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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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

报失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9]29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9〕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保证市民“拾物有处送、失物有处寻”,依据《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综治办、文明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交委,

市公安、财政、物价、信息产业、商务、园林、教育、旅游、城管、文化、工商、民政、广电局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各区和各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综治办:负责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市文明办:负责将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纳入各区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文明创建考核内容,并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实施考核。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为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设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及招领点;组织指导全市拾得遗失物管理工作,开展拾得遗失物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发还、上缴及建设拾得遗失物信息系统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公安、物价局等部门,接受并依法处理逾期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处理收入用于表彰拾金不昧行为;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及有关规定,安排和拨付拾得遗失物招领和报失工作所需经费。

市物价局:负责对逾期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进行价格鉴定,并协助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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