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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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案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藏政发〔201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
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
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

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
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四条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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