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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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黔财社﹝2020﹞134 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0﹞134 号各市(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军人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制定了《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0年9月21日贵州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军人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以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补助经费实施期限暂至2023年12月31日。

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
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民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16〕37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移交我省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批对象
移交我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

二、审批条件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
1、年龄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
2、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干部;
3、因战因公被评为四级以上残疾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干部;
4、因精神疾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 政策,经费使用规定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政策,经费使用规定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2010-04-06 10:57:00| 分类:军休政策|字号订阅第一部分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政府安置一、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安置政策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从1980年开始成批移交政府安置。

同时,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也开始移交安置。

目前共移交安置军队离退休人员(简称军休人员)18万人,其中离休干部3万人,退休干部8.8万人,退休职工6.2万人。

同时,配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5万人,工作用车5000余辆。

(一)现行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政策。

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实施20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

目前,主要的政策依据是2004年中办、国办和军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主要规定:1、安置去向。

一是适当放宽了军休干部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和从事特殊专业的到大中城市安置的条件。

二是统一制定并放宽了进北京、天津、上海市的安置条件。

三是规定了已接收安置和已审定安置去向的军休干部不再改变安置去向。

2、住房保障。

一是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政策,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二是明确了住房保障方法,对前四批军休干部的住房货币补差经费和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房所需住房补贴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开支,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为主,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房源由军队协助离退休干部本人负责落实,住房原则上实行物业管理。

3、生活待遇。

明确军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执行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规定了生活待遇调整的行文程序。

同时,明确军队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待遇在执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相应职务等级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办法【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文字号】[94]财社字第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a05民政部【发布日期】1994.09.01【实施日期】199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按照相应职务等级增加离休退休费的办法(1994年9月1日[94]财社字第19号发布)根据1979年总政治部《关于评定行政职务等级工作的通知》(〔1979〕25号)规定,各级机关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院校教员,军事科学研究人员,以及其他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干部,均评定了行政职务等级,一般分别评为排、正副连、营、团和副师职。

在此之前已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未明确行政职务等级。

这次军队工资制度改革,中央军委确定,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休退休的干部、按照同职级在职军官、文职干部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

对移交政府安置的职务等级不明确的退休干部和行政19级以下的离休干部,按照职务等级增加离休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以不同时期的工资级别为基础,比照资历相当的职务等级明确的离休退休干部衡量确定。

一、职务等级不明确的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按照《职务等级不明确的军队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范围表》(附后)所列工资级别对应的范围衡量确定。

各级机关的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一般团级单位最高为副营职,师级单位最高为正营职,军级单位最高为副团职,大军区级单位最高为正团职,总部机关最高为副师职。

同等工资级别、军龄相当的这类机关退休干部,增加的退休费和军人职业津贴,最高不得超过所在机关参谋、干事、助理员、秘书最高编制职务的标准;其增加退休费的标准,也因所在机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例如,行政17级参谋、干事,在军级机关工作的增加退休费250元,在师级机关工作的增加退休费220元。

总后财[2009]1110文件

总后财[2009]1110文件

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原则,根据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0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后财[2009]1111号)精神,确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下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参照国家政策确定。

类别由现行四个类区调整为六个类区,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

具体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1。

(四)高山海岛津贴。

分为基本标准和其它标准两部分。

基本标准实施范围,依据安置地自然地理环境、生活依托条件等因素确定。

划分为五类:1、高原: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

2、海岛:国家划分的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三类岛。

3、荒漠戈壁牧区林区:农村和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地区。

4、高山:山头相对高度在300米以上。

5、其他:地处饮用水困难、地方病疫区、高寒、深山、峡谷等自然、生活环境艰苦的其他地区。

其他标准实施范围,是指安置在兰州、银川、贵阳、呼和浩特和西沙群岛等原享受军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员。

具体实施范围和津贴标准详见附件2、3、4。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一)这次调整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停止执行。

(二)安置在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地区的,在军队新的西藏特殊津贴制度出台之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暂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2002]政干字第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1993年12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规定,现就给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从今年10月1日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

在部队的师职以下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师(旅)级单位机关审批,军职退休干部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

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志愿兵,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改发退休生活费。

二、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为原工资,1989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志愿兵,还包括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第3号)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的规定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管理,改进和优化服务,决定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精神病退休军人(以下简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程序进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护理费对象(一)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政联字〔1993〕第6号)规定,“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护理费”。

(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精神病退休军人发放护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干〔2013〕149号)规定,“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享受护理费”。

二、享受护理费条件按照民政部等部门政联字〔1993〕第6号和政干〔2013〕149号文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按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凭伤残等级证书)。

(二)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上述5项均需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三)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三、护理费审批程序(一)军队退休干部本人或监护人、家属提出申请。

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应到所在市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院鉴定结果,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理费申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
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
后勤部
•【公布日期】2006.11.07
•【文号】政干[2006]559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
(2006年11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6]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
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

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

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日随离休退休费发放。

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帖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帖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正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帖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根据辽退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2022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生活补助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军转干部;19**年10月1日至195**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战士;19**年10月1日前参军不符合劳人险**号文件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兵。

二、调整标准1、转业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5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3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2、19**年10月1日至19**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7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5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以下职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30元。

3、19**年10月1日至19**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战士,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4、19**年10月1日前参军不符合劳人险**号文件并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兵,在现有生活补助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新增加生活补助金纳入2022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数核定范围。

三、资金渠道及发放时间调整生活补助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列支渠道执行。

发放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算。

四、审批程序市属企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市)区属企业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晋财社〔2023〕9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3〕94号各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役军人保障标准的通知》(晋退役军人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5月19日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五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六条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包括:(一)用于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管理教育及医疗补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及养老医疗保险等方面支出的资金;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文章来源:作者:济南军休网发布时间:2009-4-27(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0.15•【文号】民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2012年10月15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1.01.22•【文号】[1991]后财字第52号•【施行日期】1991.01.2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年1月22日(1991)后财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总政、总后下发了《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3号文件)。

经研究,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和退休志愿兵调整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含军龄薪金、下同),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按照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去世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不参加这次离退休费调整。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达前去世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到去世的当月止,并以此为基数补发有关经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前批准离退休,且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由民政部门审批。

其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

审批中遇到需部队解决的问题,交当地军分区政治部处理。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7.03•【文号】民安发[1996]18号•【施行日期】1996.07.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安发[1996]18号1996年7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征得国务院房改办和全军房改办同意,现将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含产权归军队所有,下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减免,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的调整,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其他人员住房租金的调整,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移交政府管理、随配偶居住军产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夫妇双方都是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3.04.20•【文号】[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施行日期】1993.04.20•【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最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离休干部增发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

1.伙食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2.肉、蛋、菜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蛋、莱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4号)的规定执行(含离休干部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

见附件2)。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1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家属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

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5)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成民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成民发〔2010〕125号)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军休服务管理中心:根据中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为减轻军队退休干部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成民发〔2007〕72号)基础上,对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费由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调整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军队退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按安置地退休公务员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除自费费用外,副师职(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及以上退休干部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正团职及以下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4%;剩余费用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

二、特殊住院治疗(做器官移植、安装人造器官、体内放置特殊材料等手术、治疗)的,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除自费费用外,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15%,剩余费用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补助。

三、申请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或家庭病床医疗的,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除自费费用外,个人承担医疗总费用的4%,剩余费用由管理单位给予补助。

四、安置管理单位给予军队退休干部医疗补助所需经费,除上级下拨专项经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安置地财政解决。

此《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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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干[2009]189号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干部生活待遇项目和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
(一)离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二)退休干部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退休士官
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调整归并为了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

三、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离休生活补贴,按离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

(三)退休生活补贴,按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退休士官军衔级别确定标准。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2、3。

四、经费保障
这次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所需经费,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由军费和武警部队经费开支,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2008年度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应补发的津贴补贴,统一通过安置地民政部门予以补发。

(二)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离休费(退休费)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三)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7]政干字第468号、政干[2006]5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政干[2006]458号,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中关于生活性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离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
退休干部津贴补贴标准表
附件3
退休士官(志愿兵)津贴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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