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经济犯罪的情节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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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经济犯罪的情节和数额
摘要: 经济犯罪中情节和数额的规定表现出不同的立法形式。情节和数额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定位应当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规定概括性情节及数额的犯罪中,规定概括性情节的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规定数额的犯罪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形态应当具体分析。
关键词: 情节;数额;立法形式;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未遂在经济犯罪的刑法条文中,存在大量的情节和数额的规定。有的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这一概括性情节,有的条文规定了具体的情节,如结果、具体数额或概括性的数额。同样是情节和数额的规定,有的是基本犯的成立条件,有的是法定刑升格的标志。
一、经济犯罪中情节、数额的立法形式
经济犯罪中,规定情节、数额的犯罪大量存在,就基本犯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形式。
(一)单一性规定
这类条文在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类型后,仅仅规定某种情节或者数额,具体如下。
1、仅规定概括性情节。这类条文没有规定具体情节的内容,而仅概括性地规定“情节严重”。例如,刑法152 条第2 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又如,刑法第222 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
2、仅规定概括性数额。这类条文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内容,而仅概括性地规定数额,用语有所不同。有的规定“数额较大”,例如刑法第172 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有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例如刑法第175 条规定,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有的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例如刑法第214 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有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例如刑法第218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 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3、仅规定结果。这类条文仅规定结果这一情节,可以是造成某种危害结
果及其可能性。前类条文规定为造成某种实害结果,表述形式不一。例如,刑法第142 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刑法第162 条之二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刑法第167 条规定,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类条文表述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表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例如,刑法第141 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又如,刑法第143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4、仅规定具体数额。这类条文仅规定具体数额内容这一情节。例如刑法第140 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混合性规定
这类条文往往在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类型后,将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以不同形式并列地规定,具体如下。
1、并列规定结果和其他情节。这类条文并列规定了结果和其他情节。例如刑法第175 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并列规定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这类条文并列规定了具体的数额和其他情节。例如刑法第201 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并列规定结果和概括性数额。这类条文并列规定了结果和概括性数额。例如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4、并列规定概括性数额和其他情节。这类条文并列规定了概括性数额和
其他情节。例如刑法第217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并列规定结果、概括性数额和其他情节。这类条文并列规定了结果、概括性数额和概括性情节。例如,刑法第179 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经济犯罪中情节、数额的性质辨析
鉴于概括性情节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论述概括性情节的性质,其结论适用于数额等其他“情节”。我国学者关于概括性情节的性质,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非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情节并非犯罪构成要件。其代表观点是,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时,只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而很难说是一种构成要件。理由是:(1)犯罪构成要件一般都提四个方面;(2)就刑法规定众多情节来看,有的属于客观方面,有的属于主观方面,还有的属于客体或对象,有的属于主体,既然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都有情节,就不宜把情节作为一个独立的要件;(3)刑法分则有的条款只把情节作为区分同一犯罪中的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显然不是构成要件1。第二,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1)综合说。该说认为,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作出如此概括性的规定,表明它不是强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虽然“情节严重”可以还原到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之中,但在以情节严重为要件的犯罪中,又难以事先对情节严重作出具体限定。
结果是,情节是否严重,需要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2(2)量的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这些概括性的定罪情节是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的规定性,是量的构成要件。可以这样认为,刑法规定构成要件反映的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的,一是行为的质,一是行为的量。所有的行为都应该达到一定质和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所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对一定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的规定和体认,只有质与量的统一才能表明某一行为的性质,达不到条文规定的行为的质和量的要求,一个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质的构成要件和量的构成要件3。(3)“情节要件”说。该说认为,概括性定罪情节虽然与其他犯罪要件密切相关,但只是相关而不是重合,情节要件是评价其他要件之后剩余的综合,是这类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之一。这正是这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最显著的特点4。还有论者指出,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量的规定性,而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质的规定性。如果把“情节”与“构成要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