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12种不能登记类型
土地登记法律法规

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介绍土地登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及其权属关系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一项法律行为。
土地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所有权的明确,促进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是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律于1986年颁布施行,后经多次修订。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基本权益,明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土地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于2019年颁布施行,对土地登记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强调了土地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了土地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是我国土地登记工作的基础法规。
该法于2007年颁布实施,对不动产的登记、认定、变更等进行了规定。
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的登记,确保土地的权属关系的明确和稳定。
《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是我国土地登记具体实施的法规,于1992年颁布施行。
该办法对土地登记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强调了土地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土地登记的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除了上述国家级的土地登记法律法规外,各地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性的土地登记法规。
地方性法规往往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土地登记的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补充了国家级法规的不足。
土地登记的意义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避免土地所有权纠纷的发生。
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土地登记可以为土地的买卖、租赁等交易提供明确的依据,促进土地的流转和有效利用。
保障土地权益的安全性。
土地登记可以保障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减少土地权益的侵害和损失。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18•【文号】•【施行日期】198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日)修改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初始土地登记第六条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2.物质、技术准备;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2.土地登记期限;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5.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土地登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土地登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土地登记,是指申请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宗地且土地权利属自然人的农村宅基地或城镇住宅用地的各类土地登记,包括个人土地使用权初始、变更、注销、更正、抵押、异议、查封(预查封)、预告和补(换)证登记等(以下在登记类别前省略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土地用途按批准用途登记,具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16)规定的二级类目填写。
第四条个人土地登记具体操作应在局国土资源信息系统中进行,有关登记宗地的信息、内容要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准时间为准(补办的除外),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调查的实际建房时间为准,难以确定建房时间的,以土地批复的批准时间为准。
第二章申请和收件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界址确认表等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除因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外,须经宗地所属村委会同意并盖章。
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对各种类型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详见附件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
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权源批复等材料原件的,除土地证书外,应提供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八条申请人在取得土地批复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的宗地上建筑物已办理房产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建筑物权属证明或依据。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模板范本一: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适用于土地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处罚决定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第一类: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第二类: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第三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类:非法集资建设项目用地;第五类: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第六类:擅自改变土地界址;第七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第八类:非法采矿活动;第九类:侵占国有土地;第十类: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十一类:非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第十二类:违反土地流转管理规定;第十三类:违反土地承包管理规定;第十四类:违反土地监管规定;第十五类: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临时设施;第十六类: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第十七类: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第十八类:非法设置围墙、标志等;第十九类:违规建设;......(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第二章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第一节第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2.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3.违法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二)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处罚标准:1.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2.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3.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
......(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的处罚标准)附件:本标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等。
土地登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土地登记活动。
第三条土地登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原则;(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
第四条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土地权利状况。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记;(五)公告;(六)证书发放。
第二章土地登记范围第七条土地登记范围包括:(一)土地使用权登记;(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土地租赁经营权登记;(四)土地抵押权登记;(五)土地权利变动登记;(六)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土地权利。
第八条下列土地权利应当依法登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土地租赁经营权;(五)土地抵押权;(六)土地权利的变更、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
第三章土地登记申请第九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土地权利人同意登记的证明;(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权属状况;(三)土地权利变更、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情形;(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土地登记受理第十二条土地登记机关收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下列审查:(一)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否真实、合法;(四)土地权利变更、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等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答:(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答:(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概述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农村土地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以帮助农村土地承包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如果土地承包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合同仍然无效。
例如:合同约定的承包期超过法定期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等情况。
2. 违背公序良俗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涉及非法或违背社会道德的事项。
如果合同中涉及违法行为,如借用合同转移土地使用权、虚假承包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强迫或欺诈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意愿。
如果一方通过欺诈、威胁、恐吓或暴力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承包方无权签订合同如果土地承包方没有合法的权利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未经承包方家庭成员同意,单个承包方不能单独签订合同。
5. 缺乏必要的合同要素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合同的必要要素,如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等。
如果合同中缺乏了以上要素之一,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 缺乏合同形式要求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受到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如果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没有书面形式或者未经有关部门的盖章、登记等,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7. 不当限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不应当限制土地的合法流转,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禁止承包方将土地流转给他人或限制流转土地的价格等情况。
8. 无偿或低偿转让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他人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如果转让土地承包权时未获得或只获得很低的补偿,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9. 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土地承包合同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土地登记表格填写说明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土地登记表格填写说明1. 编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2. 登记类型: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和更正登记只勾选一个登记申请人类型并填写申请人情况;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转让登记、异议登记需要勾选二个登记申请人类型并填写申请人概况;其他3. 登记申请人名称(姓名):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4. 证件种类: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5. 证件编号: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土地申请人(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6.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7. 通讯地址: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9. 联系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10. 代理人姓名:土地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委托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的姓名,自行申请的不填。
11. 职业资格证书号:代理人为专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填写其职业资格证书号,否则不填。
12.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否则不填。
13. 坐落:宗地所在地的名称。
14. 宗地面积:宗地土地面积。
15. 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
16. 权利设立情况:勾选地上空间使用权、地下空间使用权和地表使用权。
17. 取得价格: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申报的交易地价。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农经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

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土地登记细则全文是指国家颁布的一套关于土地登记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其内容包含了土地登记的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城镇化的加速,土地登记细则的权威性和实用性愈加凸显,为加强土地经营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发展及保护各方土地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对于土地登记的对象和范围进行了规定。
对于土地登记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和城市所有者及产权所有人,而其范围则囊括了土地的权属、权利、收益等方面的登记。
这些规定无疑可以激励土地所有者积极登记土地权属,并且有利于土地资源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也将会更加透明高效,减少土地纠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市场化程度。
其次,土地登记细则全文关于土地权属的确认、变更和注销等方面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是否确认土地权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有效稳定土地管理秩序。
此外,土地流转、抵押和拍卖等交易过程中,对土地权属的准确确认将有助于规范交易程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对于土地权属的变更和注销,同样是土地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
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了解变更和注销的操作流程能够避免有误操作,获得更好的经营体验和效果;而对于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规范土地变更和注销规程,有利于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最后,土地登记细则全文还使用了严格的程序要求来规范土地登记的实施过程。
用户可以通过申请书和必要资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主管部门将审查视该土地是否符合登记条件以及所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法和齐全等内容,如果审查合格,则可以进行登记。
这种规范化的流程,标志着土地登记管理进入了以法制化为基础的新时代,使土地登记的过程更加简单和便捷,更好地为土地运营和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通过实行土地登记细则全文,不仅有利于保障土地利益,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更为重要的是有助于推动城市化和城镇化的进程,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完整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释义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及不动产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类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登记原则】 (12)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权利种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 (22)第七条【登记管辖】 (26)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31)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 (31)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人员】 (41)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和移交】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登记程序 (49)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现场申请和登记申请撤回】 (51)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条【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条【查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和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条【登记期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一条【登簿和发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68)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9)第二十四条【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72)第二十五条【登记信息互通共享】 (74)第二十六条【保密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七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30题)1、下列不属于东欧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是()。
A.土地国家所有制B.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所有制C.农民土地私有制D.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答案】 D2、土地使用权能够出租的,应当满足()条件。
A.已经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B.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超过二十年C.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超过四十年D.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答案】 A3、甲村农民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被乙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甲村农民集体企业所使用的村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A.归乙城镇集体所有B.办理有关手续后转为国家所有C.归甲村集体所有D.归乙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答案】 B4、下列不属于日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是()。
A.国家所有B.公共所有C.集体所有D.个人与法人所有【答案】 C5、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不能采用的方式是()。
A.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C.国有土地征收为集体土地D.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答案】 C6、中标通知书()。
A.对出让人具有法律效力B.对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C.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D.对出让人和中标人均无法律效力【答案】 C7、从狭义上理解,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是指()。
A.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B.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地籍管理工作C.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和对土地权属界线的确定D.地籍管理的主要内容【答案】 C8、要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实际代表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是()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经委托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D.市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答案】 C9、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是()。
A.土改中发放了土地所有证的农民私有土地B.土改中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C.农民私有土地D.不能确定权属的土地【答案】 A10、关于我国土地所有权中的交易禁止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土地登记存在的若干问题

浅谈土地登记存在的若干问题【摘要】根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方面分析了所遇到的一些难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是土地产权管理的核心环节。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政府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了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土地所有权登记方面“农改居”地区土地所有权性质难区分。
因征地等原因,造成城市郊区大量村组变成无地(耕地)村组,或人均耕地0.1亩以下。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这些村组应全组成员办理“农改居”手续,同时,征地后剩余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但有些原属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改居之前,已被村集体、或乡镇集体办理使用手续,并给予原所有权单位相应补偿。
这些土地所有权如何确定,存在两种矛盾的看法。
一种人认为,原村组集体土地在被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集体或乡镇集体)办理使用手续,并给予补偿后,其土地所有人已发生了变化。
虽然原村组已“农改居”,但该宗土地仍为其他集体所有。
另一种人认为,该宗土地虽然进行了补偿,但仅办理了使用手续,仅为使用人发生了变化,土地所有者仍属原村组集体,它随该村组改居后,应一并转为国有土地。
由于有以上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城市建设需使用该宗土地时,是否需要征用,如何补偿,已成为使用土地的一道难题。
处理意见:对于上述土地所有权性质争议,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对照相应法律、政策,得出不同的结论。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有所有。
如果争议土地在城市建设发展后,已属市区范围,即就可定性为国有土地。
除此之外,笔者倾向了同意第一种看法,该宗土地仍为集体所有,所有权人为当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使用权登记方面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是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是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是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是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不得进行土地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不得进行土地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3〕383号【颁布时间】2003-11-1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ub/gtzyb/zwgk/ggtg/t20040625_11008. htm【全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明确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多年来,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违规登记、不规范登记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给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
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是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真正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的合法性、有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登记的权属必须清楚。
土地权属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土地登记的核心环节,要把土地权属放在土地登记的首要位置,确保登记的土地权属准确、合法、有效。
土地权属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有关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做到依法行政。
没有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记;权属不清的用地,在权属问题解决前,不得登记。
严禁通过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经过登记的土地,必须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
登记中遇到的具体权属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土地权属争议,要在地籍调查和登记过程中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依法处理,并以处理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复杂疑难的权属问题,要研究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土地登记审批表填表说明

土地登记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使用说明
1.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2.一宗地有多个使用权人的,按各共有使用权人的土地情况分别填写审批表。
3.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确属不填的栏目用上斜线填充。
二、填写说明
1.登记类型:本次类型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名称(姓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名称要与公章一至),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3.证件种类:土地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4.证件编号:土地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
5.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的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以国家统计局、工商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6.通讯地址:土地申请人(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编。
7.地号:地籍调查中的地籍号,即宗地号。
8.图号:宗地所在宗地图的图幅号。
9.坐落:宗地所在的名称。
10.宗地面积:宗地土地面积。
11.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二级类填写。
12.权属性质:本次调查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3.使用权类型:填写批准拨用宅基地等。
14.调查表号:宗地地籍调查表的编号。
15.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
16.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
17.。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95.12.1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利是指土地的抵押权、出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土地权属的确定、转移、变更、终止,均须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土地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一)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国土资源知识300问

国土资源知识300问为配合“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在《国土资源知识800问》读本的基础上,提炼出“国土资源知识300问”,以供广大乡镇村级干部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知识时参考1.什么叫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什么是注销登记?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土地权利消灭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登记。
3.土地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确认土地权属关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确认土地权利变动关系,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3)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4)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保护耕地;(5)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政府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收取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土地使用者重要的土地信息资源。
4.如何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证)?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产权人按照规定向国土局(国土窗口)申报其土地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予以注册登记的行为。
5.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土地登记的三部分内容是什么?权利人状况。
包括权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单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等;(2)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
包括宗地的界址、面积、坐落、用途、等级等;(3)权利限制情况。
即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他项权利限制。
6.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申请者名称、地址;(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4)其他事项。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按哪些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2)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3)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有哪些类型和原则

⼟地登记有哪些类型和原则⼟地登记是指国家依照法律程序将⼟地的权属关系、⾯积、⽤途、等级、价格等在专门簿册上进⾏的⼀项重要的⼟地⾏政管理⼯作与制度。
具体到⼯作中,⼟地登记的类型和原则有哪些呢?⼟地登记的5种类型按登记的时间和任务不同,⼟地登记的类型可分为⼟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地总登记,是指在⼀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地进⾏的全⾯登记。
需要进⾏⼟地总登记的主要有两种情况,⼀是从未进⾏过⼟地登记的地区,⼆是原有登记需要全⾯更新的、如⼤规模⼟地整理或国家法律、政策发⽣重⼤变化等需要对原已登记过的区域进⾏全⾯的重新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地登记机关对⼟地所有权、使⽤权和他项权利进⾏的统⼀登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
初始登记的主要作⽤在于确定⼟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变更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地权利以及相关内容发⽣变化时,对变化内容进⾏的补充和修正。
可见,变更登记是指因⼟地权利⼈发⽣改变,或者因⼟地权利⼈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地⽤途等内容发⽣变更⽽进⾏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地权利的消灭等⽽进⾏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当发现⼟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可申请更正登记;⼟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当事⼈签订⼟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根据⼈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通知书,报经⼈民政府批准后将(预)查封的情况在⼟地登记簿上进⾏的记载称为(预)查封登记。
⼟地登记的原则为保证⼟地登记⼯作的顺利开展和⼟地登记公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的原则,⼟地登记必须依法进⾏。
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求:⼀是⼟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统⼀性,在⼀个登记区内只能有⼀个⼟地登记部门来登记,不能由两个或⼏个⼟地登记部门来登记;⼆是⼟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性。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建鸿泉州市地产交易所土地登记作为地籍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土地制度确立以来,在理清产权关系、解决权属纠纷、规范市场行为,以及避免国家土地收益流失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代土地登记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使得土地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对策。
一、土地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登记的法制、规范性文件层级不够。
此前作为土地登记工作主要的依据是《土地登记规则》,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的。
这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土地登记办法》也是以国家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也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化,加强对对土地财产权益的保护随着《物权法》实施的日趋强烈。
我国原有的土地登记规范性文件,有必要不断提高法律效力层级,才能进一步发挥土地权利保护的效力。
2.土地登记多头管理。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有4个,这些部门都是有关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部门;另外还有未明确所指的“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登记不统一时,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而且会扰乱正常的财产法律秩序和不动产市场秩序。
以农用地为例,不同用途农用地的登记有不同的资源管理法来规范,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应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使农用地分头登记管理。
3.土地登记中政府和市场职能界限模糊。
土地登记作为国家措施,应与其他行业一样,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由国家行政、事业(科研)、企业(中介)权能构成相互支撑、相互制约、保证正常运转的高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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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