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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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除凭证:
扣除时,不需要另行提供资料。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范围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 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 附加扣除项目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4)住房贷款利息或者 住房租金
(5)赡养老人等支出
(3)大病医疗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范围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 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 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和方法
例2: 2019年2月2日,科技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资13500元,同时发放春季过节福利费4500元, 合计18000元。 单位扣缴王先生的“三险一金” ,王先生缴付企业年金、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等 金额均与1月份相同,王先生可享受的各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变化。
解析:
(一)计算王先生2019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项目和金额同1月份: (二)王先生2019年2月份应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13500+18000)-5000*2-2560*2-4200*2-740*2=6500元 (三)该科技公司应在2月份应累计预扣王先生个人所得税=6500*3%=195元 (提示:适用税率级次:将当月累计预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视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对应税率) (四)该科技公司实际在2月份预扣王先生个人所得税=195-30=165元 (五)该科技公司应在3月份的法定申报期内预缴王先生个人所得税165元。 提示: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时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依法应当在次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申报解缴。
假设王先生因接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在2019年1月份取得了相关证书,则可再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其1月份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元(1000-3600=-2600),王先生当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未扣 除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600元可结转本年度的下月继续扣除,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 除。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征收 管理
01
02
03
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 发票、财政票据、支出 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 绝提供。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 交和报送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 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 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 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 实性负责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和最新精神
T E A M
22
W O R 2018-12K
CONTENTS
01
原则
02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03
征收管理
04
案例及最新精神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 附加扣除原则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1、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 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 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3、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 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 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方式: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
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 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 定执行。
(2)扣除标准
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 实扣除。
2、扣除方式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 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3、扣除凭证
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核实途径
税务机关通过与医疗保障部门交换有关个人负担的 医药费用信息核实纳税人发生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 加扣除信息。
可以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方式: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
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
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 平
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 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扣除标准
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 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 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方式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 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 扣除。
3、扣除凭证
扣除时,不需要另行提供资料。居民纳税人应留存 继续教育或职业资格证书,留存财政部门有关继续 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和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扣除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 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 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 用支出部分。
解析:
(一)计算王先生2019年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项目和金额: 1、基本扣除费用5000元; 2、专项扣除(三险一金):2560元; 3、专项附加扣除:4200元;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女儿和儿子各1000元);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注:王先生虽然在本市的工作单位附件 租住了一套房屋,但因其在本市已购有住房,不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情形, 不允许再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740元(企业年金540元,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200元)。 (二)王先生2019年1月份应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3500-5000-2560-4200-740=1000元 (三)该科技公司应在1月份预扣王先生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四)该科技公司应在2月份申报预缴王先生个人所得税=30元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 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 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医疗保障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 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 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 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 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 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 房租金支出。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 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 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案例及最新精神
案例1:
2019年1月8日,科技公司应向王先生支付工资薪金13500元,王先生该月除由任职单位扣 缴“三险一金”2560元外,还通过单位缴付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540元,自行支付税优商 业健康保险费200元。 王先生已于2018年9月支付了女儿学前教育的2018年下学期(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 学费7000元,大儿子正在上小学,现与妻子约定由王先生方按100%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 加扣除费用。 王先生本人是在读在职MBA研究生。 王先生去年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现处 于偿还贷款期间,每月需支付贷款利息1300元,已与妻子约定由王先生进行住房贷款利 息专项附加扣除; 因王先生所购住房距离孩子上学的学校较远,以每月租金2200元在(本市)孩子学校 附近租住了一套房屋(位于省会城市); 王先生的父母均已满60岁(每月均领取养老保险金),王先生与姐姐和弟弟签订书面 分摊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800元。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 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 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3)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 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5、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 印件),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 贷款利息支出并在偿还贷款期间。
(2)扣除标准
2、扣除方式
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 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3、扣除凭证: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应有书面分摊协议。
4、注意事项
(1)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 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 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 为准。 (3)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 人数加倍扣除。
3、扣除方式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扣除凭证 住房租赁合同 5、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2)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 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范围和标准:
(1)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的赡养支出。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 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 (2)扣除标准和方法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 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扣除凭证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4、注意事项
(1)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 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一个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 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标准
1、承租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 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2、承租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 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承租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 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