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7、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

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发票,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敏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是原来“四小票”之一。

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出现过不少问题。本人也接触过很多这种农产品收购企业。确实这里存在增值税空档,会成为一些逃税的漏洞,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加强管理是可以理解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以往的政策进行了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新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买农产品才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并规定取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但是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跨省收购农产品如何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

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不得存在跨省收购农产品?那前几天新闻说内蒙古地区土豆滞销,鼓励大家去收购。根据上述规定,外省的大型超市等土豆收购企业谁还敢去收购呀!这是个问题吗?估计你在纠结农产品问题。

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六条加强日常监控管理,增加了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 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 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5.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6.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7.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同时规定,对经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等偷逃税行为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1、审核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收购弄成拿票时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为降低风险,建议在每个收购发票后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人身份。

2、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收购发票不能跨地区开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企业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仅为购买价款和烟叶税

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随同买价支付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组织费用、中介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均规定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保持相关付款凭证,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9﹞217号 【发文日期】2009-08-07 【实施时间】2009-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管理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目标 (一)2010年3月31日前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停止手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建立省局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所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实现省局数据集中。 (三)建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预警指标体系,实现数据的分析预警。 二、推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局要完成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培训和农产品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后,未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2010年3月31日后,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推行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牵头组织工作,拟订推行工作中的相关文件,负责现场会的组织。 (二)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完成系统平台的搭建和测试工作。 (三)航天金穗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培训和企业端系统安装维护工作。 (四)各市(州)局流转税科(处)牵头,征管科(处)、信息中心参与,负责对纳税人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金穗公司进行培训和安装工作提供保障。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122 号财税[2002]1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 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 年4 月1 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税明电[1999]10 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 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5]56 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 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标 签】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 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万元版,基本联次为四联。 第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使用38g防伪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 第八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指定企业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九条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条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第十二条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在开户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专供收购农产品使用。 第十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代管监开制度。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向农业生产者单位收购农产品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的现金支付标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收购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外购、加工后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内使用。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可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或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第十九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发票的抵扣 第二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 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税款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的同时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使用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 价×扣除率。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方面的因素 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农产

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 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并造成中间商或者贩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 3、抵扣政策成为纳税人税款调节缴纳的工具。企业往 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

为实施税务管理的需要,将《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表表 样如下,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启用新表样,届时请纳税人按新表样报送,同时旧表样停止使 用。 企业名称: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单位:元

填表说明:1.“投入产出率”一栏反映工业企业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出成率。商贸企业填主要农产品的销售毛利率。2.使用“收购凭证”企业,按季填报,于季度终了十日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3.“行业”栏工业按粮食、蔬菜、茶叶、花生、水产品、鲜奶、生鸡、生猪、植物油产品、其他分类填写,兼营的按主要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

以上)所属类别确定行业;商贸企业填商业零售、商业批发。3.此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政法规部门各一份。 《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表》填表说明 1、“本()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三栏填写本季度领用、使用和结存的份数。 2、“本()销售额”填写本季全部内销、出口销售额当期数和累计数。“出口占全部销售额 %”栏,填写本季和累计出口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 3、“本()销项税额”栏填写本季全部内销、出口销售额按货物适用税率(征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当期数和累计数。 4、“本()进项税额”栏填写本季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含生产出口产品取得的当期数和累计进项税额。 5、“本()应缴税金”栏填写本季实际申报应缴的增值税当期数和累计数,不包含免抵税额。 6、“本()已缴税金”栏填写申报所属期为本季的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当期数和累计数,不包含免抵税额。 7、“本()税负率”栏为“本()应缴税金栏/本()销售额”栏,即7=5÷2。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 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不用缴税。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

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纳税人自行领取、自行填开、自行付款、自行抵扣税款的收购凭证,纳税人往往置国家税法于不顾,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把它当成随意调节当期利润、蓄意偷逃税款的工具,具体表现手法如下: 1、在收购数量上做手脚,虚购实抵。某些收购企业采取在没有收购业务或虽有收购业务但购少开多的情况下虚开收购发票,帐面上虚列当期购进金额,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帐实不符,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2、在收购价格上做手脚,低购高开。某些收购企业虽存在收购业务,但在开具收购发票时,收购数量不变,有意抬高农产品等原料的购进价格,造成低价购进高价开出,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达到少缴甚至不缴当期增值税的目的。 3、在收购品种上做手脚,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某些收购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免税农产品的优惠政策,把不属于免税农产品的非农产品等原料也当作农产品收购来对待,超范围开具收购发票。比如对加工的中间产品及收购其他同类小规模企业的半成品甚至产成品也开具收购发票。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购企业自身多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二是给作为出售方的小规模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 4、在收购渠道上做手脚,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而不管每笔业务量的大小。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范围广、数量零散且季节性强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费时耗力,因而某些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不是面对自产自销的农户,而是采取多渠道的广泛收购或在异地设立收购点进行集中收购。比如向农场、养殖厂等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向个体经营者和无证个体农产品贩运者购进农产品等。由于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且一般为现金结算,不论收款方(或出售方)是否索要发票,付款方都要开具发票,特别是异地采购的集中结算。这就不仅严重违背了免税农产品优惠政策的原意,而且汇总开具收购发票的结果,造成了不应抵扣税款而抵扣了税款,人为地增大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当期应纳增值税。 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至少有三个难点: 一是企业的收购对象身份难核实。企业的收购对象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税务机关很难核实。从理论上说,农产品收购对象应该是千家万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是不可能坐等农户上门;而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只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开具并进行抵扣,可以说在收购环节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业务的真实性难查证。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民,不是企业,其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没有记账、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因此,当收购企业人为扩大单价、数量时,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另外,核实企业的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但效果难以保证。这样,税务机关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核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是收购发票难控管。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建议:1、将开票职责从抵扣方剥离出来,规定由收购地农业管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经审核相应的资料后开具,不允许企业自开自抵。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用户使用手册 (企业端V1.0) O N I S I A

前言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是由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该系统将信息技术与管理措施相结合,从农产品收购管理的生产环节 、收购环节、资金环节和申报环节着手,以收购过程的物流、资金流作为监控对象,以实施收购发票的开具、申报和数据分析的信息化作为控管手段,最大限度地遏制涉税违法现象的发生,并且减轻了手工处理的工作强度,提高了税务信息化覆盖面和应用水平。 使用中,可能由于农产品软件版本的不同,内容上会有所差异, 本次编辑以V1.52.07.08为基础进行撰写。编辑中难以避免的错误,还请各位谅解。 系统概述 <流程图> A I S I N O

第一章 系统安装 操作步骤: 【第一步】启动计算机,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开具系统(v1.52.07.08).exe 安装程序图标,系统运行安装 向导,然后按提示逐步完成安装。 说明: ①在农产品系统安装过程中,系统会提示用户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与开票 机号,如图1-1所示,若税号或者开票机号输入错误,则系统无法进入, 只能重新安装农产品软件。在系统注册中的企业税号和开票机号取自这里输入的信息,无法修改。 图1-1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与开票机号 ②根据企业税号位数不同,目前系统支持15,18,20位税号。 ③在农产品软件的安装过程中,可以通过点击图1-2中的“浏览”按钮, 在弹出的选择文件夹窗口中修改系统默认的安装路径。 A I S I N O

图1-2 选择安装路径对话框 【第二步】安装完农产品软件后,会在桌面出现“农产品收购”快捷 图标,操作人员可直接双击快捷图标启动农产品开具系统,无法重启 计算机。 图1-3 桌面快捷方式 A I S I N O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百丞税务秘书??字号:【大中小】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

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六条加强日常监控管理,增加了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 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 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5.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6.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7.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务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有: (1)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收购发票种类,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 *”、左上角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时需要留存农民身份证明及村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备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自产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购买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免税备案表复印件证明是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 (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以下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1)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小规模)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根据收购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申报抵扣。 建议您尽可能地优化购进方式及渠道,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民个人处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时要注意农民身份,联系方式地址及是否自产等情况留存备查,防范税收风险。 ———————————————————————— 第一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若我省企业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同时该文还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但对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若纳税人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政策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农村涌现出了一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经纪人为农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这些农民经纪人肯定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在购销活动中只是组织者,概念上应该属于民法上的受托人。因此如果生硬地照搬政策,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就无法与这些农民经纪人形成委托关系,这不仅影响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经营,也会对农民经纪人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农民经纪人的出现是农村经济集约化的结果,是一种进步,像税收政策上规定的那种一家一户的收购办法目前根本行不通,只能制约经济的发展。 另外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是由企业自开自抵,且

缺乏相应的认证制度约束,所以作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同等抵扣税款效力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很多情况下,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产品开具发票时,由于对方很少索取发票,所以收购企业在自行填开收购票入账时,很容易虚开收购票,多抵扣进项税额,以票控税成了一句空话。 由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税款少,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税款多,为了多抵扣税款,有的收购企业甚至拒绝上游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由自己填开收购发票。由于收购企业的收购业务量大、进货渠道分散,税务机关很难对其业务进行监控,导致增值税链条在这一环节彻底断开。其结果,一方面变相地限制了守法企业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投机取巧者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建议改革农产品收购发票制度。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bd15391816.html,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案例一某市多户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偷税案 本案特点:针对生产性用废企业的特点,检查人员以资金核查为切入点,通过耐心细致的取证,理清隐密的资金流,找到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关键环节,并围绕关键环节开展调查取证,最终查实企业的违法行为,使案件成功告破。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收到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S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和“H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某市多家企业大量虚开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重大案情报告。总局领导和总局稽查局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该市涉案企业进行彻底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涉案企业共13户,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户企业中,11户为化纤企业,2户为纸制品企业;有1户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有3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过亿元。涉案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料为废塑料、废塑料瓶片。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收集静态资料,仔细寻找线索。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涉案企业情况表,检查人员全面收集涉案企业的静态资料,了解其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及业务经营情况,同时对涉案企业进行税负分析,发现涉案企业的税负率均较低。 2.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一是针对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成立专案组,分设13个小组,分别负责13个涉税企业的具体检查工作;二是集中力量,突击调取企业账证资料;三是运用查账软件及时采集电脑记账企业的电子数据;四是对企业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五是突击盘点企业存货;六是检查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七是对企业账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八是外调取证。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1.突击检查 2006年6月9日,专案组统一部署,13个小组同时行动,对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分别从13户涉案企业的经理室、财务科、供销科、仓库等地,依法调取了179本账册,856本记账凭证,4700余份进货发票抵扣凭证。 2.技术查账 专案组运用查账软件采集了部分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的电子财务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产成品、往来账等科目存在异常情况。根据此线索,专案组对个别企业的存货进行了现场盘点,取得了企业的账外账记录、现金收据等资料,查实3家企业利用“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 3.询问调查 在调取资料的同时,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所有被询问人只承认本企业与河南企业之间是正常的货物交易。针对此情形,专案组人员及时研究调整了询问策略:针对不同涉案人员的工作分工,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