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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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法律效果
签个条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借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很多时候借款形式比较随意,签订的合同或借据还不具有法律效力;
你知道哪些借款合同容易被判定为无效合同吗?又会有怎样的法律效果呢?
一、无效情形
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项规定所规制的是借款人套取贷款资金转贷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贷款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无论转贷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的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202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不仅是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同样纳入了监管,且删去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的”,此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行为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其民间借贷合同因危害金融秩序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而无效。
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该条规定在于打击“职业放贷人”。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且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故最高法在今年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中增加了该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借款人的借款请求,否则双方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严重损害出借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出借人应在出借款项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的用途,表明出借人在事先已经就借款用途尽到核实义务。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项规定源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案例,以下几种民间借贷属于违背公序良俗:
1、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因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持借条追讨“分手费”,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其请求不予支持。
3、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
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二、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要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若借款人有过错的还应赔偿出借人的合法利息损失等。此外,存在担保人的,若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