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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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法学家

五大法学家

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将法律分为两大系统,即市民法和自然法。

他指出:“受着法律及习惯支配的国民,运用着两类法律:国民为自己制定的、作为国民及国家特有的法的国民法(市民法)和依据自然界的理性而制定的所有国家的国民都应遵守的万民法(自然法)”。

)歧视妇女和奴隶,将奴隶视为物体。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曾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执政官、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他在历史上第一次区分了公法和私法)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代表作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法学家及其代表作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古罗马波利比:《罗马史》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二、中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神国论》)阿奎那:《神学大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诠释》马西利:《和平保卫者》马基雅维利:《君主论》(《霸术》)布丹:《国家论六卷》三、十七、十八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自由》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霍布斯:《利维坦》洛克:《政府论》(上、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声辩》哈林顿:《大洋国》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柏克:《自由与传统——柏克政治论文选》杰佛逊:《杰佛逊文选》潘恩:《潘恩选集》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摩莱里:《自然法典》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永久和平论》费希特:《法的体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四、十九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边沁:《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密尔:《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梅因:《古代法》五、20世纪法学家及其代表作施塔姆勒:《正当法的理论》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英国法精神》马里旦:《人权和自然法》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正义论》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的帝国》凯尔森:《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哈特:《法律的概念》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律:作为目的的手段》赫克:《法律利益问题》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狄冀:《宪法论》、《宪法学教程》韦伯:《经济与社会》、《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卢曼:《社会分工》、《法律社会学理论》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霍姆斯:《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通往奴役之路》科斯:《价格理论》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论》。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的法学家

世界著名法学家1、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

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

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他被称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和美国法学的缔造者,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将他视为自己法学流派的奠基人。

2、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 Karlvon;1779~1861)德国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G.胡果(1764~1844)的学生。

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

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

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

《论立法和法理学的现代使命》一书,是他在19世纪初就是否应制定全德统一法典的一场论战中写成的,该书系统地陈述了以他为代表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当时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 A.F.J.蒂鲍(1772 ~1840)从民族主义出发,强烈呼吁德国各邦利用当时战胜拿破仑的机会,从速制定一部全德国适用的,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在内的法典。

萨维尼对此强烈反对。

他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中国法学家

中国法学家

中国法学家∙罗豪才罗豪才,男,汉族,1934年3月生,福建安溪人,致公党成员、中共党员...开放分类:领导人·中国法学家∙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开放分类:法律·法学家∙江必新江必新(1956年9月—),湖北枝江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业毕业,研...开放分类:人民法院·大法官∙童之伟童之伟,男,湖北武汉人,中共党员,宪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开放分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中国法学家∙郭明瑞郭明瑞,男,1947年9月出生,当代民法学家。

山东招远人。

1981年毕业于北...开放分类:法律·法学家∙曾宪义曾宪义教授,男,1936年生,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主持人和博士生导师。

一级...开放分类:人物·教授∙卓泽渊卓泽渊,男,1963年3月生,重庆长寿县云台镇人,现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开放分类:人物·法学家∙曲新久曲新久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并担任刑...开放分类: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孙宪忠孙宪忠,男,1957年生,陕西省长安县(今西安市长安区)人。

中国社会科学...开放分类:法学·西北政法∙漆多俊漆多俊男,1938年9月14日生,湖南祁阳人。

武汉大学、中南大学法学教授、...开放分类:中国台湾法学家·中国法学家∙史际春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于上海,籍贯江苏省溧阳市。

1982年1月毕业于安徽师...开放分类:法学家·中国法学家∙冯玉军冯玉军,男,1971年出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开放分类:法律·法律学人∙邵建东邵建东,中德法学研究所中方所长,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检察...开放分类:中国台湾法学家·中国法学家∙李步云李步云 ,1933年8月出生,男,汉族,湖南娄底人,中共党员,1965年北京大...开放分类:研究员·学者∙沈岿沈岿,1970年出生于上海,祖籍浙江宁波。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

影响世界的100位外国法学家---------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

1907年开始任教于弗赖堡大学。

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

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在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

主要著作有《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法律科学和社会学》(1911)、《罗马法注释派研究》(与W.W.巴克兰合著,1938)和《法的定义》(写于1938年,1958年出版)。

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

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

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

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

1906年,坎托罗维奇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

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

他认为概念论法学往往否认正义观念,忽视社会现实,以为法律仿佛是“自动售货机”,可以简单地通过抽象的逻辑推理,从现行法律中为任何案件获得答案。

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

除“正式法”(formal law)外,“自由法”(free law)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

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

国外法学各学科名家在国外法学领域,有许多学科涉及到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名家。

以下是一些国外法学各学科的知名学者:1. 宪法学:Ronald Dworkin,美国法学家,以其对宪法解释和正义理论的贡献而闻名。

John Hart Ely,美国法学家,他的作品关注宪法解释和民主理论。

2. 刑法学:Cesare Beccaria,意大利法学家,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Jeremy Bentham,英国法学家,他的作品对刑法的效益主义和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3. 民法学: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德国法学家,他的作品对民法学的历史和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Heinrich Dernburg,德国法学家,他的作品涵盖了合同法和财产法等民法领域。

4. 国际法学:Hugo Grotius,荷兰法学家,他的作品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一。

Hans Kelsen,奥地利法学家,他的作品对国际法的法理学和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影响。

5. 法律经济学:Richard Posner,美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他的作品关注法律和经济学的交叉领域。

Oliver Williamson,美国经济学家,他的研究对于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6. 法律哲学:Lon Fuller,美国法学家,他的作品关注法律的本质和正义的概念。

Joseph Raz,英国法学家,他的作品涉及法律权威和法律理论的问题。

以上只是一小部分国外法学各学科的知名学者,还有很多其他学者在各自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些学者的研究和观点对于国际法学的发展和理论的深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贺卫方葛洪义舒国滢沈宗灵孙笑侠卓泽渊李步云刘作翔付子堂孙国华信春鹰郭道晖郝铁川吕世伦石泰峰王晨光朱景文李林李龙刘瀚谢晖法律史曾宪义张晋藩武树臣何勤华陈盛清范忠信邱远猷吴建璠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韩延龙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恒蒲坚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诉讼法学江伟陈光中徐静村樊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卞建林陈桂明顾培东景汉朝刘家兴沈达明宋英辉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谭兵李浩常怡严端崔敏经济法学杨紫烜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张守文种明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国际法学韩德培曾令良梁西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黄进李双元刘楠来饶戈平芮沐张乃根周忠海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引言: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学科,涵盖了法律的各个领域,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起着关键的作用。

在这个领域中,有一批杰出的青年法学家通过他们的研究和贡献,为法学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和智慧。

本文将介绍十位杰出的青年法学家,他们在法学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并为未来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宝贵的贡献。

一、王亚东王亚东是中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之一,被誉为“中国金融法之父”。

他在金融法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为中国金融法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借鉴经验。

二、琳达·弗雷德里克森琳达·弗雷德里克森是美国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主要研究领域是宪法和基本人权。

她对人权保护和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人权守护者”。

三、陈鲁豫陈鲁豫是中国知名的法学家和法律评论家,主要研究领域是民商法。

她的研究成果深入浅出,对于普及法律知识和推动法律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约翰·海金斯约翰·海金斯是英国法学界的杰出代表之一,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刑法和刑事司法。

他的研究成果引发了对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的重新思考,对于刑事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五、塞雷娜·沃廉姆塞雷娜·沃廉姆是澳大利亚法学界的杰出学者,她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国际人权法和环境法。

她在国际人权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对于国际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六、乔治·弗里曼乔治·弗里曼是美国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媒体法和新闻自由。

他对新闻自由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保护公民的媒体自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七、韦斯特利·霍普金斯韦斯特利·霍普金斯是加拿大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司法制度和法律教育。

他的研究成果对于加拿大司法体系的建设和法律教育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八、安东尼·刘易斯安东尼·刘易斯是美国法学界的杰出学者,他的研究领域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和创新法。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伯比尼安)(三)、中世纪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学的冲击(独立的法学消失)2.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重要性–建构了一个人类通过上帝的启示实现美满幸福的路径。

3.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伦比亚大学)4.大学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重要性:使法律从天堂回到了人间(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八)、后现代主义的思潮:批判法学(运动)、女权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行为主义法学等等法学流派概述一、法律思维的视角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的研究视角分析实证法学派:法律规则的研究视角社会法学派:法律历史现实的研究视角二、法律研究的方法自然法学派:价值的研究方法分析实证法学派:规则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三、具体一)自然法学派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学、中世纪神学至启蒙运动,再至20世纪后期和如今的后现代主义思潮,几经沉浮。

“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和自然状态便越加频繁。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1、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2、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Montesquieu,1689-1755)3、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n,1748——1832)4、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1779—1861)5、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6、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7、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8、哈特(H.L.A.Hart,1907~)9、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1931—)10、波斯纳(R.A. Posner,1939~ )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贺卫方葛洪义舒国滢沈宗灵孙笑侠卓泽渊李步云刘作翔付子堂孙国华信春鹰郭道晖郝铁川吕世伦石泰峰王晨光朱景文李林李龙刘瀚谢晖法律史曾宪义张晋藩武树臣何勤华陈盛清范忠信邱远猷吴建璠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韩延龙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恒蒲坚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诉讼法学江伟陈光中徐静村樊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卞建林陈桂明顾培东景汉朝刘家兴沈达明宋英辉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谭兵李浩常怡严端崔敏经济法学杨紫烜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张守文种明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国际法学韩德培曾令良梁西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黄进李双元刘楠来饶戈平芮沐张乃根周忠海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古罗马五大法学家,又称罗马法系五大法学家:指罗马帝国时代五位法学家,乌尔比安、帕比尼安、保罗、盖尤斯、莫迪斯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法学家的影响

法学家的影响

法学家对民法法系发展的影响张超 0611401076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又称法学家的法,英美法系又称法官的法,大陆法系又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谚语千古流传,由此可见法学家在民法法系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可磨灭的作用。

法学家们在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直接或者间接的推动了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五大法学家五大法学家:五大法学家产生于罗马法的“古典时代”,这个时期产生了西方历史上最早的职业法学家,其中,“五大法学家”最有影响。

这五大法学家分别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和莫迪斯蒂努斯,这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至今仍是人们研究罗马法的重要著作;查士丁尼令特里波尼等三位法学家编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影响巨大,罗马民法法系,一般就是以该书所确立的法律结构,以权力主体、权利客体和民法保护为顺序,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基本法律制度,这种结构直接影响现代民法法系的建立和发展。

奥古斯都开始授予一些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426A.C.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引证法》,规定了五大法学家法学著作的法律权威。

法学家作用: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学家的突出作用表现为: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据;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并著书立说。

其中,解答和著述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

法学家的贡献:1提供了关于法律,尤其是私法的许多基本概念和原则。

罗马法有私人权利平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在制度方面,罗马法创建了律师制度、陪审团制度、所有权和占有制度、侵权赔偿制度、民事不告不理制度,许多原则和制度直接被后世所沿用。

2、将斯多葛学派抽象的自然法学说与罗马法的实在法、罗马的是民法与万民法结合起来;法学不再是一门玄学。

3、提供了关于立法和司法的技术和方法。

如:民法法系最典型的法律划分方法,即公法与私法,这是罗马法的首创,最早是由乌尔比安提出来的,他曾说过,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第一篇: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前期智者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主张民主制)安提芬(Antiphon)卡里克里斯(Callicles)(主张贵族制)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苏格拉底(Socrate,BC469??)希腊著名哲学家。

柏拉图(Platon,BC427~BC347)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

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Aritoteles,BC384~BC322)希腊著名哲学家,其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哲学思想均采取折中主义的原则。

游离于唯物及唯心之间。

他的学派也被称为逍遥学派。

(习惯于和学生在散步时讲授)主要著作:《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等。

伊壁鸠鲁(Epicurean School,BC341~BC270)希腊后期的重要法律思想家。

伊壁鸠鲁学派创始人。

之诺(Zeno of Cyprus,BC336~BC270)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

希腊后期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希腊历史上著名的四个学园:1.约BC385年左右由柏拉图创办的学园。

2.约BC335年左右由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学园。

3.约BC307~BC306年左右由伊壁鸠鲁创办的学园。

4.约BC336~207年左右由之诺创办的学园。

(该学园第二代领导人为克吕斯帕斯、第三代领导人为潘乃蒂阿士。

)波里比阿(Polybius,BC204~BC122)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

主要著作:《罗马史》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罗马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

哲学上追随柏拉图,政治上接近亚里士多德。

主要著作:《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塞涅卡(Seneca,BC4??~65??)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

罗马暴君尼禄的导师。

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117~180)著有《法学阶梯》保罗(Paulus,121~180)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著有《罗马法令的注释》共81册。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

世界十大法学家世界十大法学家法律是一门古老的艺术,经过多少前人先哲的探讨才有了今天百花齐放的盛况,可以说法律文化是人类的精髓。

本文搜寻了法学评论网、正义网、法律思想网等网站,收集了世界十大著名的法学家整理成文,依次介绍他们的生平及学说。

按人物出生年月,分别是格老修斯、孟德斯鸠、边沁、萨维尼、霍姆斯、韦伯、庞德、哈特、德沃金和波斯纳。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公元1589~1645年),荷兰人,14岁入大学,攻读数学、哲学和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7岁任律师,20岁任荷兰律师公会主席。

他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涉及法学、政治学、文学、语言学、史学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学方面。

他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格老秀斯在法学上有两个重要地位:第一,开创了国际公法学,被人们誉为“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二,他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

在自然法的研究上,他使自然法学的研究人化而不是神学化,同时,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推导出一系列相关的命题。

孟德斯鸠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生于法国名城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其家族,是当地有名望的“穿袍贵族”,即取得了贵族称号的资产阶级。

1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学学士的学位,并担任了议会律师;先后被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公元1755年2月10日,孟德斯鸠去世,享年66岁。

1721年,他匿名发表了《波斯人信札》。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本学科关注的主要是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对法律现象系统思维的结晶,主要是思想家、法学家和法学流派的思想理论(史)从古希腊依赖西方3000余年。

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脉络:(1)古希腊古罗马:前8世纪-476年苏柏亚西塞罗“五大法学家”萌芽产生时期,奠定基本框架时期(2)中世纪:476-1640年奥古斯丁、阿奎那、马丁。

路德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为基督教神学。

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保留传播并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对基督神学改造,确立人类历史一些重要法律原则。

主权原则、权利平等论(3)近代:1640-19世纪末古典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奥斯丁、哲理法学康德黑格尔、历史法学萨维尼梅因16世纪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提倡资产阶级的法律主张;17到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关注现实的法律解释、分析和辩护,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4)现代:19世纪至今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社会法学成为主流西方法律思想的特点:a.自然意识。

自然与法律的关系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重要源头。

以自然法为切入点,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

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论不仅产生了罗马民法,在近代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旗帜。

b.宗教观念。

基督教的观念对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c.流派纷呈。

西方的思想有着较强的整体意识,更多的注重法律学说的整理、归纳以及推陈出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1)更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法律。

法律思想是整个社会法律大厦的上层建筑,起着指导和启示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的作用。

(2)认识西方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形成。

借以反思为什么我们国家没有形成与西方相似的传统,并且重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传统的特质和精神。

(3)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活动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4)培养正义观念和法制观念,服务于社会。

古希腊自然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1.产生了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生产方式及法律关系,2.产生了城邦制度和民主政治。

法律人必读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法律人必读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前期智者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主张民主制)安提芬(Antiphon)卡里克里斯(Callicles)(主张贵族制)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苏格拉底(Socrate,BC469??)希腊著名哲学家。

柏拉图(Platon,BC427~BC347)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

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Aritoteles,BC384~BC322)希腊著名哲学家,其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哲学思想均采取折中主义的原则。

游离于唯物及唯心之间。

他的学派也被称为逍遥学派。

(习惯于和学生在散步时讲授)主要著作:《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等。

伊壁鸠鲁(Epicurean School,BC341~BC270)希腊后期的重要法律思想家。

伊壁鸠鲁学派创始人。

之诺(Zeno of Cyprus,BC336~BC270)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

希腊后期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希腊历史上著名的四个学园:1. 约BC385年左右由柏拉图创办的学园。

2. 约BC335年左右由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学园。

3. 约BC307~BC306年左右由伊壁鸠鲁创办的学园。

4. 约BC336~207年左右由之诺创办的学园。

(该学园第二代领导人为克吕斯帕斯、第三代领导人为潘乃蒂阿士。

)波里比阿(Polybius,BC204~BC122)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

主要著作:《罗马史》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罗马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

哲学上追随柏拉图,政治上接近亚里士多德。

主要著作:《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塞涅卡(Seneca,BC4??~65??)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

罗马暴君尼禄的导师。

罗马五大法学家盖尤斯(Gaius,117~180)著有《法学阶梯》保罗(Paulus,121~180)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著有《罗马法令的注释》共8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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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26年颁布并在东、西罗马帝国同样生效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约222),D.乌尔比安(约170~228)、A.帕比尼安(约150~212)和H.
莫迪斯蒂努斯(?~约244)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将法律分为两大系统,即市民法和自然法。

他指出:“受着法律及习惯支配的国民,运用着两类法律:国民为自己制定的、作为国民及国家特有的法的国民法(市民法)和依据自然界的理性而制定的所有国家的国民都应遵守的万民法(自然法)”。

)歧视妇女和奴隶,将奴隶视为物体。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曾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执政官、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他在历史上第一次区分了公法和私法)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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