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开发区税收优惠及财政扶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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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常被人们称为“两免三减半”)。

正确领会这一政策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搞好所得税筹划的关键。

一、“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技术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且从事的行业属于税法列举的10种行业,才能有资格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企业在投产经营前,必须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使经营期限和所从事的行业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具备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资格。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从企业的第1个获利年度算起。

如果企业初期存在亏损的,则以结转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那一年度为第1个获利年度。

一旦确定了获利年度,则开始计算“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不论这中间企业是否又发生了亏损。

因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对第1个获利年度出现时机的适当安排,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两免三减半”政策减轻税负。

一般来说,企业在刚投产经营时,由于规模较小,知名度低,对行业情况不够了解,常常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喀经开发[2014]15号【发布部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30【实施日期】2014.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15号)各部门:现将《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30日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加快企业挂牌上市步伐,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3〕46号)的规定,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配套设立企业挂牌上市专项财政补助资金。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开发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第三条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开发区金融办(上市办)负责对企业上市和挂牌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申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进程,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支持方式采用事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申请或被推荐,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拟上市公司,规范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在新疆证监局正式开展辅导备案,上市申请得到证监会等境内外上市主管机构受理或核准等,分阶段对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辅导备案、申请上市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给予相应补助;(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支持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权融资和上市融资等。

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佚名
【期刊名称】《新疆财会》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国家确立了支持新疆发展的战略指导意见,设立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旨在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拓展对外联结通道,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新平台。

国家和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建设。

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迅速完成组织架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投资,经济开发区整体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总页数】6页(P28-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67
【相关文献】
1.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财税体系研究 [J], 李俊秀
2.喀什经济开发区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比较研究 [J], 王国飞
3.中国新疆加快推进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 [J],
4.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中国向西开放重要窗口 [J], 刘兵;
5.加快推进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建议 [J], 李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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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克州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克州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克州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克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克州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克政办发〔2020〕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州直各单位:《关于加快克州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4日关于加快克州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自治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和自治区党委“1+3”工作,全力推动克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这场硬仗,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馕产业、“生猪养殖”和“中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企业)、纺织服装企业(含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和针织、家纺、拉链、纽扣、辅料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含消费电子、家电、家具、假发、箱包、鞋帽、玩具、皮具等)、在克州当地报关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及固定资产(含设备、厂房、配套设施等)投资超过600万元或招录本地员工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各项支持优惠政策。

1.对喀什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2012.11.01

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2012.11.01

西藏、新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为了达到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的目的,国家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政策,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投资力度,国家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也在国家政策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相关税收优惠整理汇总,供参考。

目录一、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二、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整理三、新疆税收优惠政策整理四、投资咨询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所得税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暂未出台,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二、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三、进口自用设备的关税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

参考文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西藏税收优惠政策整理西藏地区在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具体为:1.2011-2020年期间,区内各类企业(含西藏驻外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在限制于鼓励类产业,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喀什注册公司,财税优惠政策享不停

喀什注册公司,财税优惠政策享不停

喀什注册公司,财税优惠政策享不停很多人都知道霍尔果斯拥有优惠财税政策,但是殊不知,和霍尔果斯一样,喀什注册公司同样可以享受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喀什市是喀什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喀什迎来了大批量企业的竞相入驻,伴随着企业入驻潮流的盛行,喀什地区代理记账行业也获得了日益繁荣的发展。

由于喀什地区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优惠税收政策,喀什企业的代理记账报税操作也与其他地区存在着些许的不同。

所以,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财税服务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喀什代理记账公司。

其服务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团队的专业性。

专业的专业代理记账公司拥有高素质的财税服务团队,工作人员专业度高、服务态度好、熟悉喀什当地财税政策和工商法规,做账账目清晰,财务数据准确率高,可以专业、高效、便捷地处理各种复杂的财务问题,从而帮助企业更好的解决“财务难题”。

(2)个性化的财税解决方案。

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财税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财税解决方案,并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为企业“节资增效”,间接扩大企业经济效益,为企业经营发展持续赋能。

(3)专业的喀什代理记账机构与传统代理记账机构的人工操作方法不同,而是采用专业的财税软件进行操作,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率,并且,正规的喀什代理记账公司还开启了财税风险赔付机制,秉承为用户企业负责的理念,承诺凡是由本代账公司引发的财税风险,将对用户企业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因此,用户企业在进行代理记账机构选择时,一定要把企业财务委托给专业的喀什代理记账公司进行操作,这样才能确保企业财务数据安全,才能合理规避企业财税风险。

因为当前喀什代理记账市场虽然日益繁荣,但行业发展并无统一行业规范,也缺乏必要的行业监管,所以代理记账行业依然存在着部分“无证经营”的机构。

企业在进行选择时,一定要注意考察代理记账机构是否专业、正规,是否具有代理记账相关资质和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财务工作在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经开发〔2012〕10号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工作部门:《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2年10月12日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优惠第四章收费减免政策第五章权益保障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精神,实施“大喀什”空间发展框架,实现“特区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构想,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喀什投资兴业,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以响应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

第二条凡开发区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是在开发区投资,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凡申办生产型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可审核办理本开发区国内外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及相关证书,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落实。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喀市政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喀市政发〔2010〕45号)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喀什市鼓励投资优惠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鼓励和吸引客商来喀什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属于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1、高新技术产业:电子技术、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2、加工制造业:棉纺服装、新型建材、电力生产、天然气产品下游开发、家用电器、汽车、出口商品、家具和环保材料生产等;3、商贸物流业:进出口贸易、进出口物流集散基地及仓储配送中心;4、旅游文化产业:旅游文化项目开发、景点景区建设、旅游纪念品开发,五星级宾馆建设和会展产业。

二、用地优惠1、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给予50%返还。

在工业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后,给予50%返还。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办的国际国内500强著名品牌连锁经营企业、国际国内股份制银行、人才创业园、10万平方米以上4S汽车城、10万平方米以上商品集散配送市场、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购物商场、超市和旅游文化项目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补偿及相关费用后,给予50%返还,用于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国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精神,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战略定位(一)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

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和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形成我国“陆上开放”与“海上开放”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通过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充分发挥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特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出特色,加大对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着力加强与内地的紧密联系,着力提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喀什市和伊宁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促进我国向西开放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喀什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大楼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鼓励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随着中央设立喀什特区、国发33号文件出台和援疆工作全面启动,喀什迎来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进一步推动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建设步伐,形成总部经济发展的聚集态势,喀什特区决定在特区金融商贸区规划建设20栋总部经济大楼,每栋规划用地约10亩,建筑体量、容积率规划已基本确定。

2、为加快总部经济大楼快速聚集发展,为喀什特区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平台和载体,喀什特区优先鼓励对口援疆19省市政府、兄弟地州、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建设总部经济大楼。

积极支持喀什各地商会和骨干企业与其所属省份和发达市区共同参与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建设。

3、资金支持。

喀什特区予以总部经济大楼投资主体资金支持。

总部经济大楼封顶时,补贴投资总额的5%。

总部经济大楼建成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时再补贴投资总额的5%。

总部经济大楼产权可租可售。

总部经济大楼只能用于企业总部经济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4、土地获得方式。

总部经济大楼土地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出让。

2012年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50万元人民币/亩,2013年确定的土地公开出让起始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亩。

自2014年始,土地价格按市场拍卖地价执行。

具体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一是企业直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式取得。

二是喀什市城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由喀什市城投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开发商合作投资,按所占注册资金比例分配股份,分享利益。

5、金融支持。

喀什特区积极支持金融企业对总部经济大楼项目的贷款,按贷款额万分之五的比例对贷款银行予以奖励。

6、喀什特区将加快金融商贸区,特别是总部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总部经济区外配套建设。

7、投资建设喀什特区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喀什市或喀什特区注册的企业;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8、获得批准建设的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王志新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 前言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对新疆跨越式发展 和长治久安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也给新 疆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为加快推进 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和自治 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税收优惠 政策是这一系列支持政策的重要内容。这 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吸引企业投 资、扶 持企业成长、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保 障和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 入是否确定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 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 算。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 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 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 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3.减半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即: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 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 分。 (税负7.5%)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51号文件的重点: 1.新办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

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政策

(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7.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 知(新金函〔2010〕87号) 8.《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国 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财法税〔2011〕51号)(授权规定)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0•【字号】喀署办发〔2016〕188号•【施行日期】201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188号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喀什地区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6年11月20日喀什地区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我区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提升工业经济在地区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合理,加大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非常重要、甚为紧迫的任务。

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一产上水平、二产抓重点、三产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按照“规上企业抓增长,达规企业抓入库,接规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监测”的方针,制定规划,有方向、有重点地培育具有喀什产业特色明显、发展潜力大、有成长优势的企业,抓大不放小,培育一批对地区工业经济起支撑作用的支柱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确保地区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五年的努力,每年升规企业25户以上,到2020年,力争规上企业数量达到300户,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突破250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

三、具体分工及主要任务喀什地区成立以行署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地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小微企业升级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经信委,负责督促日常工作和协调服务,强化各县市、各部门“一把手”专人负责的规上企业扶持培育工作机制。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4.申请享受该政策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喀署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88号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喀什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喀什地区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3〕80号)、《喀什地区综合治税实施办法(试行)》(喀署办发〔2014〕112号)文件精神,结合喀什地区税收征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地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

第三条喀什地区行署、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喀什地区行署、喀什经济开发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县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协调工作。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喀什地区行署、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惩。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喀什地区行署、经济开发区和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财政收入指导性计划。

喀什经济特区实施方案

喀什经济特区实施方案

喀什经济特区实施方案喀什地处新疆西南部,地理位置优越,是连接中国和中亚的重要枢纽,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

为了加快喀什地区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我省决定设立喀什经济特区,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一、产业发展。

喀什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应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特别是要重点发展种植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等,打造特色产业品牌,提升喀什地区的产业竞争力。

二、基础设施建设。

喀什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经济发展。

为此,我们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基础设施水平,为喀什经济特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人才引进。

人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喀什经济特区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引进高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喀什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政策扶持。

喀什经济特区将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土地政策等,吸引更多企业和投资者来喀什投资兴业。

同时,加大对企业创新和科技研发的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五、对外开放。

喀什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对外开放优势。

我们将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与中亚国家的经贸合作,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喀什地区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

六、生态环境保护。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生态保护任务艰巨。

喀什经济特区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保护好喀什地区的生态环境,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七、文化旅游推广。

喀什地区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旅游资源,要充分挖掘和利用这些资源,加强文化旅游推广,打造具有喀什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吸引更多游客前来观光旅游,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总之,喀什经济特区实施方案将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产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全面推进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喀什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中央新疆税收政策解读一、中央给予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政策的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规定:2010年至2020年,对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二、享受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有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一)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二)生产经营地址设在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内的;(三)以《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对于新办企业是如何界定的?答:对于享受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年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新办企业”的界定,比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规定,即,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喀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一、对享受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政策中规定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如何确定?答:比照自治区财政厅法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中关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规定确定,即指新办企业在特殊经济开发区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特区”获补贴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特区”获补贴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特区”获补贴
佚名
【期刊名称】《大陆桥视野》
【年(卷),期】2014(0)13
【摘要】2014年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向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分别补助5000万元,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2014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意见》规定,自治区财政2014年起,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拨付补助资金,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另外,还将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十年的地方财政收入。

【总页数】1页(P87-87)
【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霍尔;地方财政收入;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特区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成为中国向西开放窗口 [J], 闫文陆
2.中国新疆加快推进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 [J],
3.对喀什、霍尔果斯两经济“特区”税收政策取向的思考 [J], 先福军
4.中国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经济特区推介会在吉尔吉斯斯坦举行 [J], 苏清霞
5.基于优势利用的特区产业发展策略——以“新疆喀什经济特区”为例 [J],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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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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