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精)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精)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精)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

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民政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870328

【实施日期】 19870328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部、民政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下拨经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章名】附: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离休费

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体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

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抚恤金,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经费

1.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经费。

2.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3.车辆经费包括:购置费(含附加费)、维修费、油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4.房屋修缮补助费。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 |字号订阅 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 1、安置去向。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二是统一

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 去向。 2、住房保障。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 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4、医疗保障。明确军队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实报实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不变。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政府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同时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应注意的六个问题 目前,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面临着“四难”问题,即安置去向审定难、遗留问题处理难、住房保障落实难、伤病残干部移交难,为实现总部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干部退休后第一年审定去向纳入安置计划、第二年落实住房、第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良性循环目标,需要军队各部门、多层次密切协作和军地沟通联系、支持配合。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六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慎重做好安置去向审定工作。 军队和地方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现实中有些已审定安置去向的休干由于子女工作变动、离异再婚等原因,要求变更已审定的安置去向,如果我们不顾休干的实际而强制要求其按照已审定的去向进行安置,不仅显得有些“不近人情”,而且这种情况地方一般不予接收,但变更安置去向又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因此,在上级政策尚未调整情况下,我们只有努力做好休干的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注意:在一年一次的安置去向审定工作中,对于那些待审定去向的休干来说,在填报安置去向时要考虑全面,慎之又慎,对那些左右摇摆不定存在问题的休干,宁可暂缓一年审定,也不能盲目填报,以免影响移交安置工作进程。 二是要严格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

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是军队老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委(支部)要始终抓紧抓实,将其纳入单位全面建设考评要素,并建立健全各项组织制度,笔者认为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移交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六个制度”,即目标管理制度、职责区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制度、现场办公制度和督促落实制度,切实用规范的组织、严密的制度确保移交安置工作有章可循、顺畅展开。 三是要耐心做好移交政策宣讲工作。 现阶段,部分待移交休干对移交安置地方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理解不透彻,对走留存有疑虑也是制约移交安置工作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就需要做具体工作的同志要善于利用政治教育日、节假日组织集体活动等时机,不厌其烦地向休干进行移交安置方面的政策宣讲,同时还可以组织编印下发移交安置政策宣传提纲等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利用召开移交安置“三见面”会的时机,邀请地方军休办的领导和分管人员对全体休干进行政策宣讲和答疑解惑的方法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不仅使移交休干对其移交地方后的住房保障、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医疗保障和安置管理等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消除思想顾虑,顺利移交,也可以使其他未列入移交计划的休干,能够提前身临其境地感受一下,对移交工作有个大致了解,为来年的移交安置工作打下基础。 四是要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和困难。 地方军休办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移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 总结 上半年,军休所的各项工作在县民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支持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上级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深入开展“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和“三大排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系列活动,确保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务求实效,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有力、班子团结、会议坚持经常 一是定期召开支部和党员会议,严格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及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服务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党风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军休人员的思想素质建设,根据人事变动,五月份进行了支部改选; 二是适时召开军休所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工作,交流思想,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是每季召开一次军休管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军休干部思想状况和军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向军

休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是适时召开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布置工作找出差距和不足,研究决定如办公室制度的建立、大小维修项目、福利待遇等。 五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军休人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军休所当月工作事项及对军休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解答军休干部疑问。 二、强化制度、提升服务、促进全面发展。 我们按照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去做,强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以学习制度为主线,坚持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主要按照“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提倡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做好学习笔记,进一步把思想、认识、激情统一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上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争先创优; 二是以工作制度为主线,坚持以纪律来约束、用制度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言论组织化,工作规范化,行为制度化。在所内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做到既分工,又合作,达到团结、和谐统一,努力完成岗位责任; 三是以服务制度为主线,以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中心,以军休干部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我们工作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20XX年上半年工作 总结 上半年,军休所的各项工作在县民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相关科室的支持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上级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局年初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深入开展“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和“三大排查”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系列活动,确保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落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理念,务求实效,开拓创新,圆满地完成了上半年的责任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组织有力、班子团结、会议坚持经常 一是定期召开支部和党员会议,严格组织生活和“三会一课”及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服务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党风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军休人员的思想素质建设,根据人事变动,五月份进行了支部改选; 二是适时召开军休所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工作,交流思想,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三是每季召开一次军休管委会会议,研究分析军休干部思想状况和军休干部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向军

休所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是适时召开工作人员会议。总结布置工作找出差距和不足,研究决定如办公室制度的建立、大小维修项目、福利待遇等。 五是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军休人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通报军休所当月工作事项及对军休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解答军休干部疑问。 二、强化制度、提升服务、促进全面发展。 我们按照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去做,强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以学习制度为主线,坚持集体学和自学相结合,主要按照“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提倡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做好学习笔记,进一步把思想、认识、激情统一到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上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争先创优; 二是以工作制度为主线,坚持以纪律来约束、用制度来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言论组织化,工作规范化,行为制度化。在所内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的前提下,做到既分工,又合作,达到团结、和谐统一,努力完成岗位责任; 三是以服务制度为主线,以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中心,以军休干部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我们工作

2020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2020年军队离退休干部工资标准最新规定 更新:2018-11-17 离退休干部就是离休老干部和退休老干部的总称.那么对于这些有特色贡献辛苦了半辈子的干部退休工资标准是多少呢?这关乎到他们晚年的生活,下面随大学高考一起了解下吧。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退休干部就是解放后参加工作,并从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 军队退休干部工资标准: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离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军队政策:军队干部退休安置规定 关键词:军队政策张为臻军队干部退休安置军队干部退休 每年军队将有一定数量的干部要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这些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英勇作战,努力工作,对革命战争胜利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安置好军队退休干部,特作如下规定。 军队的现役干部,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已达上述年龄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干部退休后,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费 因年老、积劳成疾退休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发给本人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下同)的百分之九十五。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下同)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军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军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军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军龄

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者因患二、三期矽肺病而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干部,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 2.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五;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十;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百分之五。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五;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提高百分之十五。 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3.干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精)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 下面是军转网一位老转分享的关于自主择业和军队退休的优缺点分享,中公教育军转网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军队转业是选择军休和自主择业,对于二者优缺点的探讨争论很大,其中准备转业的转友都是没看到文件没根据的或断章取义或道听途说等等很不客观,这样容易误导大家,我有个朋友在民政主管军队退休这方面的工作,谈谈我目睹的军休人的情况,供广大转友参考。 一、退休 由于军队退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军职以上的他们留在部队的干休所,他们的待遇我不知道,另一部分是交由地方民政局管理的军休人,这一部分的情况我熟悉,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1、退休费 退休费就是将军龄职务军衔乘上系数再加生活补贴等等(这些和自主的退役金差不多基本相同)。 2 、住房 关于房子,现在退休的,部队都不负责房子的问题,移交后国家有明文规定不给解决住房,退休唯一得到的是在部队时期的住房补贴。对于1998年房改前退休的人,由于他们都是由国家提供住房的,具体规定是可以住部队的房或军队干休所的房,现在让职务低于军职那部分军休的离开原来军队的干休所的住所或离开部队的住所,而重新把他们转交给地方,那他们没房子住怎么办?于是这部分人还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来提供住房,先逐步解决住房问题再移交。这与我们今天退休的没关系,对于1998年房改后退休的人员,采用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由自己解决住房,国家不再提供住房(说白了发放住房补贴的意思是国家不再给你解决住房了,通过补贴自己有能力就买,没能力的国家也不再管了)所以说现在退休的是不给解决住房的,只一次性发给你在部队时的住房补贴。所以有人说退休的可以慢慢的会给解决住房是错误的。 3、安家费 安家费一次性部队给大概3至5千块钱 4、护理费 没有在部队期间评上伤残等级的病退人员是不允许享受护理费的。 5、疾病

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两高期医疗保健工作的几点体会及对策

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两高期医疗保健工作的几点体会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6-05-20T10:45:53.023Z 来源:《医药前沿》2016年4月第11期作者:龙明芳刘春华石俊军刘常伟谢香平 [导读] 桂林白岩山干休所卫生所广西桂林 541001)军队干休所医疗保健工作既是医疗服务,又是政治工作,是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具体表现。 龙明芳刘春华石俊军刘常伟谢香平 (桂林白岩山干休所卫生所广西桂林 541001) 【关键词】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两高期;医疗保健 【中图分类号】R19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11-0382-02 军队干休所医疗保健工作既是医疗服务,又是政治工作,是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具体表现。我所创建于1980年,现有老干部及遗孀73户,年龄最大者95岁,最小者73岁,平均年龄82岁,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其保健特点已经由原来的“两高期”转变为现在的“三高期”:即高龄期、高发病期、高需求期。所谓高需求期:即老干部对医疗保健要求的提高(包括医护人员的服务细节、日常用药、门诊检查、治疗、住院及专家会诊等医疗保健的各个环节)[1]。干休所卫生所作为一线医疗保健的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要充分认清干休所卫生所的工作特点及规律,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实现老干部健康长寿,使其度过幸福晚安,是干休所医疗保健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1.新形势下军队离退休干部健康及医疗保健现状[2] 1.1 离退休老干部普遍进人“两高期” 随着年龄的增长及各种疾病均处于高发期,大多数老干部存在看不见、听不清、记不牢、吃不下、睡不着、走不动等现象,其中,长期卧床、行动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在不断增加。 1.2 老干部人均患有6种以上疾病,多者十几种。最常见的疾病为原发性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等。随着各种疾病病程的增加、慢性退行性疾病的逐年增多,老干部的住院压床时间和频率也随着增加。 1.3 空巢家庭”、“单身家庭”的离休老干部成上升态势,随着脑梗死、脑萎缩、阿尔茨海默病等患病率逐年增多,认知功能下降,生活自理水平下降或丧失,出现精神症状或行为异常,出现意外走失、意外伤害等事件增多,给家庭护理增加了难度。 1.4 投靠外地子女的军队离休老干部人数在增长,给老干部就医带来许多不便。大部分老干部的子女不在身边,多为老两口相依为命,且家属同属“两高”人群,个别老人只有保姆陪护,大大的增加了医疗工作量及保障难度。 保障任务重,住院压力大,难以及时满足身在异地离退休老干部转诊住院需要。 1.5 军队相关部门制定的关于离休老干部医疗费用或政策,无法满足老同志的就诊或住院需求。看病就医不方便,药费报销不及时,报销手续繁琐,就医垫资数额大等问题困扰着他们。 2.做好军队离退休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的经验对策 2.1 实施精细化管理 2.1.1形成上门入户的保健服务制度。干休所的保障对象具有年龄大、疾病多、行动不方便、人员固定等特点,保健医师对老干部的身体状况的掌握应系统而详细,日常工作中应努力改变老干部到卫生所求医问药的传统模式,规范常规巡诊时间和内容,制定上门宣教、送医送药到家的服务制度。 2.1.2做好心理咨询,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心理扶助。大部分老干部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多为老两口相依为命,且家属同属“两高”人群,对此类老干部应多上门与其进行沟交流、安慰,必要时给予心理辅导。并鼓励老干部勇于尝试新科技,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其子女陪伴,并教会使用智能手机及互联网,丰富他们的生活,让他们从科技进步中享受到快乐。如子女不在身边,可以通过互联网视频来拉近距离。 2.2 做好医学科普宣教,提高急救意识 2.2.1定期请体系医院或地方三甲医院的专家开展老年常见病知识讲座,帮助他们学习常见急症的自救知识,辨识病症的危险信号,掌握相关疾病的常规治疗方法和必要的急救措施,提高对疾病防范和自救能力,根据每位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及疾病特点,制定个体化预防治疗方案。对患有原发性高血压病、心血管疾病等突发性强、危险性高的病人,为他们备齐急救药品,便于自救和他救。 2.2.2定期对家属和保姆等身边人传授家庭急救知识,提高他们的医学素质,既是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识别急症的发生,及时施救,为院前急救赢得宝贵时间。 3.鼓励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身心健康才是真正的健康,因此鼓励身体情况允许的老干部参与到力所能及的运动中,如打门球、太极的等运动,还可参加老年大学、书画书法班、合唱队等,丰富他们的生活,愉悦身心。 4.做好疾病防控 宣传普及常见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所人员的防护意识和单位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对全所进行消杀灭工作,针对春秋等流行病高发季节,给予适合注射疫苗的老干部及遗孀注射相应的疫苗,提高免疫能力。 5.做好老干部的年度体检和慢性病管理 包括躯体健康体检和心理健康评估。年度体检既能筛选疾病,也可确保他们有健康的生活方式,特别是对病种多、病情较重的老干部能做到心中有数,并从医学角度提供“调整建议”。体检报告要当面交到老干部手中,认真向其本人及家属解释体检结果,交代治疗方案,使各位老干部清楚自己的健康状况,做到防治结合,减少危急重症的发生率[3]。体检前做好年度体检计划,体检项目,体检注意事项,体检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参考文献】 [1] 黄智平,刘章,吴辰,许小云,江信裕.军队干休所做好“三高期”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J].医药前沿,2014,04:0066-03.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目录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现有住房出售 三、住房补贴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五、住房管理 六、其他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臵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 答: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

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臵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臵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 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 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2012-02-26 14:55:25)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自购自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 (一接收范围 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 1. 离休条件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年 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 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安置去向 1. 离退休干部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安置。 2. 在内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干部,一般应以就地安置为主。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含)自愿留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干部,师职以上的可在省会城市安置,团职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3. 在高原缺氧和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沙漠地区工作满15年(含)回内地安置的,或者因战因公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或者担任师级职务的干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区所在地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 1. 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政治部移交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档案及“安置审定表”,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住房方式。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 2015年9月22日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合理设置内部科室,建立规范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 (六)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先进军休工作个人”创建评比,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 议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1992]国安办字第1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11.25 【实施日期】1992.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2]国安办字第12号1992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各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希望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

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下大力气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搞上去,使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七日,民政部安置可在辽宁召开了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经验交流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和部分生产经营搞得好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代表,会议由安置司朱重庆副司长主持。民政部特邀顾问杨琛、原北京军区政委,现任中国老年报社副懂事长刘振华上将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安置司司长郑一民作了工作报告。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参观了沈阳、大连、辽阳、营口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产经营。与会代表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好,开得及时,解放了思想,开阔了思路,学到了经验,明确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搞生产经营的目的和任务,增强了信心。大家一致表示:要千方百计地把生产经营搞起来,壮大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物质基础。 会议对近几年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与会同志一致认为,自一九八七年民政部在沈阳召开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经验交流会议以后,各地民政部门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很重视,特别是一九八八年七月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生产经营现场经验交流会议以来,各地普遍把这项工作作为服务管理工作的“龙头”来抓,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生产经营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生产经营得到迅速发展,开展生产经营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已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数量迅猛增加。全国开展生产经营的军队离休退休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工作职责

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工作职责 1.拟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2.拟定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或监督实施. 3.负责接收安置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伤残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 4.负责市级退伍安置保障金的管理或作用的监督. 5.指导全市退伍安置工作;指导退役士兵就业和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与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军事供应工作. 6.拟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7.指导军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住房规划、建设工作. 8.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 9.分配国家下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和物资. 10.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督促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两个待遇的落实.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负责各类办公用品、器具与设备、劳卫用品、车用材料和节日礼品及实物福利品的采购工作. ?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时按量购进货品,要求货比三家、降低成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负责公司信纸、信封、名片、业务礼品和企业形象所需印刷的定制工作,确保质量和时间要求. ?对购进物品保存质保书、保修单,对使用中的问题负责,并及进与厂商联系解决.

?对购进物品做好移交验收工作,提供合法齐全的原始发票及附有的技术说明书. ?主办或协办向有关政府部门的项目申报、年检、申领各类证照,完成批文手续及出境手续等事宜. ?具体办理来宾食宿安排、购票和迎送事宜,以及公司重大活动和联谊活动的后勤总务保障. ?必要时充任临时驾驶员完成紧急用车任务. ?完成行政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军人离退休的待遇包括哪些

军人离退休的待遇包括哪些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相信很多即将退役的士官及其亲属都想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每年我国退役的士官很多,但只有部分军人能够得到退休安置。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什么条件时应作退休安置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⑴年满55岁的; ⑵服现役满30年的; ⑶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的; ⑷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二、军人离退休的待遇: (一)离退休费(养老金) 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原行政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军衔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补助、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之和。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离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与教龄、护龄津贴、地区性补助之和。 退休干部的退休费,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其退休费为在职时最后1个月工资减去军龄工资加上地区补助后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20年以下的为85%,20年以上的每增1年加1%,最高不超过100%);军龄工资、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1993年10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费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全额发给。 (二)医疗待遇 退休干部享受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为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军队退休干部(含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到地方后与地方党政干部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各地在落实这项待遇时一是抓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保健服务方式分析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保健服务方式分析 发表时间:2018-03-13T13:04:14.373Z 来源:《医药前沿》2018年2月第4期作者:许占秀苗京亚[导读]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年龄较大,会提升患病几率,加之生活方式的改变致使其出现心理状况。 (解放军第105医院军人诊区安徽合肥 230031) 【摘要】目的:分析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保健服务方式。方法:抽取某军队离退休干部4000例,对所有人员的心理状况进行分析,随后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针对性心理保健措施。结果:通过调查后可知,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问题的发生与自身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情况和人际关系存在相关性。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保健工作对其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结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年龄较大,会提升患病几率,加之生活方式的改变致使其出现心理状况,因此需对其心理状况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心理保健服务,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关键词】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保健服务方式 【中图分类号】R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8)04-0374-02 就军队离退休干部而言,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军事环境及国防建设,会致使他们行为方式和性格出现改变。因此,分析该类人群的心理状况和心理特征,并实施针对性心理保健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心理疏导、心理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起到促进作用[1]。鉴于此,此研究抽取某军队离退休干部4000例,对所有人员的心理状况进行分析,随后将心理保健措施予以提出。 1.资料与方法 1.1 基本信息 抽取某军队离退休干部4000例作为本次研究的调查对象,其中男性、女性分别为2500例、1500例,最大年龄为70岁,最小年龄为65岁,经计算后中位年龄为(67.12±0.79)岁。 1.2 方法 利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对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调查,评分法以0至4级为主,若调查结果越低,则说明其心理状况越优。随后利用自制的调查问卷对其心理问题产生的因素进行评估,主要项目为:性别、经济、自身状况、子女和人际关系等。 2.研究结果 2.1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问题 通过调查后可知,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问题症状主要包括:强迫500例,人际关系敏感1000例,抑郁300例,焦虑500例,敌对200例,比例经计算后分别为20.0%、40.0%、12.0%、20.0%、8.0%。 2.2 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问题的引发因素 通过调查后可知,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问题的发生与自身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子女情况和人际关系存在相关性。 3.讨论 3.1 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健康因素影响 军人的天职为服从命令,其日常生活紧张有序,日常工作压力也相对较大、就军队离退休干部而言,其人生经历较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他们产生独特的心理特点。与此同时,该类人群的年龄较大,且多数合并基础疾病,加之病情较易出现反复会致使其消极心理加重,从而引发心理疾病[2]。另外,军队离退休干部面对亲人和战友去世,会有较大的心理冲击,加之子女的工作较忙,不能长时间陪伴,致使产生多种心理问题。该类人员退休后会缩小其社交范围,加之人际交流相对缺乏,会产生无助感和孤独感,从而对其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进入老年期后,其生理和心理会出现显著变化,多数会伴有“情绪回归”的症状,主要特征以固执、冲动和易怒为主,其语言和行为也会出现过激现象。 3.2 心理保健服务方式 首先,医护人员需将心理保健知识充分掌握,心理学的相关知识也需加强学习。与此同时,主动与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交谈,对其心理变化进行掌握。另外,对他们的性格和生活习惯予以了解,这样可以将心理问题及时发现。定期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健康宣教,为其播放有关视频,对老干部的心理变化特点深入了解,对其心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从而对心理疾病的发生有效预防。在日常工作中,必要的语言沟通需加强,老干部提出的疑难问题医护人员需耐心解答,他们的主诉也需认真倾听,同时对其予以鼓励,加强与外界的交流,这样可以使孤独感和失落感得以降低[3]。另外,丰富老干部的生活,补充其精神的同时可以陶冶情操,从而对其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后勤服务部门也需将老干部的保障工作做好,开设食堂、便利店和菜市场,让其日常生活变得更加丰富。若老干部的子女长期在外,可以做到上门服务。 由于老干部的年龄逐渐增大,其心理问题和生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就军队干部医疗、护理人员而言,需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指导,定期组织心理讲座,并将心理咨询服务予以构建,对其进行针对性指导,让其进行自我调节和保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老干部的生活质量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也会得到提升[4]。 综上研究可知,军队离退休干部较易出现多种心理问题,因此需对其心理状况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心理保健服务,从而改善其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晓莉.分析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保健[J].中文信息,2015(6):349-349. [2]崔清杰,李姣彦,李海军,等.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心理保健的解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5,31(36):148,150. [3]孙鹏.浅谈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心理卫生保健[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3(6):508-508. [4]修瑞娟.军队高龄离退休干部医疗和心理保健服务模式探讨[J].实用医药杂志,2012,29(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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