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代理人需要考虑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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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因果关系可用或然性表示,常 用“不排除”、 “不能认定”语句。 刑事鉴定因果关系必需具有绝对的 排他性。
谢谢
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4) 医疗过错是造成起诉后果的次要因 素;
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5) 有医疗过错,但与所起诉的后果不 构成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6) 医疗过错与起诉后果构成间接因果 关系,对后果的发生有加重或促进 作用,或医疗过错仅为后果发生的 诱发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疾病介入度
民事鉴定结论与刑事鉴定结论的 区别
不能认定为过错的医疗行为: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 的紧急医学措施。 (二)在常规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四)疾病的特殊性及医疗水平的无奈。 (五)患者不遵医嘱。
案件性质竞合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二、举证与证据形式要件的审查
医疗过错(失)
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是其成为过 失行为主要标准。只有行为人的行 为具有违法性,才有可能构成损害 赔偿的民事责任。
两个类别涉嫌违法行为的委托事项 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1)“行政不鉴定”
(2)“质量不鉴定”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方不履行或不能很好 履行自己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从而给患 者造成损害后果的作为和不作为。侵害 人包括医院法人和医务工作者自然人, 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
认定医疗基本事实的原则:
常识性、规范性的事实。 己依法认定的事实及双方认同的事实; 可以用其他事实印证的事实; 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事实。
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不涉及对证据 形式要件的审查
三、司法鉴定的目的和方法。
民事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过失行为、后果、后果与 过失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是用法学、法医学、医法学、 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 科的原理和知识,根据法庭提供的证据 材料,为法庭确定医疗事实,判断诊治 过程中是医方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 病人所诉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何 种程度的因果关联。仅此而己。
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1) 医疗过错与起诉后果的发生具有直 接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 过错行为造成。
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2) 医疗过错是造成起诉后果的主要因 素;
因果关系结论的方式(3) 医疗过错因素与患方自身因素是造 成起诉后果的共同因素。双方因素 都存在,同时不能区分两种因素作 用力的大小;
司法鉴定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
-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代理人需要考虑的 若干问题
叶元熙
一、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 法律问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 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因 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 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009-3-2
法院的委托要求 “该医院在对某人的医疗过程中是 否存在医疗过错、其疾病的参与度 是多少”
鉴定辅助人
四、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理解及运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法理和良知进行 实事求是的审查,在鉴定人员、组 织、程序及结论的合法性等方面作 出自己的判断。
鉴定书实体内容包括
基本医疗事实 患方诉请后果 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 过错和所诉后果的因果关系
证据优势原则
按照民事举证原则,当事人可以举 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以不提 交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事起诉状和答辨状; 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医疗文书档案、尸体解剖 资料; 其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如医疗事故鉴定资料; 有效的公证文书,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 材料、后续医疗的诊断、治疗档案,尤其是法院依 法调集的资料。 由鉴定人在法庭监督下对当事人所作的检查、检验 结果。
2
医疗涉及刑法(医疗事故罪、非法 行医罪)、行政法(医疗事故)、 民法通则(医疗过错)
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
原告
行政法规
刑法
民法
医疗纷争
行政相对人 犯罪主体 被告平等民事主体
医疗事故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罪
民事侵权 民事赔偿
刑罚
医疗纠纷 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 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 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 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患方举证
(一)医患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 (二)因就诊造成损害后果确实成在的 证据材料
医方举证:
医方否认患方侵权请求权成立的, 应当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 疗过失。 申请司法鉴定是举证的延续。
具体材料应包括完整的医疗档案原 件及主观病历
医疗档案记录以外的医疗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