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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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信息沟通机制,明确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门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本行董(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做出科学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行董(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作为参考依据的本行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信息报送内容

第三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的信息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四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定期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战略执行和调整报告;

(二)经营情况报告;

(三)财务报告(包括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四)重大人事变动;

(五)重大外事、宣传、公益活动;

(六)年度信贷管理政策;

(七)监管指标体系报告;

(八)全面风险评价报告;

(九)合规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十)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报告;

(十一)内控评价报告、内审工作报告;

(十二)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向董(监)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向董(监)事会即时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涉及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重大交易;

(二)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

(三)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

(四)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绝对值1%的重大诉讼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并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是可能对本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向董(监)事会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形式、时限和程序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定期和不定期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送信息,可以以议案、报告和董监事信息通报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定期信息报告按照报告频次,可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第八条月报采取董监事信息通报的形式进行报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辑,于每月结束后15日内呈报董(监)事。董监事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动态、重大事项、业务发展、机构人事等。

第九条本行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室负责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编写董监事信息通报所需信息材料,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总行办公室负责汇集全行重大经营信息,总行人事部负责报送重大机构及人事变动情况,计划财务部负责报送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部负责报送主要审计工作及发现等。董(监)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部室提供其他信息材料。

第十条季度信息报告、半年度信息报告和年度信息报告可以采取议案或报告的形式,向董(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当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时,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室应在事项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定期报告,书面报告董(监)事会。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室负责编制,总行各部室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人。信息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影响董(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获取各类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由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本行可以对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失职行为给与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息材料报送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提供文件材料的电子版。各部室所报送信息应经部室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核。

第十四条本行董(监)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信息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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