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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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单放货的概念

(一)凭单交货规则

1.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货;

2.记名提单是否也须秉持凭单交货规则,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二)实际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

1.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2.实际承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

(三)无船承运人凭单交货规则

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二、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

(一)违约说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提单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构成了对法律规定之债的不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二)侵权说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具有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物权特性,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即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而依法享有的提单项下的物权。(三)违约与侵权竞合说

由于提单既是债权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因此,无单放货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受害人就无单放货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诉因。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指出,“无单放货纠纷既可能产生违约的民事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掌握:一般情况下,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请求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视为违约;提单持有人向无单提货人主张权利的,以侵权论。”

权利主体

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三、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1.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2.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当承担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承运人的指示无正本提单放货,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无正本提单放货后得到承运人追认的,由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4.承运人凭伪造的正本提单放货,应当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5.承运人倒签提单或者预借提单,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权利。

(二)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1.实际承运人未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实际承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发提单时,如果未在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无正本提单放货均负有赔偿责任的,依据我国《海商法》第63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提货人与其他责任主体无单放货的责任

提货人因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四、无单放货的赔偿范围

(一)无单放货导致责任限制的丧失

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不得援引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我国《海商法》第56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承运人承担的无正本提单放货违约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承运人本人违反运输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范围可以包括:(a)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可以依据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单据或者核销单据确定,数额不一致的,依实际支付的货款额确定;(b) 实际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c)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正本提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虽然占有货物,但仍有损失的,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提货人因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权利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可以包括:(a)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可以依据贸易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单据或者核销单据确定,数额不一致的,依实际支付的货款额确定;(b)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c)实际发生的其他损失。

五、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运人不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无正本提单放货;2.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强制性规定到港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3.目的港无人提货,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另外,无正本提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已经占有货物但没有发生损失的,或者虽有损失但已经挽回,正本提单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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