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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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政策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1、什么是农村村民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2、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建房:
(1)农村村民使用户籍所在村集体土地的;
(2)建房位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3)申请用地在本户用地限额标准内的。
3、农村私人建房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农村建房户家庭人口按户籍所在地在册(同一户籍)农业人口计算,并由当地派出所核准后出具证明;凡户籍关系不是同一户籍的,不得计入建房户人口。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4、农村私人建房户均限额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如何确定?
答:使用耕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
方米;中户(3-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9平方米;小户(2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7.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中户(3-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小户(2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使用原宅基地建造:大户(6人以上)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中户(3-5人)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小户(2人以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对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已经审批的,按规划布局的面积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因征地拆迁安置建房的,其标准按拆迁安置方案的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控制在四层以内(含四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米,沿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5、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及宅基地如何处置?
答: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6、哪些情形,农民申请建房不予批准?
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7、对老年人及城镇居民建房有何规定?
答:60周岁以上的不能单独申请新宅基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对于因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面积按小户审批,原有房屋面积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8、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程序和宅基地使用是怎样规定?
答:(1)农户申请。建房农户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原土地使用证、独生子女证及其复印件和原房屋照片等材料。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提供建新拆旧承诺书。
(2)村委受理。建房申请由村委主要负责人受理,村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农户提出的建房申请,对农户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两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组织联审。乡镇政府受理农户建房申请后,可要求国土局国土所对其建房条件共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及时退回申请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及时召集国土、规划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申请建房用地涉及风景区、度假区、姜家产业区块、开发公司范围或涉及交通、水利、供电、林业等部门管理内容的,由乡镇政府通知相关人员一并参与联合踏勘。
现场踏勘后,相关部门应当即出具该处是否可以建房的书面意见,并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按规定选址需通过县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的,应在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用地报批。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审批由乡镇政府先审查签署意见,再由国土所负责送县国土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5)批后告知。经县政府批准后,国土局(国土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县规划局和乡镇政府、村委及建房申请人,
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放样。其中属千岛湖镇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联合放样。
(6)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由村委主要负责人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发证等手续。属易地审批建房的,应拆除旧房后再予以登记发证。
9、农村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房是如何收费的?
答:农村村民申请集体土地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收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收取耕地占用税17.5元/平方米(税务部门收取),其它土地一律“零收费”。
10、农村村民建房“四到场”是指什么?
答:(1)批前选址到场。乡镇政府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后,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建房条件、所选地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四邻界址进行审核确认。
(2)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确定四界,并挂施工告示牌。
(3)开工砌基到场。建房户动工挖基时,村委主要负责人应及时通知乡镇,由乡镇组织国土、规划等相关人员到场,监督是否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