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2101200983邰华凤 12春法本 《浅论受贿罪》
论受贿罪(一)
论受贿罪(一)【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
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述:一、受贿罪的概念。
二、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准国家机关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受贿故意认定的构成要件,一必须具备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故意要件,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根据利用法律、法令、政策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赋予的特定权力及方面条件。
有如下特征:职务的合法性、职权的法定性、义务的法定性、履行的国家性。
有五种具体的表现形式。
五、受贿的基本形式中收受型受贿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构成要件,索取型受贿本人以为也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构成要件。
六、贿赂主要认定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回扣、手续费、经济交往等问题。
七、受贿罪的罪数主要从牵连犯问题上论述,处罚是刑法的具体规定,情节主要分为决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本文主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受贿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处罚情节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颇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图予以解析。
一、受贿罪的立法考察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存在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1952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是将受贿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规定的,强索他人贿物和收受贿赂都包括在贪污罪的概念之中,没有独立的受贿罪。
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业种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从而形成了关于贿赂罪的罪名体系。
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
浅论商业受贿罪
浅论商业受贿罪曹金娟商业贿赂在中国的迅速蔓延和泛滥成灾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规则的相对滞后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㈥》中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但由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知识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
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㈥》)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对商业受贿罪适用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受贿罪之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些许帮助。
商业贿赂虽然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但“透明国际”近年来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中,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和建筑行业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现象尤为猖獗。
商业贿赂在中国的迅速蔓延和泛滥成灾,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法律规则的相对滞后却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之,在2006年年初中国拉开反商业贿赂战役帷幕后不久,经长久酝酿并数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㈥》(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㈥》)即应声出台,其中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不仅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和意志,更为重要的是,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和支持。
但是,由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知识的有限性所决定,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一一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
为此,本文拟以《刑法修正案㈥》)关于商业受贿罪的规定为依据,对商业受贿罪适用中所存在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剖析,以期探求商业受贿罪的立法精神,实现刑事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一、主体范围的界分由《刑法修正案㈥》第7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商业贿赂行为,都有构成商业受贿罪的可能。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首先介绍了贿赂犯罪的定义、危害和形式,然后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成因、案例和预防措施。
为了打击贿赂犯罪,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本文强调了加强贿赂犯罪打击的重要性,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减少贿赂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通过对贿赂犯罪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引起广泛关注,共同努力打击贿赂犯罪,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危害、形式、法律规定、成因分析、案例分析、预防措施、打击手段、加强打击、法律意识、监督机制。
1. 引言1.1 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行贿者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向受贿者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不正当利益,使其违法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贿赂犯罪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行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贿赂犯罪不仅体现为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更是一种破坏社会基本价值观念的犯罪行为。
贿赂犯罪的定义涉及到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行贿者往往是为了谋求利益而采取行贿手段,而受贿者则是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腐败。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了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是对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严重触犯。
针对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也需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共同建设廉洁社会。
1.2 贿赂犯罪的危害贿赂犯罪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而贿赂犯罪的存在会扭曲市场竞争秩序,导致有实力、有实力、有能力的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经济效率的降低。
贿赂犯罪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部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机构,而一旦政府官员被收受贿赂,就会影响他们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进而导致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效率受到影响,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秩序受到破坏。
论受贿罪的界定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界定及立法完善摘要:受贿罪认定中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构成要件是否吻合,而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却有让人疑惑的地方。
比如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对象是财物,并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但是许多行贿人用“免费旅游”“帮助子女就业”“赠送不过户的商品房”等手段来规避法律。
因此,急需把“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关键词: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非物质性利益1 受贿罪概述1979年刑法第185条仅对受贿罪罪状简单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因而导致其对受贿罪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只要收受贿赂便构成了受贿罪。
1985年最高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司法解释对受贿罪作出界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渎职罪的一种”。
这样更加明确地界定了受贿罪,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85条将受贿罪概念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立法概念是立法者在刑法条款中所作的明确规定,因而同刑法条款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就避免了刑法学界对受贿罪概念的理解再产生不同的看法。
”2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2.1 受贿罪的客体问题受贿罪的侵犯客体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有的学者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
因为其揭示了受贿罪的侵犯客体的实质,在司法实践中也便于理解和适用。
有的学者则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行为的正常秩序,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笔者认为,受贿罪的客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理由如下:第一,符合我国刑法设立受贿罪的宗旨。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廉政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廉政建设的政策和法律,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贪污受贿行为的发生。
法学论文 浅议性贿赂犯罪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变得多样化和丰富化,与此同时,依托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出现新型化。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轰动大众的高官落马的案件,更是给司法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难题。
其中,非物质形态犯罪下的权色交易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借助社会媒体的发展和传播,社会大众可能对权色交易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可是对具体形式的“性贿赂”可能要了解的比较少。
“性贿赂”犯罪虽然早已出现,但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性贿赂罪”这个罪名,也就是说“性贿赂”并没有被写入刑法。
这就使得司法对其犯罪的认定存在一些立法上的阻碍。
加深社会对“性贿赂”犯罪的认识和了解是本文对“性贿赂”犯罪讨论的理论目的,而对“性贿赂”入罪难问题的讨论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其入罪难的讨论,对司法的指导意义是论文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性贿赂;权色交易;定罪量刑AbstractAs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lives become diverse and enrichment, while relying on social development arising from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the emergence of some sensation in society public officials sacked cases, but also to the judiciary presents a variety of problems. Among them, the non-material form of crime under the right color trading has aroused widespread public concern and discussion.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spread of social media, the public may have some power and sex trade knowledge and understanding, but on the specific form of "bribery" is less likely to understand. "Bribery" criminal although already appeared, but in our criminal law did not "bribery crime," the charges, that "bribery" has not been written to the Criminal Code. This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ir criminal justice legislation, there are some obstacles. Deepen society "bribery" crime awarenes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is article on the "bribery" criminal theoretical discussion purposes, while the "bribery"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its incriminating difficult discussions on the judicial guiding significance is the paper's practical significance.Keywords: bribery; right color trading;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目录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性贿赂概述 (1)一、性贿赂的定义 (1)二、性贿赂的由来和本质 (1)三、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2)第二章性贿赂犯罪理论 (3)一、性贿赂的犯罪构成 (3)二、性贿赂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4)第三章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一、性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 (5)二、我国刑法对贿赂的规定 (5)第四章性贿赂犯罪入罪可行性 (6)一、性贿赂入罪的讨论 (6)二、性贿赂入罪的司法建议 (9)三、结论 (10)第一章性贿赂概述一、性贿赂的定义众所周知,贿赂无论作为一个概念还是一种行为,都是某人用给予报酬的方式收买他人,以达到为己办事的目的。
浅析受贿罪危害结果
浅析受贿罪危害结果[摘要]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
惩治受贿犯罪,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党和国家长期面对的艰巨历史任务。
由于受贿罪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是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危害结果;量刑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是争论较多的犯罪之一。
本文拟对受贿罪的危害结果进行分析,以求对受贿罪有个新的认识。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客观事实,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成立某种具体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包括加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加重结果)。
构成要件结果有的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如过失伤害罪的危害结果致人重伤,有的则没有明文叙述,只能根据条文对罪名和罪状的规定推断出来。
非构成要件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影响该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险结果。
这种危害结果一般对量刑有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以表现为实际损害,也可以表现为现实危险,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只限于实际损害。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通过物理作用导致对象发生有形变化的结果,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毁损。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无形结果,这种结果须经综合观察才能表现出来,但它仍是客观存在的,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
受贿罪主体若干疑难浅论
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引言 (2)一、受贿罪主体的概述 (3)(一)现阶段我国受贿罪主体的有关规定 (3)(二)我国现行关于受贿罪主体刑事立法的缺陷 (3)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4)(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历史变革 (4)(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类 (5)(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6)三、对“从事公务”的理解 (7)四、特殊形态的受贿罪主体 (9)(一)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9)(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简称“两委”)的成员认定 (10)(三)仲裁员能否作为受贿罪的主体 (11)结语 (12)【参考文献】 (13)受贿罪主体若干疑难问题初探专业:法学学号: 00000000 学生姓名:匿名指导老师:匿名【内容摘要】受贿罪是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利性职务犯罪。
21世纪的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把反腐败作为重点防治和打击的行为,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流行病,各国不仅对本国腐败问题进行打击,同时也开始进行国际间的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由于受贿罪形态多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对受贿罪作出改动,分别在刑法分则第385条到第388条中作出相应规定,以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
本文试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核心问题“从事公务”作出探讨,同时,列举分析几类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引言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社会不断发展,我国贪污受贿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受贿罪如同其他职务犯罪一样,是一个古老的犯罪,它几乎是同人类的政治、经济制度一起发展而发展。
现阶段我国反腐败工作内容的重心主要是惩治和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方面更是重中之重。
通过跟国际上的反腐败犯罪形成的基本共识,我国也在逐步借鉴其中有益做法,同国际接轨,完善贿赂罪立法。
受贿罪心得体会范文
受贿罪心得体会范文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其中便包括腐败现象的滋生。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受贿罪这一社会毒瘤愈发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其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侵蚀了道德伦理。
本文将从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层次出发,深入探讨其对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治建议。
受贿罪的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通常出现在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等多领域的权力与利益交换中。
受贿罪名有没能独立存在,受到行贿罪或者相关犯罪的共同构成,在构成受贿罪的情形下,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受贿罪构成要件分析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耕地使用权等资源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的行权行为。
2. 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自己的职权、地位或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可以是明确的通知、指示,或是暗地里达成某种默契。
3. 客体要件: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受贿行为破坏了廉洁奉公的社会风尚,对公众信任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低估。
4. 主观要件:在主观要件上,涉嫌受贿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选择实施,并希望或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受贿罪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1. 社会信任丧失:金钱交易腐蚀了社会诚信,造成了人际关系的异化和社会风气的恶化。
2. 市场经济失衡:权力与财富的不正当结合扭曲了市场经济法则,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创新能力受抑,竞争力下降。
3. 政治生态腐化:在政府层面,受贿行为企业败坏了政府形象,侵蚀了公权力的纯洁性,长了歪风邪气。
浅论受贿罪及其立法规范问题
浅论受贿罪及其立法规范问题摘要:本文就受贿罪为切入点浅谈其概念及特征,并与国际法律比较提出我国受贿罪立法规范的问题所在,希望通过借鉴他国法律和国际反腐败法律,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使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反腐倡廉的需要。
关键词:受贿罪;立法规范;问题中图分类号:D924.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8-00-0收稿日期:2009-04-13作者简介:王雪(1983—),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地方经济立法研究。
一、受贿罪的概念及特征(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二)受贿罪的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在主要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同时,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他人的财产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仍然决意为之。
二、我国受贿罪立法规范的问题(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受贿罪的外延1.现行受贿罪的法律规定其实都是索贿行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取贿赂,二是收受贿赂。
其特征是给付财物行为的主动性、自愿性和收受财物行为的被动性。
但是根据现在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利用”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谋取”都是主动性行为,以此同时用来作为两种受贿犯罪行为方式的要件显然不妥。
浅析受贿犯罪
浅析受贿犯罪【摘要】受贿犯罪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文从受贿犯罪的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和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受贿犯罪不仅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权益,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受贿犯罪,加强预防措施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监督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
加强受贿犯罪的预防工作,不仅是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切实遏制受贿犯罪的蔓延,建设清廉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受贿犯罪、重要性、定义、类型、危害、法律责任、预防措施、打击、预防、加强、必要性。
1. 引言1.1 浅析受贿犯罪的重要性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受贿现象会导致公共资源被非法侵占,破坏政治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
对受贿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加大司法力度、强化监督执纪、加强公民教育等手段,才能有效遏制受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只有全社会都共同努力,形成零容忍的氛围,才能有效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构建廉洁清廉的社会风气,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
2. 正文2.1 受贿犯罪的定义受贿犯罪的定义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以索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行为。
受贿犯罪是一种以腐败行为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受贿犯罪的特点在于其行为主体通常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身份的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受贿犯罪通常包括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三个主要环节。
行贿是指向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接受行贿者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和受贿之间充当中介人的行为。
浅谈受贿罪
浅谈受贿罪[论文摘要]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正常的风气—―行贿和受贿,前者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而后者则更为严重,接受了别人的财物,就必将失去原则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样就坑害了国家利益,使国家财产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损失,为了惩治这些受贿的人,我国刑法将受贿的这种行为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385、386、388条是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在这里我将从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两种形式(收受刑受贿罪和索取刑受贿罪),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受贿罪的罪数和处罚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浅薄看法,主要谈一下(1)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中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3)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4)“烧冷灶”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不妥之处敬请指导教师和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受贿罪;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罪数及处罚;[正文]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为了弄清楚这一种犯罪,我先从贿赂说起。
1、贿赂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于认定受贿罪与介绍受贿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无所谓贿赂罪,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是认定贿赂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二是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三是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论受贿罪_法律文档
论受贿罪受贿罪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政府的声誉。
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使得受贿罪在犯罪构成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难题亟待解决。
文章主要就受贿罪的主体和对象进行论述,标签:受贿主体对象据《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并在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主体(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要正确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关键就在于要恰当的理解国家机关。
那么,何谓国家机关?是否等同于宪法和行政法中所指的国家机关呢?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分歧,而法律也未明确规定。
(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我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规定了三类这类人员,一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如果不是在上述单位,而是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中从事活动的人员,则不能构成受贿罪主体。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但并非从事公务活动,而是从事其他活动,仍然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内容提要].贿赂犯罪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问题,它的存在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根据。
尤其在当前中国经济转型、政治体制改革时期,各种矛盾的存在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国内原因。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西方腐朽文化的进入,特别是“金钱万能论”、“权钱交易”等唯利是图思想存在各种交易当中,这是贿赂犯罪产生的国外原因。
当前,在我国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新的情况,特别是在建筑、信贷、证券等领域,商业贿赂现象严重,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建设。
这也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别在修改《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时,对贿赂犯罪做出专门的修改和制定,这在遏止贿赂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文从当前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和危害,贿赂犯罪的成因,以及预防的方法等三个方面对当前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显的剖析,提出一些见解,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给人启示的作用。
关键词:贿赂犯罪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每一个有所作为的执政者,无不从清贪肃廉入手以图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几乎每一个衰败王朝,无不是在腐败官吏横行的苟苟营营中最终坍塌毁灭。
横看世界,对贿赂犯罪的治理无不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
新加坡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对于它长期以来政局的稳定,政策的连续以及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反观南美等一些国家,正是由于贿赂盛行,政府不廉洁,导致政局动荡,经济长期处于徘徊停滞状态。
贿赂犯罪作为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之一,其运动与发展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现状具有不可分离或必然的联系。
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激励机制、经济成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控经济的职能手段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
其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部位、犯罪比率和犯罪数额与以前相比有巨大的差异。
如果说,10年前贿赂犯罪数额上万元,上百万元就足以引起社会的轰动效应的话,那么进入90年代,进入二十一世纪,受贿数额愈千万元,数千万元已经不是一件令人惊奇的新鲜事了。
浅析贿赂犯罪
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
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论述受贿罪疑难问题一、客观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应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构成地位,向来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对此问题,曾出现过“旧客观要件说”、“新客观要件说”、“主观要件说”等学说,但是,无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都存在弊病。
这些缺陷通过对立法的科学设计、合理界定是可以避免的。
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可以避免诸多争议,有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受贿犯罪,贯彻落实我国一贯坚持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
其理由如下: 1、该要件有违受贿罪本质。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其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任何权钱交易行为都有可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威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只收钱不办事”;(2)、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3)、为其职务要求不应当为之行为,且收受了他人财物。
此三种行为无论哪一种都是以职务行为作为筹码换取额外利益,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这三种情况中只有后两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然而第一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同样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了侵犯,而依此要件,却有可能无法入罪,甚至放纵某些犯罪。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符合受贿罪本质 。
2、该要件的存在,增加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如前所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可能会放纵诸如“只收钱不办事”之类的受贿犯罪,然而要将其入罪,却又会违背罪刑法定的原则,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两难境地。
另外,取消这一要件,也可以降低司法机关证明上的难度。
3、该要件的存在,可能导致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司法实践中,对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一般以数罪论。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其行为既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同时又构成了刑法分则的其他犯罪,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犯罪构成中被评价两次,违背刑法禁止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浅论受贿罪(一)
浅论受贿罪(一)目录一、引言(4)二、受贿罪主体的认定 (4)(一)与贪污罪主体的区别 (4)(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5)(三)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6)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6)(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条件(6)(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与运用 (7)四、为他人谋取利益 (8)(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地位 (8)(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0)(三)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11)五、结语 (12)内容摘要本文针对受贿罪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在主体的认定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不包括刑法38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探讨对于离退休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应予以界定,前者有下列几种情况应以受贿罪处理(1)离退休以前受收他人财物,离退休以后利用“余权”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2)离退休以前为他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离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的,(3)离退休后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取中介、介绍、代理等手段,利用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后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其次,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既可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可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这需要说明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是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应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最后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还是理解为一种许诺,都存在着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被认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受贿罪构成要件一、引言受贿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是腐败犯罪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一种犯罪。
浅谈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夏云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6(000)10X
【摘要】受贿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争
议较多的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及其主体范围,并将斡旋受贿列为受贿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概全现实中受贿犯罪的复杂情形.导致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一些困难.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以及将受贿财物用于合法开支或交入“廉政账户”的现象等。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夏云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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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
浅析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摘要]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连年来,咱们党和政府一直在严肃党纪国法,惩腐肃贪,并取得了必然的成效。
可是,反腐工作的形势仍然超级严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职务犯法呈多发态势。
而从最近几年来我国查办职务犯法的情形来看,受贿罪所占职务犯法的比例逐年上升,已经成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文章尝试对受贿罪的概念进行剖析,并对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探讨,提出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受贿罪;概念;行为方式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集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也即受贿罪的行为人。
(二)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尽管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职务上的便利”,确实是一个“权”字。
(三)关于“财物”受贿罪的对象为“财物”:包括财产(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设定债权、免去债务),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性行贿)。
用一个通俗的字眼来描述“财物”,确实是一个“钱”字。
(四)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能够是行为,也能够是许诺,该许诺能够是明示的,也能够是暗示的,乃至包括虚假许诺。
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确实是“办了事”;用一句通俗的文字来描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确实是“许诺办”。
(五)关于受贿罪的法益关于受贿罪的法益,笔者认同的观点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拉拢性。
浅谈贪污贿赂罪
浅谈贪污贿赂罪
贲红建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1(000)012
【摘要】我国自建国不久,就有相关的贪污贿赂罪的法律出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贪污贿赂罪的形式也逐渐复杂,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标的越来越大,同时,犯罪主体的身份也有了很大的不同。
本文通过对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以及现状的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防治贪污贿赂的策略。
【总页数】1页(P13-13)
【作者】贲红建
【作者单位】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254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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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受贿赂罪
论收受贿赂罪
陆翼德
【期刊名称】《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91(0)1
【摘要】本文从受贿罪的侵害客体、犯罪主体、受贿行为的客观必备条件以及贿赂的内容等方面论述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学界存在争议的一些观点作了概要分析,并对修改刑法典关于受贿罪的法律条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文章认为:受贿罪的侵害客体只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体只能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从可罚性出发贿赂的内容只能是财物或可以计价的物质利益。
【总页数】8页(P12-19)
【关键词】收受贿赂罪;侵害客体;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作者】陆翼德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5;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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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受贿罪专业法律本科年级12 春学号1232101200983学生姓名邰华凤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4 年3 月目录一、受贿罪的概念 (2)(一)贿赂 (2)(二)贿赂中财物的三种类型 (4)1、金钱……………………………………………………………2物...........................................................................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三)受贿罪的立法考察 (4)二、受贿罪的主体 (5)(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三、受贿罪的两种形式 (8)(一)收受行受贿罪 (8)(二)索取行受贿罪 (9)(三)索贿与收贿的区别.............................................四、如何理解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10)(一)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10)(二)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12)(三)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四)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五)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五、受贿罪的罪数及处罚 (14)(一)受贿罪的罪数 (14)(二)受贿罪的处罚 (15)参考文献 (18)浅论受贿罪[内容摘要]目前,社会上有一种不正常的风气——行贿和受贿,前者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一定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非法活动,而后者则更为严重,接受了别人的财物,就必将失去原则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这样就坑害了国家利益,使国家财产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损失,为了惩治这些受贿的人,我国刑法将受贿的这种行为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第385、386、388条是关于受贿罪的具体规定,在这里我将从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两种形式(收受刑受贿罪和索取刑受贿罪),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受贿罪的罪数和处罚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浅薄看法,主要谈一下(1)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中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2)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3)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4)“烧冷灶”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不妥之处敬请指导教师和大家批评指正。
[关键词]受贿罪贿赂利用职务之便罪数及处罚;[正文]一、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它是职务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为了弄清楚这一种犯罪,我先从贿赂说起。
(一)贿赂贿赂是受贿罪的行为客体,它不仅对于认定受贿罪,而且对于认定受贿罪与介绍受贿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贿赂,也就无所谓贿赂罪,所以确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是认定贿赂罪的关键之一。
关于贿赂的范围,大致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二是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三是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认为凡是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一切有形或无形的,物质或者非物质的,财产或者非财产性的利益,均视为贿赂。
从现行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分析,受贿罪中的“贿赂”应为财物,即采用第一种观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的范围有扩大之势,值得关注。
(二)贿赂中“财物”的三种类型。
根据上面贿赂中“财物”的定义,可有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即能够实现物质利益的一般等价物。
对于金钱能够成为贿赂,自然毫无疑问,具体而言,金钱属于“财”的范畴。
2、物这里仅指能够进行的,有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
这与民法上“物”的概念基本是一致的。
对于贿赂犯罪中的“物”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具有有形性,就是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属性,并且这种属性能够被现代技术测量的。
二是具有可交换性。
实际上可交换性是以能够现实地可以支配控制为基础的。
对于不能进行支配控制的东西,即便是有形的,也不属于刑法中的“物”。
三是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能够通过它来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3、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从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交易形式本身就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易货贸易这种形式已经被现代交易方式抛弃,而钱货交易形式也逐渐发生变化,一是现金交易的逐渐减少,代之以票据交易、记账交1易等形式;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的资金的划转开始通过互联网等网络进行,比如现在正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等形式。
在犯罪领域同样的变化是同步的。
对于“可以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凭证”的范围,也应当加以限制。
(三)受贿罪的立法考察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存在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52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是将受贿罪作为贪污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加以规定的,强索他人贿物和收受贿赂都包括在贪污罪的概念之中,没有独立的受贿罪。
1979年《刑法》首次在立法上将受贿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从而形成了关于贿赂罪的罪名体系。
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受贿罪。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的补充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受贿罪的概念“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是商业受贿罪。
而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受贿1、王俊平李山河:主编《受贿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P36罪论处。
这样,就把1988年《补充规定》中受贿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1997年《刑法》修订中,承受了上述规定,分别设立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使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完善。
二、受贿罪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刑法典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下面分别加以论述:(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是我国刑法上受贿罪主体的主要部分。
(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并非国家机关人员,而是在定罪量刑时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的人员。
《刑法》第93条第二款又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几种人员难以界定。
下面分别论述。
1、关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作为受贿罪的主体,其特点在于:其所在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并且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2、关于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这类人员的特点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
委派,主要是指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
这里也包括有的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委派一些人员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这种委派关系来看,其权力来源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指出,这些受委派的人员,在委派之前,既可以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上述单位人员而从社会上招聘的。
并且,受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必须是从事公务。
因此,在上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委派从事公务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3、关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村委会,居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是否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关于这个问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A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E 代征代徼税款;F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这一立法解释,区分是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确定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该立法解释只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人员作了规定,而未涉及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是一个缺憾在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比较麻烦,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接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知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通过第三者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构成受贿罪的,其行为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必须以本人的职务为基础,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也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因为严格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出发,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是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的,只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三、受贿罪的两种形式根据受贿人取得贿赂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受贿罪区别为收受型受贿罪和索取型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