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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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商法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摘要】中国商法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在中国商法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并且面临着各种挑战,我们必须认清和正视中国商法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勇于面对和迎接中国商法面临的各种挑战,从而寻求中国商法发展的正确道路,坚定中国商法前进的步伐,最终为21世纪的中国经济和法律的发展,发挥出中国商法之独有的重要制度价值。
【关键词】中国商法;问题;挑战
一、中国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商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
社会奉行重农抑商的治国方略,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所以很难有商法这一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之法律的发达。在法令中虽然出现过一些调整买卖、钱庄、银票、作坊等交易活动和交易组织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局限于行政法和刑法的范畴。加之中国古代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特点,使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产生。
(二)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历史上直到清朝末年才出现了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商
法。民族资本的发展,商品交易越来越频繁是商法产生的客观因素。危机四伏的清政府试图通过改良来挽救其专制统治又加快了商法
产生的进程。制定商法典在当时被统治者看成是振兴民族资本、抵御列强侵犯的救国方略。1903年清政府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凯等人起草商法。1904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事法律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它由《商人通律》、《公司律》两部分组成。1906年《破产律》公布,成为继《公司律》之后又一部涉及公司性质的法律,与此同时清政府还起草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这些后来制定的商事法律、法规,还未颁布实施,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辛亥革命胜利之后,新兴的民国政府非常重视发展民族资本主义,期望以此来“振兴中华”。经济强国方略之一便是制定商事法律,在吸收借鉴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之上,,重新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主要有《中华民国商律》、《商人通例》、《公司条例》等。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1929年制定的民法典中包括了了商法的基本内容,将其规定为人民法债篇,包括商法中有关总则、商人、经理人、代办商、商行为、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输等规则。除了民法典,还有一批商事单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登记法》、《船舶法》、《船舶登记法》、《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银行法》、《动产担保交易法》等。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形式单一,国家对经济实行全面控制。立法重点也是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商法极不发达。即便如此,我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商法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当国家比较多地强调经济建设时,商法时而也受到一定程度重视,不过,当时的商法是民商合一的形式。可以说,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还未出现。当时,我国除颁布了《海商法》等少数商事法律外,其他商事立法几乎空白。
(三)当代中国商法的发展
199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使中国的社会经济体制踏上了历史性的转折点,而商法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赖以依存的法律制度基础,因为,没有商法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经济制度。1992年是中国的社会经济历史性的转折点,市场经济开始起步,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维持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现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经济体制中的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中国的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也在呼唤着商法的到来。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等新型企业形式取代了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形式,现代商业票
据流转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财务转账形式,现代商业保险制度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福利制度,计划经济时代未曾出现过的新鲜事物股票、证券、信托基金、投资基金等等也“漂洋过海”来到了中国,所有这些变化都启发着人们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的价值与作用的思考。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商事立法取得了历史性的跨越,先后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此时中国已经形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商法。
二、中国商法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商法制度还不够发达
中国商法的不发达,有诸多历史原因。一,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历史上又是诸法合体,民商不分。虽然存在着调整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但这些只是民法中的一小部分,由于古代统治者“重刑轻民”民法本身没有能独立出来,商法也难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二,虽然清朝末年制定了近代意义的商法,民商分立,但这只是短暂的历史瞬间。民族资本主义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夹缝中艰难地发展,商法并未能真正制定或真正实施,因而始终没有形成商法传统。与此相反,民国时期,国民党制定六法全书时,竭力奉行民商合一,从而形成了中国近代民商合一的传统格局。其三,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
全书”,中国近代商法历史的发展到此断层。社会主义的法律主要是学习苏联。而苏联在十月革命后,民法有了一定的发展,商法始终未能真正发展起来,因此,在学习苏联的过程中,商法对于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几乎是一片空白。其四,建国后很长时期以来,我们一直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中寻找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依据,由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民法给予了一定的关注,而没有顾及资本主义的商法,因而对商法的论述极少,这也成为我国商法理论自始贫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五,在商事立法技术层面,在计划经济时代,商事方面的法律法令多包含在一般行政法规之中,我们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上,计划经济时代特殊商业规范法排斥了体现市场经济精神的商事法律。其六,最重要的原因是,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交易极不发达,只有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所有制形式,体现自由竞争精神的经济形式被排除在体制之外。商法缺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这是建国后商法不发达最根本的原因。
现在的中国商法制度还应该进一步加以完善。应该进一步明确商主体之独立地位,切实为商主体提供平等的商事权利保障,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真正发挥商法的独特作用。
(二)中国商法之基础理论还不够完善
中国已制定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但始终缺乏在商法领域起到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规范。“如果有人问,中国商法最缺少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