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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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经营一般贸易业务的被稽查人,稽




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质性测试: (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 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 类记录等; (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 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应当对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



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内部控制的规范 性,为实质性测试提供参考。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 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某项制度或者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五)其他测试方法。
第四章 稽查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
违规、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等问题的,应当依照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和《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 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的规定提出稽 查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需要限期 改正情形的,应当依照《海关稽查条例》和《海 关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提出稽查处置意见。 发现AA类企业和单位内部控制类指标或者贸易 安全类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的,稽查人员应当依 照《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对被稽查人实施规 范整改。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常规稽查,是指海关
以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的, 以风险程度较低或风险未确定的企业和单 位为重点,对一定年限内被稽查人进出口 活动实施全面核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以中小企业为监管单元 运用企业稽查手段 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并在本 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常规稽查 适用本标准。
第三章 稽查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稽查部门实施常规稽查原则上以
《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3年内被稽 查人的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十条 稽查部门对AA类企业和单位实施 常规稽查,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 表》(见稽查函〔2010〕91号)的指标 要求,测试其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进出 口守法状况及贸易安全等情况。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
后确定的重点内容,结合相关风险线索和 信息,对进出口守法类指标进行实质性测 试。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实质性测 试: (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稽查人提供资料或者陈述材 料,并查阅有关账簿、单证等资料进行印 证; (四)抽样审查; (五)其他测试方法。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采用抽样审查方法开展实质





性测试,抽样样本应当足以支持稽查人员的判断。 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实施报关单抽样,并 对抽样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 关进出口货物等进行审查: (一)稽查年限内年均进出口值3000万美元以 上的,对每年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年内进出口 值的1%; (二)稽查年限内年均进出口值1000万美元以 上,未达3000万美元的,对每年报关单抽样比 例不低于年内进出口值的3%; (三)稽查年限内年均进出口值未达1000万美 元的,对每年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年内进出口 值的5%。 抽样报关单总数不得少于30票,报关单总数为 30票以下的,应当对全部报关单进行审查。
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厦门海关 2012年 中介机构培训系列
一、总体制定说明
《标准》共分为5章29条,包括总则、常
规稽查的对象、常规稽查的内容和方法、 常规稽查的处理和结果应用及附则。其中, 第二章“常规稽查的对象”包括了选取范 围、选取原则、选取方式等内容,解决了 “如何选”的问题;第三章“常规稽查的 内容和方法”规定了常规稽查的基本内容、 实施方法,解决了“查什么”和“怎么查” 的问题,第四章规定了稽查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为附则。
第十五条 对经营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



被稽查人,稽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 质性测试: (一)保税货物进口使用情况,审查保税料件进 口、加工、串换、承揽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 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 (二)保税货物单耗情况,审查工艺流程、实际 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 库存盘点等; (三)保税货物转内销情况,审查转内销保税货 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等; (四)保税货物进出口平衡情况,审查一定稽查 时段内保税货物的总量平衡; (五)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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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经营其他进出口业务的被稽
查人,稽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 实质性测试: (一)对经营保税物流业务的被稽查人, 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 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等; (二)对经营报关业务的被稽查人,审查 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 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三)对经营免税品业务的被稽查人,审 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 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第十六条 对经营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
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稽查人,稽查人员 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质性测试: (一)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 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 技术参数等; (二)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 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 等; (三)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 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四)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第十一条 稽查部门对A类以下类别企业和单位
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海关常规稽查测试表》 (见附表)的指标要求,测试被稽查人与进出口 活动有关的下列情况: (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是否设立专门的进出 口部门或者岗位;是否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账簿、 凭证等会计资料;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 情况;进出口物流管理是否符合海关要求等。 (二)守法状况:被稽查人注册、登记情况是否 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涉嫌走私、违规情事;是 否存在需要追征补征税款情事;是否存在逃避海 关稽查或者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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