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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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

为在全省范围内加快建成一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0号)、《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1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对外开放。

(二)优先对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主体园区以及经认定评选的省级“511”示范培育园区、省级工业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鼓励社会资金在工业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坚持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四)补助对象和范围为我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

(五)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及承接产业转移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发展平台。

(六)获得年度“511”示范培育等“以奖代补”资金的有关园区,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额外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已获得其他部门资金支持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不予重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七)标准厂房补助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标准厂房竣工后入驻企业实际占用建筑面积计算。

(八)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4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6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四、补助资金的申报及下达

(九)申报项目条件

1、建设标准厂房实行片区规划,优先补助层数多、入驻率高、主导产业突出的标准厂房项目,特别是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或整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2、容积率需达到0.8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在7%以下,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3.9米;

3、申请省级补助资金的标准厂房为建成竣工并已交付使用;

4、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土地平整);

5、项目投资企业(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6、工业园区或项目单位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统计信息资料。

(十)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产业规划和目标,申请资金的额度及用途,项目对相关产业的拉动、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情况等情况);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3、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或详细规划的批复文件(市、州以上经信部门或政府);

4、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项目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申报项目的标准厂房总平面图、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使用情况、实际入驻企业等说明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8、园区管理机构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申报程序与资金下达

1、项目投资企业(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2、对本地符合省级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

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提出意见后,联合行文逐级统一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属“扩权强县”分批下放的县(市、特区)属园区,申报补助项目可经县(市、特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提出意见后,直接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履行审批等手续,同时抄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4、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评议,根据审核意见确定支持项目;

5、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补助额度,并按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计划。

五、资金管理及监督

(十二)实行补助总额年度控制制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每年从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十三)各地方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对下达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要及时下达、拨付项目投资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十四)项目投资企业(单位)收到的补助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建立健全标准厂房项目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地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和实地调研工作,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

金。

(十六)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入驻率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客观真实。

(十七)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标准厂房的建设、入驻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和通报。同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评审机构等对标准厂房建设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八)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瞒报而套取补助资金,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采取收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安排该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凡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六、附则

(十九)从2012年8月起,各园区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标准厂房建设进展情况(见附表2),每年末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汇总上报下一年度所属地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计划,所申报补助项目需在年度计划中。

(二十)项目申报按年度集中申报,具体事项由省经信委另行行文通知。

(二十一)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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