线中试电作敷资高气,设料中课并技3试资件且、术卷料中拒管试试调绝路包验卷试动敷含方技作设线案术,技槽以来术、及避管系免架统不等启必多动要项方高方案中式;资,对料为整试解套卷决启突高动然中过停语程机文中。电高因气中此课资,件料电中试力管卷高壁电中薄气资、设料接备试口进卷不行保严调护等试装问工置题作调,并试合且技理进术利行,用过要管关求线运电敷行力设高保技中护术资装。料置线试做缆卷到敷技准设术确原指灵则导活:。。在对对分于于线调差盒试动处过保,程护当中装不高置同中高电资中压料资回试料路卷试交技卷叉术调时问试,题技应,术采作是用为指金调发属试电隔人机板员一进,变行需压隔要器开在组处事在理前发;掌生同握内一图部线纸故槽资障内料时,、,强设需电备要回制进路造行须厂外同家部时出电切具源断高高习中中题资资电料料源试试,卷卷线试切缆验除敷报从设告而完与采毕相用,关高要技中进术资行资料检料试查,卷和并主检且要测了保处解护理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陕交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22〕51号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PPP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新形势,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提升设计变更审批时效,经2022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4月22日附件陕西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工程设计,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控设计变更,强化投资控制,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信息公开,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和权限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审批工作。
陕西省公路收费标准
陕西省公路收费标准陕西省公路收费标准是指在陕西省范围内对车辆通行收取的费用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在不同的公路上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一、普通公路收费标准。
对于普通公路,陕西省根据车辆的类型和通行里程来确定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包括小型客车、轿车等)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而大型车辆(包括货车、客车等)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此外,根据车辆通行的具体路段和距离,也会有相应的收费标准调整。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在相关的公路收费站或官方网站上查询。
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和管理的具有一定等级和标准的公路。
对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车辆的类型、通行里程和具体路段来确定的。
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但通行速度较快,路况较好,通行效率也更高。
对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驾驶员在通行前应提前了解,并做好相应的费用准备。
三、特大型车辆收费标准。
对于特大型车辆(如超限超载车辆)的收费标准,陕西省实行严格的管控和收费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公路会对路面造成损坏,增加公路维护成本,同时也会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对于这类特大型车辆,陕西省实行严格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措施,以维护公路设施和保障交通安全。
四、电子收费系统。
为了提高公路收费的效率和便利性,陕西省逐步推行电子收费系统。
驾驶员可以通过预先办理电子收费卡或使用手机App等方式,实现无感支付,提高通行效率。
电子收费系统的推行,不仅提高了收费效率,也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风险,为驾驶员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通行体验。
总之,陕西省公路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公路和车辆实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驾驶员在通行前应了解相关的收费标准,做好费用准备,遵守交通规则,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定价细则
高速公路收费定价细则Toll pricing rules of highway目次前言 (II)1 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2)4定价模型 (3)5收费标准动态调整 (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标准收费交通量测算 (8)高速公路收费定价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收费定价术语和定义、定价模型和动态调整机制等。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收费的定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T489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车辆通行费标准 toll standard of vehicle按照国家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报经省政府核准的一型车通行费标准。
3.2收费交通量 toll traffic行驶高速公路应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交通量。
3.3标准收费交通量 toll traffic of standard将行驶收费公路的各种车型的收费交通量按照收费系数换算为一型车(客车第1类、货车第1类)的收费交通量。
3.4收费期限 charge period收费期限为收回贷款本息或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所需收费年限。
3.5债务资金 debt capital政府收费公路建设期间取得债务资金,以实际债务余额为基准,包括建设主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及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债务资金等。
建设成本中的资本化债务利息不应计算在内。
3.6债务利率 debt interest rate取得债务资金实际负担的利率。
3.7管理成本 management cost为收取车辆通行费所发生的收费支出以及管理收费公路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为履行管理职责所发生的运营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通知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陕西宝汉公司,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规范联网收费IC卡发行、申领、调配等工作,明确联网收费IC卡缴销业务流程,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修订完善了《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及《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缴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陕西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管理,规范联网收费IC卡购置、发行、领用、调拨等管理工作,确保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顺畅,根据联网收费IC卡特点及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网收费高速公路使用非接触式IC卡作为现金通行券。
第三条路网内使用的联网收费IC卡由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行和调配。
第四条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内联网收费IC卡的管理、使用和调配工作。
第五条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及各联网收费经营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网收费IC 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联网收费IC卡的种类第六条路网内使用的联网收费IC卡按用途分为现金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非现金通行卡(以下简称“三秦通卡”)、标签卡、身份卡、PSAM卡及SIM 卡,其定义及用途为:(一)通行卡是用以记录车辆入口信息,并作为出口缴费依据的可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
通行卡正常使用流程为入口领用、出口回收。
(二)三秦通卡是车辆预付通行费的凭证,主要分为储值卡和记账卡,其具体规定见联网高速公路非现金收费相关管理办法。
(三)标签卡是用于记录卡盒盒号、卡盒内卡数、卡盒所属收费站等相关信息的非接触式IC 卡,配套于卡盒使用。
(四)身份卡是由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给收费系统管理、操作、维护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是用于身份鉴别的非接触式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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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7年陕西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2月8日陕西省政府第121号令发布 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第五章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应当按照合理规划、协调发展、合法经营、保障畅通、依法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的养护监督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税务、审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项目设立和收费站设置第九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下列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二)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公路发展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包括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经营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建经营性公路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第十三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实行听证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3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
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通过听证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法人资格证明;(二)收费公路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三)收费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以及贷款明细报告;(四)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五)收费站具体位置方位图、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效益测算报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收费许可证、颁发收费站标志牌。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第十九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第二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后,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经营管理者。
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国道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其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公路收费权除外。
第二十二条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明:(一)转让公路权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受让方从业实力情况说明;(四)金融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收费公路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书;(七)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转让受让双方应当按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批准文件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合同副本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益资金应当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用于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和公路建设、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经营管理者将收费公路权益再次转让的,应当经原转让人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原转让人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让。
再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期限按剩余收费期限计算。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以收费权质押担保取得的银行贷款,应当用于该公路的建设、维护、偿还项目贷款、集资本息或受让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收费公路权益。
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着位置,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站标志牌,公示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部门以及监督电话。
公路收费站的收费亭、安全岛等设施上,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以及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快速通过。
收费站发生车辆拥堵时,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一)军队车辆;(二)武警部队车辆;(三)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四)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或者插秧机的车辆;(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交通行费的车辆。
第三十条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以采取“适当优惠、定期包交”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向交费人出具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的方式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总体规划,建立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系统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的收费人员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二)在车辆通行费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减速慢行,主动领(划)卡、交费。
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主动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验证后通行,不得冲卡。
任何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
对故意滞留收费道口,阻塞交通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将车辆移离收费道口。
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公路设施以及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广告经营以及服务设施经营收益,应当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每年末由各收费管理单位制定下一年度通行费收支计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通行费收支预算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公路通行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保证养护资金。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