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构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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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拍卖业务的管理,严格拍卖程序,规范拍卖行为,依

卖行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拍卖公司内部各个部门进行的各类拍卖业务. 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依法接受委托拍卖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变通的方式规避拍卖,严禁搞假拍卖.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内部分工,在指定区域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加强拍卖业务的审批管理,建立总经理审批制.委托,拍卖,报告,文件归档,情况统计等,均报请总经理审批,准予后方可开展执行. 第六条实行项目任制,具体项目由承办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部门经理监督管理.

第七条拍卖工作中凡出现问题和发生重大事故,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章项目委托书和项目报批

第八条业务部门承接拍卖项目应有委托方签定的拍卖委托书(协议书).委托书样本由工商局统一制定,特殊内容可签定补充协议.

第九条拍卖委托书要有委托方签字(盖章)确认.一般委托人要《委托拍卖合同》;执法部门委托拍卖的,应出具《委托拍卖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或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需报经总经理审核.

第十条设立《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物品清单》登记制度,由本公司统一管理编制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现状拍卖和涉及产权证照,转移变更的拍卖物品,须经总经理审批确认.

第三章委托拍卖有关规定

第一节房地产类拍卖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3、3、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4、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

5、5、所有权或财产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6、6、房地产详细资料,即: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现状等.

7、7、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8、8、产权属于他人共有的标的,委托方应提供所有权的委托郑明相关材料

9、9、其它有关材料

10、第十三条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拍卖条件的应于委托人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否则,拒绝接受拍卖或中止拍卖.

第二节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财产指破产企业清算组委托的财产物品

第十五条清算组须向拍卖人提交以下文件:

1.法院判决破产裁定书

2.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处理方案或法院判决破产拍卖裁定书.

3.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报告书

4.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资产明细表

5.破企业概况(包括人员状况,资产状况,产品销售状况及资产和产品开发利用前景等).

第十六条委托合同还须注明地其它事项:

1、拍卖保留加油委托人确定,并有权为委托人保密

2、拍卖保留价的调整

3、拍卖公告费用及相关费用一般由清算组承担.

用或合同中直接标明的费用.

第三节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取得的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3、需转让地块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

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划拨方式取得的批地除要符合前2,3,4,5条款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有买受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人将拍卖标的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二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

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书.

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居备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的竞买认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政府申请,或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第二十三条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拍卖师买受人超出上述条款的买受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当获得抵押权人同意.第四节车辆类的拍卖

第二十五条委托前应审查或建议委托人提供车辆完整手续.

一般委托人的委托,必须保证各项相关手续齐全.

执法部门的委托,须提供该车所在地车关所已查封通知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因查封后手续不健全的,应有委托人出具说明,告知竞买人.

第二十七条属本地车辆的委托,由双方经办人到车辆管理所验证合法手续.外地的按前项执行.

第四节一般物品的拍卖

第二十八条一般物品的拍卖按相关拍卖程序执行.

股权类的拍卖

第二十九条委托拍卖的程序和审查

委托人申请拍卖股权应提交下列文件:

1、拟拍卖股权的情况简介

2、委托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委托人拥有该拍卖股权的所有权证明及在该股权上未设定任何证明

4、委托人对所拥有的股权可拍卖的合法性文件(股权所在公司股东大

5、会关于同意该委托人所持股权以拍卖方式进行转让的决议)

6、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7、委托拍卖的股权市国有股权的,应提交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

8、有股权确认文件和同意拍卖该股权的批准文件

9、律师事务所关于委托股权拍卖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股权拍卖的登记,过户

1、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于买受人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

2、在卖受人将全部款项打入本行账户后,由本行通知买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到证券登记部门办理过户转让手

3、非上市公司股权在省证券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转让等手续

4、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好拍卖成交股权的过户手续后,本行即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5、参照《证券法》的第91条规定,买受人拍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

6、签定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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