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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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货物标签
货物标签是承运人印制的专为标明货物起讫点、 货运单号、件数、重量的标记。标签有粘贴型和 栓挂型两种。
使用要求:
在使用前应清除所有与运输无关的标记与标签。
体积较大的货物需对贴两张标签。
袋装、捆装、不规则包装除使用栓挂型标签外, 还应在包装上写明货运单号和目的地。
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 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 他保证安全的措施,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 管,防止货物损坏或者遗失。
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事先安排(Advance Arrangements)
承运人对下列货物在没有定妥舱位或事先安排的 情况下不予收运:
在转运中需要特别照看和处理的货物。 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的货物。 不规则形状及超大超重货物。 活体动物。 鲜活易腐品。 危险货物。 尸体及骨灰。
动植物报检章、卫生检验检疫章的进口提货单到所属监管 仓库付费提货。
送货与转运
送货上门业务 转运业务 进口货物转关及监管运输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班机(出口)货运业务
货主
货主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 货运单托运价与托运书价格的区别
机舱地板承 kg/m 受 2) 力( 货物重量 货物实际接触 的机 面舱 积地板
垫板面积m( 2) 货物重量垫板重量 最大允许地板承受力
价值限制(Restriction Due to Value)
禁运(Embargoes)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承运人收货的一般规定
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 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 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 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 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 规定。
承运人应当收运托运人托运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 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 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 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 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 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托运限制
品名限制(Restriction Due to Name Of Goods) 隐性危险品(Hidden Dangerous Goods)
重量、体积限制(Restrictions Due to Weight and Dimensions)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11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本章关键词
专业名词解释 国际航空货物的收运条件 国际班机(进口)货运业务 国际班机(出口)货运业务 包舱、包集装器(板、箱)货
运业务 集中托运
资料
联运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专业名词解释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 约定,无论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无间断或有无 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的 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 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 停地点的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陆空联运: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
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Air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 称TA(Train-Air)。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航空货运的收运条件
货物托运的一般规定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 家的法律和规定。
托运人在托运鲜活物品、贵重物品、活体物品、 危险物品、有时间限制要求及大批量货物时,应 事先向承运人定妥航班、日期、吨位,并按约定 的时间在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 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 附加费。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运输 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托运人应对所填托运书中各项内容和所提供的资料和文 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 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承运人的一切规章。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必须自行办妥始发地海关、卫生 检疫等各项手续。
源自文库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货代
代理预报
与航空公司进行单证交接
制单、报关
制单、报关、运输的形式 进口制单
进口报关
报关一般大致分为:初审、审单、征税、验放四个主要环节。
报关期限与滞报金:进口货物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 起的14日内,超过这一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征收 标准为货物到岸价格的万分之五。
只有在货物目的地所在国家和空运企业许可办理此项业务时, 始发国承运人方可接受运费到付。
国际航协(IATA)的规定。 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国际班机(进口)货运业务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
进港航班预报 货物卸机
卸机前的准备工作 卸监
单货交接 理货与仓储 埋单 发到货通知
开验工作的实施:客户自行报关的货物,由货主到货代监管仓 库借出货物,然后由代理公司派人陪同货主一并协助海关开验。 客户委托代理报关的,代理公司通知货主。由其派人前来或书 面委托代办开验。
收费、发货
收费:在货代公司仓库发放货物前收妥费用。 发货:办完报关、报检等手续后,货主须盖有海关放行章、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十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付款要求
航空运费支付方式主要有运费预付(Charge Prepaid) 和运费到付(Charge Collect)两种方式,前者是由 托运人在始发地支付货款,后者则是由目的地的收 货人支付货款。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不办理到付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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