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

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不用缴税。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

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代理人在大连地区的,由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经核实代理业务属实的,出具《代理业务证明》(附件一);代理人在外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核实。

第七条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填报《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附件二),将上月开具的收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收购发票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收购发票》使用范围进行检查,对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了解从事农产品加工业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品种、

加工工艺等情况,根据掌握的情况核定农产品加工出成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开票数量进行监控,发现纳税人开票量剧增的,应及时向纳税人询问原因。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对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主要分析以下指标:

(一)农产品收购价格:将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与该纳税人以前月份、历史同期以及产品结构相似的纳税人的收购价格进行比较,以分析有无虚增收购金额的行为。(二)农产品收购数量:将纳税人的农产品收购数量与以前月份收购数量进行比较,以分析有无虚增收购金额的行为。

(三)农产品加工出成率:将纳税人的农产品加工出成率与该纳税人以前月份、历史同期以及产品结构相似的纳税人的加工出成率进行比较,以分析有无通过调整出成率消化虚增收购量的行为。

(四)增值税负担率:将纳税人的税负与该纳税人以前月份、历史同期以及产品结构相

似的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对税负明显偏低的还应重点审核下列项目:

1.对纳税人物流和资金流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

2.对纳税人的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的对应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完成指标分析工作,填写《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附件三)。经分析确定指标异常的,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四),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举证说明情况,约谈举证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在约谈后允许纳税人自查,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五)并提供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进行帐务处理和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第十四条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疑点问题仍不清楚以及纳税人存在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资料

一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对于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七条每月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存入纳税人评估档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3]68号)相应废止。

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准备从事农产品的购进和销售,主要是面向农户购买鹿茸、红枣等,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农产

品能否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外销售时应按17%,还是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

(1)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和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3号)规定,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额。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

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鲁国税发[2006]207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

3、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4、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业产品。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关于农业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3)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不包括自产农产品)。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们对服务人员的配备以有经验、有知识、有技术、懂管理和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为准绳,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为销售中心的物业管理创出优质品牌。在物业人员配备中,我们遵循如下原则:1、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根据项目实际服务、管理和经营的需要,

推行统一目标、分解责任、责权利相结合。2、职责、权限明确原则日常工作由综合服务主管直接对各服务人员即集指挥和职能于一身,便于综合服务主管全面掌握日常工作及人员状况,减

小失控。

发票管理制度

《盛德诚信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一、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经济活动,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 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发票的领购、保管和缴销 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管理总部按税务部 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管理总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 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3. 公司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 续。 4. 公司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5. 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作废。发票丢失,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1.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

证。 2.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 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 公司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 拆本使用发票; 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 发票限于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6.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 公司需要开具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发起销售发票开具申请流程,载明与合同相符的开要信息,经过适当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开审核通过后开具发票。 8.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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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标 签】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9﹞217号 【发文日期】2009-08-07 【实施时间】2009-08-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全面推广应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管理系统),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目标 (一)2010年3月31日前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农产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停止手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建立省局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数据处理平台,所有农产品收购发票信息实现省局数据集中。 (三)建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抵扣预警指标体系,实现数据的分析预警。 二、推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9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局要完成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培训和农产品管理系统的安装工作。 (二)2010年1月1日后,未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2010年3月31日后,使用冠名发票的农产品企业,全部使用农产品管理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三、推行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牵头组织工作,拟订推行工作中的相关文件,负责现场会的组织。 (二)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保障,完成系统平台的搭建和测试工作。 (三)航天金穗公司负责对纳税人的培训和企业端系统安装维护工作。 (四)各市(州)局流转税科(处)牵头,征管科(处)、信息中心参与,负责对纳税人的组织和宣传工作,为金穗公司进行培训和安装工作提供保障。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122 号财税[2002]1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 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 年4 月1 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税明电[1999]10 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 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5]56 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 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有限公司凭证管理制度

凭证控制 1、公司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活动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2、规定了合理、有效的凭证传递程序:财务部经理对原始凭证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审核;会计人员凭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无效凭证一律不得入账;会计人员将记帐凭证交总帐管理人员复核并登帐;出纳对有关收付项目办理收付手续,登记日记帐。 3、原始单据的金额、张数与凭证一致,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原始凭证审批手续完备,签章完整。 4、各个环节要及时处理有关原始单据,严禁压单。 5、月度终了由负责装订人员装订、编号、归档。 (二)报表控制。 1、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2、报表的编制必须以核实后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3、定时、按时编制规定的报表。 4、必须有报表编制人、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法人代表的签章才能报送、归档。 5、报送及时。 (三)核对控制。 包括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及表表之间的核对。 1、销售发票、销售收款凭证、记帐凭证、销售明细帐及总帐复查核对。即销售发票中所开写的金额与收款凭证复查核对,记帐凭证与收款凭证金额复查核对,销售明细帐与记帐凭证复查核对,销

售总帐与销售明细帐复查核对;并且收据和发票存根需记录收入项目的会计凭证号码,便于查阅。 2、购货发票、购货付款凭证、记帐凭证、购货明细帐及总帐复查核对。即购货发票中所记金额与付款凭证复查核,对记帐凭证与付款凭证金额复查核对,购货明细帐与记帐凭证复查核对,购货总帐与购货明细帐复查核对。 3、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收、付款凭证及总帐复查核对。 4、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复查核对; (四)职务分管控制。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制定并实施了财务部岗位职责与工作操作流程,对某些不相容的职务分别由两人以上担任,以便相互核对、相互牵制,防止产生漏洞。按职务分管控制制度要求,一项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应与审查者、记录者彼此职务分离。主要控制措施如下: 1、记录收款与保管现金职务分离。 2、货款(工程款)支出与记帐的职务分离。 3、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运输等职务与付款职务之间要分离。 4、存货的收发人与记帐人的职务分离。 5、开具银行支票的与掌管签章的职务分离。 6、开发票的与收款的职务分离等。 7、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8、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记账凭证管理规定

记账凭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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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记账凭证工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记账凭证是指财会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 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载经济业务的简要内容,确认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3 职责 3.1会计人员:负责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正确的记账凭 证。 3.2出纳:负责核对记账凭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金额。 3.3会计主管: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真实、正确性。 4 管理内容 4.1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4.1.1记账凭证的名称。 4.1.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4.1.3记账凭证的编号。 4.1.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4.1.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4.1.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4.1.7记账标记。 4.1.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4.1.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 章。 4.2记账凭证填制的要求 4.2.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正确、完整。即在对原始凭证审 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制记账凭证。 4.2.2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 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4.2.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 记账凭证的,系统能够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4.2.4记账凭证能够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 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能够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2.5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应与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一致。4.2.6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能够不附原始凭证外,其 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章发票管理制度 一、自开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购、核销、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用完需核销的发票按月份汇总销售额,填写发票核销表,装订成册,并拿到税务局核销。 3、公司所领用的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不动产发票存放于各售楼部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局要求的对应媒体上声明作废。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流程 1、根据合同内容在广西地税网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填写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房屋栋号,房间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并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最后填开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2、已开好的发票,经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领取发票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当月未核销的发票发现有误的,可当月作废,加盖“作废”印章;当月已核销的发票或跨月的有误发票做冲红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二、代开发票管理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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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标 签】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 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记账凭证管理规定

Q/CT 东神楚天化工企业标准 Q/CTGL-JY-026-2014 记帐凭证管理规定 2014-03-20发布 2014-04-01实施 东神楚天化工发布

记账凭证管理规定 1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记账凭证工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记账凭证是指财会部门根据审核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载 经济业务的简要容,确认会计分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3 职责 3.1会计人员:负责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 3.2出纳:负责核对记账凭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科目的金额。 3.3会计主管:审核记账凭证的容真实、正确性。 4 管理容 4.1记账凭证的基本容 4.1.1记账凭证的名称。 4.1.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4.1.3记账凭证的编号。 4.1.4经济业务事项的容摘要。 4.1.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4.1.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4.1.7记账标记。 4.1.8所附原始凭证数。 4.1.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4.2记账凭证填制的要求 4.2.1记账凭证各项容必须正确、完整。即在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制记账凭 证。 4.2.2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 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4.2.3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以上记账凭证的,系统可以采用

分数编号法编号。 4.2.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 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记账凭证上。 4.2.5记账凭证的附件数应与原始凭证的附件数一致。 4.2.6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 凭证。 4.2.7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4.2.7.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 济业务的主要容,表述简短精练。应能使阅读的人通过摘要就能了解该项经济业务的性质、特征,判断出会计分录的正确与否,一般不必再去翻阅原始凭证或询问有关人员。 4.2.7.2对反映不同经济容的同一记账凭证,每项经济容准用对应一个摘要,不能笼统 使用同一个摘要。 4.2.7.3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等应注明相应期间。 4.2.7.4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及所属部 门。 4.2.8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应根据原始凭证的相关容填写。 4.2.9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 务的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正确。 4.2.10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记账凭证容应与打印出的纸质版的记账凭证容一致。打印出 的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人员、出纳和会计主管的印章或签字。 4.3记账凭证编制的方法 4.3.1日常收支业务摘要的编写要规统一。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分别设置3人—5人以 上编制记账凭证,所有人员力求使用统一格式、统一措辞。这样使得会计账簿的摘要体现整体一致性,更重要的是能够充分发挥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模糊查询”板块的功能。所以,对日常收支业务采用“主语+谓语+宾语”的句式。即具备经济行为的主体、对象和容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公司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 发票开具管理办法 1 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 2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流程,加强发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 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 3.1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 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开票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3.3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 发票的开具、领取。 4.1 各部门需要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部门结算人员凭结算单或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应的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4.2 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方能有效;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如果填开有误,应录入税控机确认发票作废的号码后整套加盖“作废”印章。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4.3 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4 各部门结算人员在核对记帐联和抵扣联的纸质凭据时,必须同时对该单位的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冲票,冲差和退货,必须把此部分金额抵减后才能开票。 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公司财务和税务相关制度执行。 本管理制度自2016年8月1日执行 附件: 发票开具申请单 财务部 2016-08-10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将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会计凭证装订管理规定

Q/CT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CTGL-JY-028-2014 会计凭证装订管理规定 2014-03-20发布2014-04-01实施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会计凭证装订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记账凭证工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会计凭证的装订是指把定期的会计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外加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在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记账凭证的种类、起讫日期、起讫号数以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张数,并存封签处加盖会计主管的骑缝章。 3 职责 3.1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及装订工作。 3.2会计主管:负责对会计凭证装订工作的检查及盖章工作。 4 管理内容 4.1整理会计凭证的要求 4.1.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整理是指对会计凭证进行排序、粘贴和折叠。原始凭证的纸张 面积与记账凭证的纸张面积不可能完全一致,在整理时,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应以按照记账凭证的面积尺寸,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两次折齐。 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 4.1.2对于纸张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装订,按照一定的顺序和类别排列,再 粘存一粘贴单。粘贴时用胶水。小票应分张排列,同类、同金额的单据粘在一起,在一旁注明张数和合计金额。如果是板状票证,应将票面票底轻轻撕开,厚纸板可以弃之不用。 4.1.3对于纸张面积略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先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别在记账凭证 后面,待装订时再抽去回形针或大头针。 4.1.4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的顺序应与记账凭证所记载的内容顺序一致,不应按照 原始凭证的面积大小来排序。 4.1.5拆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等) 4.1.6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检查附件是否齐全,领料单、入库单、发货单、工资表等 是否随附齐全。 4.1.7检查记账凭证上相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是否齐全。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严肃性,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客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确定 对需开具增值税票的客户,必须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核,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5、对非直接往来的商超客户,确需要求“带票结款”的,经物流经理查实后,按公司相关 流程,要求商超客户提供《采买授权书》原件; 6、增值税开票资料即客户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注意审核与 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必须一致)。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原则 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必须按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票: 1、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 2、开票金额按当月货款(冲抵配销政策后的金额)精确至元角分予以开具,若有预收账款 的,对预收款部分在未实现交易前不予提供增值税票,待实现交易后再行补开增值税票 3、货款的收取必须通过银行进行划转,原则上应在货款到达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再行开 具,对以现金结算的货款部分不提供增值税票。 4、任何公司都不得向无直接往来业务关系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通过银行转 帐方式也不能许可。 5、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任意增加开票金额,必须做到订单、回款、开票一致。 6、任何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方式方可开具,不得同意客户现 金结算换票请求。 7、其他日常保管、管理规定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8、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总公司统一轧帐日期(每月二十五日)划分收入开票时限,凡 当月二十五日至月末之间发生的销售收入,一律开具次月日期。 9、当月发货单月开票,凡客户请求开具前期交易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则上不得 予以开具。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三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2.增值税发票的定义与分类 2.1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增值税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2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2.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价格”;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发票三联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3.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3.1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有关规定,所有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开具的付款凭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万元版,基本联次为四联。 第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使用38g防伪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 第八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指定企业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九条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条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第十二条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在开户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专供收购农产品使用。 第十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代管监开制度。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 第十四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五条向农业生产者单位收购农产品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的现金支付标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收购非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生产者外购、加工后的农产品,一律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七条《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县(市)内使用。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本省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的,可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统一发票或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第十九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五章发票的抵扣 第二十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 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税款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进行抵扣的同时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情况统计表》、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资金使用

凭证管理制度

凭证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有效管理和控制本公司的业务往来单据凭证,提高凭证保管和传递的工作效率,避免和防止因单据的保管和传递不善带来的负面效应。 2.0各部门职责 2.1销售部:销售人员开立的销售清单和物品需求单,自行审查与核对,确保无误方可出单。 2.2采购部:采购人员根据采购指令到指定供应商处提货,应严格核对单据与实物时否一致,无误带单据和物品回本公司交付仓库。 2.3仓库部:严格检验与核对单据数据与实物信息,并及时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2.4财务部:负责《销售清单》的审核,并在收款方式为现金,汇款,支票单据上签字盖章确认货款是否已付。对挂账的《销售清单》应确认客户的支付能力及支付意向。 3.0操作流程指导 3.1销售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3.1.1销售人员在汇总客户需求时,应自行严格审核客户需求与汇总信息是否完全一致,确认并确保无误后,方可开出《销售清单》。 3.1.2《销售清单》经财务人员审核确认后,交由仓库人员签字确认,白单留财务做记账凭证。

3.1.3仓库人员严格按照《销售清单》备货,备货时,严格认真检查审核所备物品与清单是否相符,及时执行《物料卡管理制度》。并在单据相应的位置做好过程签名记录。 3.1.4仓库人员在备好货后,将物品和单据交由责任销售人员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复核,并在单据相应的位置签字确认。 3.1.5有误立即要求仓库人员进行纠正,无误则将蓝单和红单交给物流人员进行包装和发运。 3.1.6若客户在本司自提货物的且挂账的,仓库人员必须在单据上注明“已发货”,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货物已交付。 3.1.7单据的保管:白单由财务负责保管;黄单由仓库保管;蓝单需发往外地的由物流保管,客户自提的及现金交易的由销售保管。所有单据必须每天整理汇总并装订。在月末将各自保管的单据集中保管,以备存查。 3.2采购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3.2.1本公司的采购人员到供应商处自提货物时,应严格进行核对采购指令与供应商出具的单据。并认真核对单据与实物得信息,无误后则在单据上签字并自动拿回属于本公司的购货凭证联。 3.2.2若发生有改单的现象,必须要求供应商的有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避免日后的纠纷。 3.2.3采购人员带单据和物品回本公司后,第一时间到仓库交货,验货。无误由仓库人员在单据上注明“货已收”并签名确认。并在《凭证交接记录》上做好登记。 3.2.4在清点和验收无误后,仓库人员立即进行系统账目的录入,以保证销

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开具基本规定 编著:陈桂芳来源:会易网时间:2016-06-01 10:39:26 我要留言字体大小:【小】【中】【大】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法规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法规同时废止。 摘自国税发[1995]87号文

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具体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记账凭证附件的处理规范

记账凭证附件的处理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种类繁多,为了便于日后的装订和保管,财务人员在制作会计凭证的时候应对附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加工。以符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⒈过宽过长的附件。 应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折叠。折叠后的附件外形尺寸,不应长于或宽于记账凭证,同时还要便于翻阅;附件本身不必保留的部分可以裁掉,但不得因此影响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 ⒉各种不能直接装订的原始凭证。 如汽车票、地铁车票、市内公共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票等,都应按类别整齐地粘贴于粘贴纸的装订线之内,不得超出。粘贴时应纵向进行,从上至下,逐张下移,后一张上边压位前一张的下边,每张附件只粘左边的0.6一1厘米长,粘牢即可。粘好以后要捏住记账凭证的左上角向下抖几下,看是否有未粘住或未粘牢的。 ⒊附件装订顺序。 工程款附件装订顺序:⑴、集团签字付款单⑵、盖财务章付款单原件⑶、电子回单⑷、手续费⑸、发票⑹、施工单位完税凭证复印件⑺、合同会签单、合同(或进度附件、工程结算会签单)⑻、工程任务书⑼、开工报告⑽、工程进度审批表⑾、工程进度报量表⑿、工程预(结)算书⒀、竣工验收书 设备材料款附件装订顺序:⑴集团签字付款单⑵、盖财务章付款单原件 ⑶、合同会签单、合同(或进度附件、验收附件)⑷、收据⑸、电子回单⑹、手续费⑺、发票 设备材料暂估入库附件装订顺序:⑴、稽核联 设备材料冲暂估入库附件装订顺序:⑴、记账联 设备材料到票入库附件装订顺序:⑴、发票⑵、采购结算联 设备材料入库附件装订顺序:⑴、入库单记账联 设备材料出库附件装订顺序:⑴、出库单记账联 固定资产附件装订顺序:⑴、比价单⑵、新增固定资产会签单⑶、发票⑷、合同 办公用品附件装订顺序:⑴、比价单⑵、发票⑶、入库单⑷、合同 往来款附件装订顺序:⑴、电子回单⑵、手续费⑶、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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