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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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否利用破产重整制度来逃避债务

1、破产清算只是破产法的一部分

问:诺奇股份重整案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开启了重整之路,但是许多人还是不理解,认为启动破产法程序就是企业倒闭、死亡、注销,如何正确理解破产以及破产法的精神?

答:首先,应该正确认识破产的必然性。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必然产物,只要有市场交易,就必然发生债权与债务关系,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就必然有破产发生。企业破产是竞争的结果,又是新一轮竞争的开始。通过破产来实现适者生存、劣者淘汰、优者发展,这是经济发展的活力所在,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第三,要纠正对破产的认知误区。许多人把企业破产看成一件可怕的事情,社会各界也存在着种种担心,把破产等同于企业死亡,

混淆破产的清算、重整与和解。其实,破产清算只是破产法的一部分。

由于认识的误区,一些不能清偿债务或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并未申请破产,而是采取自生自灭的方式退出市场,甚至以“跑路”这

种极端的方式来逃避债务。而一些资源雄厚、有市场前景的企业,

由于暂时的困难,得不到法律的帮助却倒闭了。这不但不利经济社

会正常秩序和日常稳定,也不利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

实际上,破产法通过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与和解;而

对没有挽救可能的企业进行清算的方式,保护各方利益。其目的是

保护诚信的企业家,不受即将破产企业的持续拖累,保护所有债权

人公平、公正地实现债权,保护社会经济不受即将淘汰企业的拖累。

2、破产案件审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问:据我了解,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但得不到缓解,

还有加剧的趋势,而破产案件的审理专业性强,费时耗力,协调难

度高,是非常繁重的工作,泉州法院为什么要坚持开展破产审判工作?

为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主线,通过破产及重整司法程序,努力实现对“僵尸企业”的科学处置,及时将企业退出市场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建立

公正公平的偿债司法机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此外,通过

法院、政府等多种力量,也可以救助因经营因素而遭遇困境的企业,解决债权人、股权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化解因企业间的担保链条断

裂引发的企业资金链危机,保护金融生态环境及市场经济环境。通

过有效的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使市场在资源重新配置中起到关键

作用,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法并非“债务免责”的避风港

问:您说得对,但是也有人认为,一旦公司采取了破产保护,相当于把身上的债务甩掉了,它的债权人就不能去追究这个企业的债

务了。债权人面临财产缩水,这对债权人利益是一个较大的损害,

如何正确看待这个免责问题?

答:这个问题应该辩证地看待。破产法中的债务人“债务额相对免责”,说的是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

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

续清偿责任的制度。相对于强制执行中的个别受偿或私下偿债,依

破产法程序的清偿份额可能会少一些,但是破产程序是一种其他途

径无效的情况下采取的司法救济程序,它保障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平均受偿。

债权人具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司法程序启动权,当注意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债务人破产还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按破产程序

处理之后,债务人未能偿还的债款,就是债权人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破产法的债务免责规定是一种法律设想,立法者也早就考虑到有人会意图利用这个法律设想逃避债务。因此,法律对这方面也有所

规制,故意逃避债务者,将要付出人格、权利、财产责任、甚至刑

事责任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4、法律四招应对“假破产真逃债”

问:既然这样,法律对于破产减免还债规定的相应约束主要有哪些方面,如何避免有人意图通过破产程序“假破产,真逃债”?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约束。

一是权利义务的约束。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

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是财产责任的约束。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出现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

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的约束。《刑法》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是司法方面的约束。法院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

对于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或者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优质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

破产、真逃债”行为的,要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将有关线索

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5、破产重整可以让困境企业实现涅槃重生

问:重整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制度,是被公认为挽救困境企业最为全面、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您能否具体谈谈法院的破产重整

制度?

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企业拯救制度,透过司法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并实现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既

能够使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同时也能够创造条件使债务人从

困境中获得新生,符合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最高目标。重整制度以

拯救处于困境的企业为目标,坚持把社会利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通过调整、平衡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使

得困境企业能够继续存续,免于因陷入破产清算而带来社会震荡。

现代破产法通过重整制度,在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和约束下,为陷入

困境的企业提供资产、债务和营业重组的机会,协调利益相关方的

利益,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首先,重整能够为重整企业提供强

有力的司法保护。陷入困境的企业,由于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往往

会连锁引发大面积的诉讼及强制执行案件,大量经营性资产被查封。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基于《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

将会获得全面的法律保护:

●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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