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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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稽查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 稽查部门实施常规稽查原则上以
《稽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前3年内被稽 查人的进出口活动为稽查范围。 第十条 稽查部门对AA类企业和单位实施 常规稽查,应当按照《海关验证稽查测试 表》(见稽查函〔2010〕91号)的指标 要求,测试其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进出 口守法状况及贸易安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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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经营其他进出口业务的被稽
查人,稽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 实质性测试: (一)对经营保税物流业务的被稽查人, 审查保税仓储及运输费用是否如实申报、 货物存放及出入库是否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等; (二)对经营报关业务的被稽查人,审查 代理报关业务是否如实申报、账簿单证及 营业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 (三)对经营免税品业务的被稽查人,审 查有无违规销售免税品、有无出租、出让 或转让免税店经营权等。
第十五条 对经营加工贸易及保税进出口业务的



被稽查人,稽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 质性测试: (一)保税货物进口使用情况,审查保税料件进 口、加工、串换、承揽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 库存盘点、成品复出口等; (二)保税货物单耗情况,审查工艺流程、实际 投入产出、净耗损耗记录、残次品及边角料耗料、 库存盘点等; (三)保税货物转内销情况,审查转内销保税货 物的入账记录、款项往来、价格及数量等; (四)保税货物进出口平衡情况,审查一定稽查 时段内保税货物的总量平衡; (五)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经营一般贸易业务的被稽查人,稽




查人员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质性测试: (一)一般贸易货物价格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合同、发票、往来函电、完税价格及项目 调整、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二)一般贸易货物归类情况,审查货物的实际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功能用途和以往归 类记录等; (三)一般贸易货物数量情况,审查货物的会计 记录、收发货记录、出入库记录等; (四)一般贸易货物原产地情况,审查货物的合 同、发票、原产地证明、厂商认证材料等; (五)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海关常规稽查作业标准
厦门海关 2012年 中介机构培训系列
一、总体制定说明
《标准》共分为5章29条,包括总则、常
规稽查的对象、常规稽查的内容和方法、 常规稽查的处理和结果应用及附则。其中, 第二章“常规稽查的对象”包括了选取范 围、选取原则、选取方式等内容,解决了 “如何选”的问题;第三章“常规稽查的 内容和方法”规定了常规稽查的基本内容、 实施方法,解决了“查什么”和“怎么查” 的问题,第四章规定了稽查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为附则。
第十一条 稽查部门对A类以下类别企业和单位
实施常规稽查,应当按照《海关常规稽查测试表》 (见附表)的指标要求,测试被稽查人与进出口 活动有关的下列情况: (一)内部控制:被稽查人是否设立专门的进出 口部门或者岗位;是否依法设置、编制会计账簿、 凭证等会计资料;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 情况;进出口物流管理是否符合海关要求等。 (二)守法状况:被稽查人注册、登记情况是否 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涉嫌走私、违规情事;是 否存在需要追征补征税款情事;是否存在逃避海 关稽查或者其他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采用抽样审查方法开展实质





性测试,抽样样本应当足以支持稽查人员的判断。 稽查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实施报关单抽样,并 对抽样报关单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 关进出口货物等进行审查: (一)稽查年限内年均进出口值3000万美元以 上的,对每年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年内进出口 值的1%; (二)稽查年限内年均进出口值1000万美元以 上,未达3000万美元的,对每年报关单抽样比 例不低于年内进出口值的3%; (三)稽查年限内年均进出口值未达1000万美 元的,对每年报关单抽样比例不低于年内进出口 值的5%。 抽样报关单总数不得少于30票,报关单总数为 30票以下的,应当对全部报关单进行审查。
第四章 稽查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涉嫌走私
违规、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等问题的,应当依照 《海关稽查操作规程》和《稽查部门与缉私部门 办理涉嫌走私违规线索移交办法》的规定提出稽 查处置意见。 第二十条 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存在需要限期 改正情形的,应当依照《海关稽查条例》和《海 关稽查操作规程》的规定提出稽查处置意见。 发现AA类企业和单位内部控制类指标或者贸易 安全类指标不符合海关要求的,稽查人员应当依 照《海关验证稽查作业标准》对被稽查人实施规 范整改。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应当根据符合性测试
后确定的重点内容,结合相关风险线索和 信息,对进出口守法类指标进行实质性测 试。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实质性测 试: (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稽查人提供资料或者陈述材 料,并查阅有关账簿、单证等资料进行印 证; (四)抽样审查; (五)其他测试方法。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应当对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



类指标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内部控制的规范 性,为实质性测试提供参考。 稽查人员应当采用下列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 (一)检查被稽查人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内部控 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观察被稽查人的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对某项制度或者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 (五)其他测试方法。
第十六条 对经营减免税货物(含不作价
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稽查人,稽查人员 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实质性测试: (一)减免税货物技术指标情况,审查审 批文件、品名、规格、功能、用途及相关 技术参数等; (二)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审查货物使 用地点、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实际用途 等; (三)减免税货物处置情况,审查货物销 售、转让、出租、抵押等; (四)其他需要测试的内容。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常规稽查,是指海关
以规范被稽查人进出口行为为主要目的, 以风险程度较低或风险未确定的企业和单 位为重点,对一定年限内被稽查人进出口 活动实施全面核查的一种稽查工作方式。 以中小企业为监管单元 运用企业稽查手段 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活动有关并在本 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常规稽查 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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