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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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保证安全和防火的必要设施。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筹建完毕,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经营:(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粤交运〔2015〕1127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15〕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已于2015年7月3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十三五”期间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提出以下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交通运输部深化改革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遵循市场规律,创新行业管理,开展改革试点,以管理创新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应用引领道路客运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道路客运现代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个性化运输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出发点,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道路客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

——坚持市场配置,依法推进。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道路客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粤交运[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10年1月13日粤交运〔2010〕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我省道路汽车运费的计算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道路汽车运价进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六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七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省际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省内营运线路里程按广东省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广东省道路营运里程图表》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乡镇(村)公路以及城市市区道路,其里程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公路(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因自然灾害、道路维修等原因车辆需绕道或改道行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改道或绕道的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八条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四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和三级以下站6%。

站级标准执行交通部统一规定。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六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七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

第九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第十一条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供安全检查和紧固机件等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安全服务费。

车辆如需修理,客运站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车辆修理费。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1 基本收费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质量和服务规范》,汽车客运站基本收费应包括以下部分:1.车站站建和维护费用2.停车费用3.动态服务费用4.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且应合理公正。

1.2 附加收费客运站可以根据需要,对某些附加服务实行收费。

如行李保管、卫生间使用等。

但相关附加收费应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并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收费方式2.1 现金支付客运站应提供现金支付方式。

用户在售票窗口购票时,应当直接支付现金,并获得相应的收据等。

2.2 线上支付随着线上支付的快速普及,客运站应支持用户使用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

2.3 计费方式客运站可以采用按站计费、按公里计费或按票价计费等方式,但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各种计费方式的收费标准。

三、票据发放3.1 车票发放客运站应当开具合规定的发票或车票。

如果是纸质车票,客运站应当在售票窗口直接发放给用户;如果是电子车票,客运站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发放给用户。

3.2 发票管理车票上的信息应准确、清晰。

纸质发票应保存好,方便一旦有投诉或退款等业务需要,相关人员方便查询。

而电子发票则不需保存,提高客户购票便利度。

四、执法监督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客运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公正,并对收费违规情况及时处罚,保证用户权益。

同时,用户在购票或服务中遇到的收费问题,可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合理的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可以有力地规范客运站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变化、新技术的发展,时刻保持对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更新完善。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是人们出行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权益,制定了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

以下是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候车室使用费。

乘客在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候车需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根据候车室面积和设施设备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普通候车室的使用费为每人每小时5元,高级候车室的使用费为每人每小时10元。

乘客在候车室内使用自助餐厅、休息区等设施还需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二、行李寄存费。

汽车客运站提供行李寄存服务,乘客可以将行李寄存在客运站的行李寄存处。

行李寄存费根据行李的大小和寄存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以每件行李每天收费。

大件行李寄存费为10元/件/天,中件行李寄存费为5元/件/天,小件行李寄存费为3元/件/天。

三、站内交通费。

为了方便乘客在汽车客运站内的出行,客运站通常会提供站内交通服务,如电瓶车、摩托车等。

乘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付相应的站内交通费用,以便快速到达目的地。

电瓶车费用为每人5元/次,摩托车费用为每人10元/次。

四、其他服务费。

除上述费用外,汽车客运站还提供其他一些服务,如包裹托运、车票代售等。

这些服务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乘客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支付。

包裹托运费用根据包裹的重量和体积而定,车票代售费用为每张车票的5%作为服务费。

五、特殊优惠。

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及其家属等特殊人群,汽车客运站通常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例如,老年人购买车票可享受7折优惠,残疾人购买车票可享受5折优惠,军人及其家属购买车票可享受8折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给予特殊人群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乘客权益而制定的。

乘客在使用汽车客运站的各项服务时,应当了解相关收费标准,合理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同时,客运站也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为乘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1总则1.1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直达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直达班车客运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地直达终到地,中途只作必要停歇和下客,但不上客的班车。

1.3凡在本省境内经营道路直达班车的客运业户、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1.4本规范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1.5直达班车经营业户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1.6直达班车分为以下几类:1.6.1按经营规模分为直达四定班车和直达专线班车。

直达四定班车是指实行“定起讫站点、定途经线路、定每日班次、定发车时间”运行的直达班车。

直达专线班车是指同一单位、同一线路的经营规模在五台车以上,并按照“统一站场、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辆厂牌型号”的模式经营的直达班车。

1.6.2按使用车辆类型分为大型直达班车和中型直达班车,大型直达班车使用大型客车,中型直达班车使用中型客车。

1.6.3按车辆装备等级分为高级直达班车和中级直达班车。

高级直达班车使用高一级.及以上客车,中级直达班车使用中级客车。

2客运业户服务规范2.1客运业户必须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

2.1.1直达班车上应常备报纸、交通时刻表、城市交通图、小药箱等用品,并向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

2.1.2直达班车每行驶超过3小时,应作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7小时的直达班车,应安排旅客中途就餐,但不得强制旅客就餐;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高级直达班车,应为旅客免费提供点心或便餐。

2.1.3应选择宽敞、卫生的地点作为班车休息点、就餐点,就餐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2.1.4直达班车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2.2班车途中发生意外,不能继续运行时,经营单位应在3小时内安排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等级低于原车辆的,应向旅客退还票款差额。

2.3客运业户应为购票乘车的旅客(包括购买半票的儿童)提供座位,并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符合规定体积和数量的行包,实行免费托运。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粤价[2006]246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月十八日粤价[2006]24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表:广东省涉及出租汽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序│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备注││号││││││├─┼──────┼─────┼──────┼─────────────┼───────┤│1 │养路费│ 出租汽车│客车200元/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广东省公路养│├─┤││·月│例》(国发[1997]92号),交│路费征收管理实││││││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施细则》(省政││││││1]交工字714号,省府办公厅│府第32号令)││││││粤办函[1994]545号││├─┼──────┼─────┼──────┼─────────────┼───────┤│2 │堤围防护费│ 出租汽车│按营业额1-1.│省物价局粤价[2001]69号││││││3‰│││├─┼──────┼─────┼──────┼─────────────┼───────┤│3 │计量检定费(│ 出租汽车│ 45元/辆·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计价器检验)│││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6│││││││87号,省物价局粤价[2004]43│││││││号││├─┼──────┼─────┼──────┼─────────────┼───────┤│4 │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公│标准不一│省政府《广东省集资、贷款修│车辆通行费仅在│││或年票)│路(桥梁)││建桥梁、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过收费站时收││││或在年票制││实施办法》(粤府[1988]169 │取;年票仅在省││││区域内的出││号),《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政府批准设立区││││租汽车││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域年票制的地区││││││、(国务院令第417号)《收│收取。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障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

第三条客运站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客运站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车辆站务服务费:包括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

2. 旅客站务服务费:包括售票、候车、检票、行李托运、行李寄存等服务。

3. 其他服务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客运站提出,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客运站收费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服务性质:不同服务项目应区分收费标准。

2.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高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3. 服务成本:收费标准应考虑服务成本,合理确定。

4. 地方政策:根据地方政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

第六条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旅客公开,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旅客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收费标准、票据管理等。

第八条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九条客运站收费票据应规范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出租、出售。

第十条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收费监督检查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客运站违反本规则,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使用非正规票据等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客运站收费不规范,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客运站时刻表

广东省客运站时刻表
专线班车
151
176
桂林
空调大巴
9:10 11:30 20:30 21:30 22:30
105
信宜
485
普通班车
166
193
林头
卧铺1
08:10
80
沙琅观珠林头
413
普通班车
高州(普)
空调2
13:50 19:30
100
高州
423
普通班车
茂名
空调大巴
7:50~23:40约50分钟一班
120
茂名
415
直达班车
179
208
茂名商务车
商务大巴
8:10 9:30 13:20 14:20 17:30 20:00
290
海口东方
913
专线班车
480
548
海口商务车
商务大巴
21:30
280
海口
672
专线班车
535
613
梧州
空调大巴
7:40~20:10约60分一班
110
梧州
315
专线班车
131
153
八步
空调大巴
7:45 9:20 10:45 12:45 15:30 17:30 19:30 23:30
100
八步
336
130
直达班车
59
68
蛇口
空调大巴
6:30~20:00约30分钟一班
60
深圳大学南头蛇口
173
直达班车
73
84
平湖
空调大巴
6:20~19:10约30分钟一班
55
凤岗布吉平湖
162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粤交运[2001]484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粤交运〔2001〕484号)各市交通局、顺德市交通局、各市物价局、顺德市物价局:为贯彻交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根据我省公路客运市场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一、本细则公布后,各市应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在2002年春运开始前,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各客运企业、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1日前完成向当地交通、物价管理部门报备运价的工作(其中客运站只负责本站内的外省客运企业单开的省际班线运价的报备工作);同时,各客运站应于2002年元月25日前做好各条线路新的上限票价、保本票价和实际票价的公布工作。

运价的具体执行办法:2002年元月28日前仍执行细则公布前的运价;元月28日后春运期间执行春运运价,春运结束后执行本细则公布的运价。

二、旅客班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后,具体票价由客运企业与客运站按交通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营运里程,在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并严格按程序履行票价备案手续。

各级交通、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备案程序对票价进行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某条线路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执行本细则规定的浮动幅度外的价格,须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本细则实施后,同时取消汽车客运燃料附加费(0.005元/人公里)、山区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12元/人公里)、平原支线旅客运价加价(0.008元/人公里)和深圳、珠海特区始发旅客运价加成20%的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粤价[2010]281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6日以粤价〔2010〕281号发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维护旅客和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制定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农村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旅客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旅客运价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的运价。

第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资格条件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权限进行核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车型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装备、安全技术等级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经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取得许可经营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农村客运线路和车辆信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旅客运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运价制定第五条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旅客运价应当兼顾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遵循鼓励发展、补偿成本、票价从低的原则,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地方政府补贴。

第六条农村客运车型运价方案由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确定的原则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广东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代售合作协议-广东联网售票-广东交通

广东汽车客运站联网售票代售合作协议-广东联网售票-广东交通
—1—
已经与本区域内客运站实现联网售票、并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 站数据联网及售票接口技术规范》接入省联网中心平台的省内地 市级区域性联网售票平台。
(四)“客票代售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并获 省联网售票公司授权从事公路客票代理销售的独立法人机构。
(五)“授权经营模式”,是指甲方授权的各类客票代售服 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售票、电话售票、手机终端售票、窗口人 工售票、自助终端售票等。
(二)根据业务规模向甲方缴纳相应保证金。 (三)可根据自身业务按需要发展下级分销代售机构,经甲 方审核备案后开展经营活动。 (四)根据市场的需要制定、执行、调整本机构的相关市场 拓展计划和宣传推广方案,经甲方审核备案后执行。 (五)要求甲方提供订单统计对账服务,及时配合处理异常 订单。 (六)严格在本协议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本机构的客票代售 业务。 (七)须向订购票成功的旅客提供短信、邮件通知或打印换 票凭证(加盖本机构印签)等服务。同时,应针对发车前 2 小时 内购票的旅客进行特别提示。 (八)遵循甲方客票代售经营服务规范,建立专职的客服队 伍,负责解答旅客咨询,处理旅客投诉。 (九)负责确保自有客票代售系统的正常运作;承担自有客 票代售系统的建设、通讯等相关费用。 (十)乙方按照《广东省汽车客运联网售票代售结算规则》 相关条款及时结算。 第六条 服务费用 (一)客票代办手续费:乙方可以根据《广东省汽车客运站
(四)交易手续费:乙方采用电子支付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电子支付所产生的交易手续费。
第七条 结算 (一)双方同意按《广东省汽车客运联网代售结算规则》进 行计费和结算。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技术服务、结算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甲方在每个结算日结算前,统计相关代售票数据与乙 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具正式对账单,并按对账单结 果将代售票款加技术服务费和结算服务费后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 结算账户。甲方出具相应合法票据。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在开展客票代售业务中,通过省联网中心平台标准接口所交 互的数据、技术开发资料、用户数据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 准的其他资料列为机 密,采取保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 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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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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