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权法概论(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答案)
订了用水合同。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甲来到乙家,商量挖沟
取水事宜。乙同意甲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
装置。因为这样会使乙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乙要求甲给自己
相应的一块地,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甲则认为,自己用水已
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
甲是否有权挖沟安置取水装置?
第一章物权法概论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物
2、完全物权、定限物权(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意定物权、法定物权
5、继受取得
6、转移、变更
7、不动产登记簿 8、归属
9、交付 10、善意第三人
11、排除妨害 12、请求返还
二、单选题
BBCDC BCCA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D
2、ABD
3、 CD
4、 BD
5、 ABCD 6 、ABCD 7、 BCD 8、 ACD
9 、ABD 10、 BC 11 、ABCD 12、 A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五、简答题
1、物权具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物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行为。这里的物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且限于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
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系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
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为管领处分,实现其利益,无须
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因此,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3)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
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
效力,因此,物权为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
2.一物一权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3.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故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现实占有,故用益物权之间一般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无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有实现上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用益物权与不动产抵押权之间不发生设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仅发生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其效力的强弱,原则上以设定的先后而定。(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间,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
4.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有学者认为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人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而多数人则认为,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这里仅就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作一说明。即当特定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场合,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的权利。(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无论其成立时间之先后,该物权有优先于以给付该物为内容的债权的效力。(3)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有担保物权担保之债权,就担保物之变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之债权而受偿。当然,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例外。例如,按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先设立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已经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六、论述题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在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等,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滥用权利而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即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二是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2.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如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关于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关于物权公示的效力,我国法采取了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均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在例外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交付为要件,但不不登记或交付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依此原则,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对善意当事人及第三人就具有完全的效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是指以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二是善意保护效力。这是指法律对因信赖物权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
第二章所有权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使用、收益
2、优先购买
3、国家
4、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
5、公共利益
6、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7、居住条件
8、业主 9、按份共有
10、同期银行利率支付
二、单选题
CDBAB CBBA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BD
4、ABCD
5、ABC
6、ABCD
7、ABCD 8、A 9、C 10、ABC 11、 ABC 12、 BCD
13、 A 14 、ACD 15 、ABC 16 、ABCD 17、 ABCD 18 、 ABCD
19 、D 20 、ABCD
四、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8、√ 9、× 10、√
11、× 12、√ 13、√ 14、×
五、简答
1.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
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一个人
对于其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3)所有权具有
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
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4)所有权具有
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
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
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
是无期物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的复合性,
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所构成
的;(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
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
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3)权利主体
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
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4)流转上的一体性,
即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
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
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
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
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2)
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
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
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
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
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