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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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藏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0〕68号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藏医药学是我区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

藏医药起源于西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浩瀚的文献典籍,是祖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为完整、最具影响的民族医药学之一。

继承、发展藏医药事业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体系,造福各族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藏医药是我区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

长期以来,我区的藏医药、西医药和中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任务。

藏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低廉,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促进藏医药发展,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藏药业是我区有开发潜力的经济资源。

独特的高原药材资源和悠久的历史传承赋予了我区藏药产业面向区内外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3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农牧民群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4.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给予免税优惠:1.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实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2.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3.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以“拉卡拉”为例

《中国税制与企业税收筹划》课程作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筹划研究——以“拉卡拉”为例二〇二〇年十一月目录1 案例介绍 (3)1.1 拉卡拉公司基本情况 (3)1.2 拉卡拉公司组织形式 (3)2 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 (5)2.1 拉卡拉公司商业模式 (5)2.2 拉卡拉公司盈利模式 (6)3 拉卡拉公司主要税种和税率 (7)4 拉卡拉公司税收筹划分析 (7)4.1 手续费及服务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4.2 广告费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4.3 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4.4 预付卡收入的税收筹划分析 (8)5 互联网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9)5.1税收的公平受影响 (9)5.2 税目的适用存在问题 (9)5.3 税收征管制度有待完善 (9)1 案例介绍1.1 拉卡拉公司基本情况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成立于2005年,于2019年4月上市,股票代码300773,是国内首批获得央行颁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

公司定位于“以支付为切入,整合信息科技,服务线下实体,全维度为中小微商户经营赋能”的经营战略。

公司的支付业务覆盖线上与线下各种交易场景和支付渠道,基于“支付+”模式,深度融合和协同“支付、金融、电商、信息”四大科技业务板块,以线上与线下推广、直营与渠道合作的方式,向超过2200万的中小微商户以及线上用户提供支付、贷款、理财、保险、信用卡发卡、新零售和云分销SaaS、积分消费运营、广告营销、会员订阅等服务,帮助中小微商户解决经营痛点。

同时,公司基于自身专业优势和技术积累,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云收单业务和专业化服务,向中小银行和持牌机构输出包括银行卡收单、条码支付、风险监控等在内的整体支付受理解决方案,共同赋能中小微商户经营。

公司在全国各省会城市以及主要的二级地市设有分支机构,已经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和销售渠道;旗下APP用户和微信公众号粉丝共计超过3000万,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7〕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7〕5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7〕5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区实体经济稳中求进、进中求好、补齐短板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实体经济是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是稳定就业的容器,也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物质基础。

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的治藏方略,把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作为西藏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坚定不移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定不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必须深刻把握发展是解决西藏所有问题的基础,加快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实体经济蓬勃发展,目前,各类市场主体已达20多万户,中小企业4.5万户,正在成为推动我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我区受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制约,全区实体经济仍是小、弱、散,支撑长足发展长治久安的力量还十分有限。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站在治边稳藏、强边固边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实体经济的重大意义,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优化环境,激发活力,做强做优做大实体经济,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确保西藏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藏政发[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一)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区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总量和规模逐年扩大、行业领域逐步拓宽、结构不断优化、科技含量日益增高,呈现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经济社会效益日趋提高、贡献日益显著的良好发展势头。

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推进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增强城乡经济活力,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对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着力解决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适合西藏实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格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藏政办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49号二○○八年五月七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加强对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郝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邓小刚自治区副主席成员:任万海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孟扬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飞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李震自治区经委主任何本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旺堆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欧珠次旺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杨光明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杨国义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次成甲措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姚瑞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王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卢英方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吉桑顿珠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杨守民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喜乐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晁兆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张天华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张伟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格桑次仁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次仁央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曹宗杰自治区招商引资局副局长卜龙自治区乡企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办公室主任由李震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制订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办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实施;指导各地(市)、各部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加快发展。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拉政发〔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区市党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六大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拉萨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鼓励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其它创新类企业落户高新区。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落户高新区经评审认定、符合产业导向的各类型企业、企业股东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所述的各项专项资金采取“制度控制、预算管理、评定审核、使用监控”的管理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规、可控。

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按本意见的精神另行制定。

第四条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重点责任事故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保及其它严重违法乱纪被查处的企业,不服从统计管理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以及未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中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根据拉萨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发展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包括净土健康、生物医药、信息业、新能源、云计算、物联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等。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近日西藏由于一份流传的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而成为热点。

需要注意的是,先不论这份文件的真假性,这份文件清理的是各地(市)、行署(人民ZF)、县(区)人民ZF(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D 委、ZF 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1、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 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ZF,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自治区D 委关于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部署,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 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年销售额在120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五、本通知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贯彻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4]42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4]19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的通知》(藏政发[2010]34 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林牧产品采购环节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1 号)通知废止。

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

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拉萨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为了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拉‎萨施展才华‎和创新创业‎,根据《拉萨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人才引进的‎指导思想及‎对象、方式(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和更‎加开放的人‎才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着眼于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拓展人才发‎展空间,把拉萨建设‎成区域性人‎才高地,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引进对象拉萨市引进‎人才是指根‎据工作需要‎,从非拉萨单‎位、非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中引进到拉‎萨工作、创业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1、领军型人才‎:指专业水平‎、能力素质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对某一产业‎、行业发展起‎引领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主要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以上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中青年专家‎或者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复合型人才‎:指具备特殊‎专长或者技‎能,工作能力和‎实绩突出,能独立或者‎带领团队承‎担某一领域‎工作的复合‎人才。

主要包括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课题或‎者重点部门‎的带头人。

3、骨干型人才‎:指在某一领‎域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能发挥骨干‎作用的人才‎。

主要包括有‎特殊专长或‎者技能的业‎务骨干、技术骨干、拔尖人才、民间艺人;取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其它‎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员;地市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4、创业型人才‎: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到拉萨投‎资创(领)办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8•【字号】藏政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7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八日“十二五”期间加快公路交通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全面实现《西藏自治区“十二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筹资政策(一)自治区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支出,按年度定期拨付。

(二)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到位之前,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额度内申请银行贷款,由政府贴息。

必要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自治区财政可先行垫付资金,在国家资金到位后予以抵扣。

(三)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场的经营者。

(四)积极探索公路投资体制和养护体制改革,鼓励援藏资金、民间资本投资我区公路建设。

二、税费政策(一)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公路建设和养护,涉及的水资源费等凡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设定的均予以免除。

各行业、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事业。

(三)公路建设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外,不计其他费用。

(四)土地评估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环保验收费、水土保持验收费、地质灾害危险评估费、咨询费、使用林地可行性调查设计费和查验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商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藏政发[2018]1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藏政发〔2018〕1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990年至2016年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十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2018年1月12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内企业参照执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1月20日)为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不断深化对招商引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招商引资是我市推进工业化进程、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经济实力、实现经济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中央第三、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我市提出了“五个突破、两个率先”的新要求,我市面临的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

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没有投资规模的大幅度扩张,就不会有我市的跨越式发展,没有资本在市场竞争中份额的提高,就不会有我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

但由于我市目前生产力水平还处于不发达的阶段,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自身财力匮乏,社会资本不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国家投资拉动的局面一直没有改变。

在资本流动日益加速的今天,我市要一直走在全区发展的前列,并紧跟全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必须确定新的发展思路,在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的同时,把扩大招商引资作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战略,摆在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盘活和激励市内已有资本,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竞争能力。

通过大力吸引外来投资和先进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从根本上缓解我市生产要素严重短缺的尖锐矛盾,从根本上推动我市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进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06]6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06]6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06]63号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增强土地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把好土地供应“闸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我区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计划指标。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市)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粮食安全问题的核心就是耕地安全。

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以退耕还林还草名义,将大面积农田退耕;严格控制以招商引资、特殊项目名义乱批乱占耕地。

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藏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6]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

政府在征收土地中一定要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2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林果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旅游业、文化产业、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矿产业等开发经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藏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藏铁路那曲物流中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8〕6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各类企业,是指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在那曲物流中心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

那曲物流中心重点招商领域为:投资、商业、贸易、物流、矿产品加工、农畜产品加工、高原绿色食品饮品开发和加工、民族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开发、藏药材资源开发和深加工、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经营、新型能源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面向南亚市场的进出口产品生产和加工业等各种产业。

非自治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条件范围内的项目均可发展。

第二章财税金融政策第三条凡入驻那曲物流中心且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各类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均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第四条《若干规定》中所称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

对于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在中央返还我区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向那曲地区财政局下拨后3个月内,由其按实际上缴数额予以扶持。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21〕5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20〕50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拉萨高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5〕1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理清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优化分工协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优化发展格局为切入点,以要素和设施建设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二条成立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洽谈、落地、建设、投产、考核、服务等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管委会办公室、人社局(组织部)、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市政市容局、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社会事业局、综治办(民宗局)、税务分局、双创办、工青妇办、柳梧街道办、火车站站前派出所、柳梧消防大队、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柳梧投资公司等职能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0.27
•【字号】藏政发〔2015〕108号
•【施行日期】201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
藏政发〔2015〕108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经201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附件:1.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7件)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件)
2015年12月21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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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案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藏政发〔201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
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
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
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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