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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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接待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接待工作的任务,规范接待程序,严格接待标准,控制接待范围,提高接待服务质量,根据中纪委、市纪委及驻市水利局检组关于接待方面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接待原则对等接待,区别对待;对口接待,部门负责;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严格标准,厉行节约。二、接待类别接待工作分为政务性接待和事务性接待。政务性接待指与机关政务有关的接待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利部水文局、水利局及市政府各部门等上级机关来我局视察、考察、检查工作,政务性的座谈汇报、新闻采访、慰问走访,以及其它部门考察、交流、片区综合性会议等有关事项。公务性接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时间。事务性接待是指政务接待外,以业务交流、学习为主的其他接待活动。主要包括:业务交流学习、业务专项联系会议、单项业务联系的单位及其它非政务性需要接待的事项。事务性接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只接待一次。三、接待任务分工办公室统一管理接待工作,在主城九区内的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由对口科室承办;主城区外的由对口承办科室负责安排办理。四、接待方式(一)上级机关领导、水文系统兄弟省区市领导及工作人员到我局进行检查指导工作、考察学习和工作交流的,由局领导和局领导指定业务相关的人员陪同。(二)市水利局部门领导、政府其它有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或联系其他事务的,坚持对口接待,除个别需要主要领导参加的外,一般由分管领导和局领导指定有关人员陪同。(三)水文系统兄弟省(区、市)分局及科(室)领导及有关人员到我局考察、学习、交流或联系其他事务的,由分管领导指定有关对口科(室)人员陪同,分管局领导原则上只参加一次宴请。(四)就餐和陪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五、接待标准(一)餐费标准1.厅级以上特殊客人或水文系统兄弟省区市水文局主要领导,视具体情况另行接待。2.处级及以下人员,用餐标准为120 元/人·天(不含酒水)。3.接待客人时,原则上不上高档烟酒。如遇特殊情况,须请示有关局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4.一般不安排娱乐活动,如需安排活动,应事先报局领导批准。(二)住宿标准政务性接待,除个别特殊客人外,住宿一般应安排在政府指定和协议单位,其标准为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安排单间,其它人员安排标间。事务性接待,由我局协助对方安排住宿,不承担住宿费用。六、车辆保障(一)接待服务用车本着轻车简从的原则,一般安排集体乘坐商务车或水质监测车,牵头或对口接待部门需提前填写《工作用车申请表》,按我局机关工作用车程序报批。(二)根据任务规格需要或领导指示安排接待车。(三)来宾离开我市到外地,除个别特殊客人外,原则上不安排车辆送往外地。七、馈赠礼品、纪念品(一)市政府部门领导的政务活动,一般不赠送礼品、纪念品。(二)市外上级机关领导和水文系统兄弟省区领导的接待需馈赠礼品、纪念品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三)纪念品、礼品仅限于我市特产,体现地方特色,且标准不宜高。馈赠所需的礼品、纪念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八、接待审批程序(一)接函或接电科室按规定呈报函件或电话记录给相关领导批示。(二)根据领导批示起草接待方案,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陪同人员、食宿、接待保障及经费预算报办公室、计财科初审备案。(三)方案报办公室初审备案、计财科审查预算。(四)报分管局领导签批,送分管后勤局领导审查,最后报局长审定。(五)接待工作完成后,牵头部门应向办公室报告备案。九、接待费用的报销程序(一)牵头部门指定参与接待人员,将所有发生的费用按财务规定粘贴票据,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附接待方案。接待费用必须当次结清,一次一报。(二)分送办公室复核标准和计财科初审。(三)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四)送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五)送局长签报。十、接待要求(一)搞好接待工作,要做到热情服务,注意节约,礼貌待客。(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虚报开支,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三)接待中涉及的有关事宜,除综合性和大型的接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外,其它的如参观陪同、汇报材料、相关单位联系等,由涉及接待的对口部门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