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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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

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问题与措施论文关健词:农产品收购企业现状症结税收管理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

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

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

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项目镇写不全。

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

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

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

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拉自扩大抵扣范围。

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

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

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

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

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作者:路春霞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21期【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其特殊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人为操控的问题。

本文从农产品收购企业角度出发,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并探讨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前提下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发票;税收风险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我国增值税发票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有力的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同时也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但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产品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各地区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政策尺度不一,执行上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几乎所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均是依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办法而非严格依照税法要求来操作,虽然短期内没有被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但确使企业的经营处于违反税收法规政策的巨大风险中,一旦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检查,企业将面临被查处和巨额罚款的风险。

一、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问题1.农业生产者的身份难以确定,税务管理手段有限关于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确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第十六条涉及的免税项目第一项有明确的表述“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然而,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对农业生产者的区分和确定却是一项复杂、困难的工作。

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农业生产者在销售其农副产品时没有办法提供是自产或非自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企业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有详细填写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地址,但并不能凭此准确确定身份,农产品收购企业对于销售者是农业生产者还是贩卖贸易的经营者很难做到明确划分。

第三,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这个文件的要求,对农产品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或者不是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该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政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

评估结果反馈
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向相关部门和企业通报政 策执行情况。
主要问题分析
包括发票管理不规范、信息失真、抵扣违规等 。
问题成因剖析
涉及制度设计缺陷、监管不到位、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等。
持续改进方向及措施建议
完善政策制度设计
修订相关法规,明确发票管理要求,加大违 法成本。
提升企业自律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发票管理 规定。
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相关人员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建立考核机制
通过建立考核机制,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 整改。
04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实施措施
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力度
宣传方式多样化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农民和收购企业 普及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数量、金额等 逐年增长,但开具不规范、信息不完 整等问题依然存在。
抵扣情况分析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比例较高,但 抵扣过程中存在虚假抵扣、重复抵扣 等问题,导致税款流失。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发票开具不规范
01
部分收购单位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存在信息填写不全、税率适
用错误等问题,影响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 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引言 •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分析 •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设计思
路 •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实施措

•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效果评 估与改进方向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发票管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票管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票管理:农副产品收购业务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的发票管理由于其开具方的特殊性,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农副产品集散市场附有条件的代开发票、开具虚假收购发票、直接将收据等不合规票据作为扣税凭证等。

本文记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对学者已经提出的多项政策建议进行评析,最后给出在现行的规定下税务机关和农副产品收购方加强发票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发票管理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177-02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与政策评述根据2011年新公布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仍旧采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副产品时为农业生产者开具。

因此,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中仍然存在与旧的《发票管理办法》实行过程中同样的问题,而且除了之前学者们普遍提到的问题外,在实践过程中也由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特殊性,衍生出了一些不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和国家税收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1、“奇货可居”与“供不应求”在农副产品实际收购过程中,存在这两种问题:一是“奇货可居”,索要发票便不予销售;一是“供不应求”,发票已用完或业务量较大,开发票比较困难。

这两种问题的根源,是许多农副产品集散地或农副产品市场的形成,要求市场中的经销商统一到市场办填开发票,从而填开发票的权利过渡到市场办,销售农副产品的个体户或中间商都不能控制发票,否则经销方将会失去在市场中经营的资格。

另一方面,这种农副产品集散地的产品通常价格较为公允,产品质量较为有保证,种类齐全,同时也为了完善公司财务制度,防止收购过程中徇私,许多大型的农副产品收购企业或是餐厅等农副产品收购量大的公司都指定或已与市场签订收购合同,统一购买,所以采购自主权较小,相对的赋予市场在发票开具方面的优势地位。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_调查报告.doc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_调查报告.doc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_调查报告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一四六小”的增值税管理基本思路,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前国税机关征管的一个热点。

从新税制实施以来,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加强税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偷骗税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这并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的问题。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何难?能否有治本之策?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深入实际,结合企业用票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企业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方法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1、虚假开票。

虚假开票可分三类: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

在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几种情形中,虚假开票的比重最高,危害最大。

2、调节开票时间。

有的企业在本月的应纳税数额较大时,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在下月开票时调整,自行调整纳税时间和金额。

3、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范围是自产农产品。

对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和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以及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销售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也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购企业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客观上不易划分,千家万户,都是带着一张身份证来出售农产品,收购人员无法甄别;另一方面,收购企业即使知道对方是农产品经营者,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让对方提供发票,因为要对方提供发票,对方很可能提出提高收购价。

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农副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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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对收购发票开 具不规范,擅自扩大农产品发票开具范围。因此必须健全收购发票验审办 法、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经营台账。在台 账中要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 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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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收购发票难控管。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 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 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 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 法。
4、是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不好甄别。一种表现是税务机关由于多方面原 因,很难笔笔确认企业收购业务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 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另一种表现是,有的纳税人把收购发票作为 税收资料的调节器,当月应纳税额过高,就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虚构收购 业务虚开收购发票,扩大进项税额基数,下月税负达不到行业预警值,就 少开些收购发票,适当缴纳些税款,以免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评估。第三种 表现是,有的企业把无法取得发票的一些业务费用支出全部摊入到收购发 票中进行虚开,如有的企业在收购过程中的运输费用、人工费用全部以收 购发票的形式入账处理,无形中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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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收购对象,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调查发现:许多收购行业不及 时结账长期挂应付款。
6、损耗不调减进项税额。收购的农产品大部分属鲜活物资,发生过期 变质损耗是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 应做进项转出调整。然而检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执行。
7、真交易实收购。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 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 向企业收购农产品。如某食品熟食加工公司收购猪脚,开具一张收购发票, 数量达2000公斤,开具对方系养猪专业户,但事实上农民出栏一批猪 不可能单独只出售猪副产品,从分析可以得出,该收购行为系向屠宰厂购 进的。在对某一大型超市调查中发现,从收购凭证看,该商场购进几十万 元的鸡蛋均向一个人开具收购发票。通过审查,销货方系企业根本不符合 开具收购发票的条件。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

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方面的因素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

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

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

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

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

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浅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的现状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款,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发展,对解决部分地区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

如有的农产品收购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行业税收管理机制,是当前税收征管中的重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使用不规范。

较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小得多,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具不规范,造成以后的稽查难。

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栏目包括出售人、出售人地址、出售人身份证号码等,企业应该如实填写。

但因种种原因,部分企业收购发票栏目往往填写不全、字迹也不工整。

当对收购发票内容有疑问时,很难与出售人核对,造成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据可查。

二是虚开、假开现象较多。

由于该发票是纳税人自行开具,并可自行抵扣,开多少、抵多少,从而造成征管中的相对真空,如果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谋求私利,极易造成虚开、假开。

2.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受利益驱动,利用收购发票与对方企业共同在增值税上做文章。

一种情况是购进时有意不取得或取得进项税额较正常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压低购货价格,从而使对方企业不提或少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情况是销售时故意多计货物销售额多提销项税额,从而使对方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以上两种情况都会使对方企业少缴增值税。

3.部分国税机关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管理存在单纯的“以票管税”观念。

如依赖自行开发的农副产品管理软件,忽视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监控,未能实行账、票、物相结合的管理方法,造成不能及时发现农产品收购企业多抵进项税,并及时处理。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几次调整,特别是2002年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率和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后,有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一、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农产品收购的普遍做法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收购数量和金额自行填开发票,依收购发票填开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收购发票的填开存在很大随意性,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也难确定。

(一)收购发票难管理。

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和数量难掌握决定了收购发票管理难。

一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

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发票,借此来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

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

三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

不法企业为达到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一般在价格比较透明的情况下,就虚增收购数量;在数量易于盘点的情况下,就直接虚开收购单价,或收购低规格货物按高规格货物的价格填开,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物耗水平难掌控。

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及改善策略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及改善策略

发票是经营活动 中的收付 款凭证 , 当前发票得 到广泛的使用 。农 产 品收购 中也有 使用发票 , 但是农产 品收购发 票的使用存在着一定 的 局限性 , 为此在农 产品收购 发票 的管理 中, 也存在局限性等问题。本文 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 、 存在 的问题 , 以及改善措施等方面进行分
购中发生的费用 是否列入 了收购 发票 内 , 对农 民的交售农产品 中, 要承 担的实际费用进行监督 , 实现农产品收购中的惠民政策 。 ( 四) 加 强农 产 品 发 票 管理 的检 查 力度 在农 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 , 将 其中存 在的局 限性消除后 , 还需要加
于在本县范 围内使用 。从农 产品的收购发票使用范 围进行 分析 , 虽然 可以在本县范围内使用 , 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 例如农产 品发票管理 制度与实际农 产品经济活动不符等 , 所 以在很多农产品的收购活动 中, 使用的不是农产 品收购专用发票 , 而是普通发票 。
( 一)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的使 用地 城 有 限 制
当前 中国的农产品收购经济 活动存 在地域性差异 , 农 产品的收购 发票的使用为此也存 在地 域性限制 , 一般情况下农产 品收购发票仅限
品的和收购企业在其账 务管理 中, 也缺乏规 范 、 有效 的依据 。将农 产 品收购方法 的局 限性取消 , 农产 品收税 的重点工作 , 放在企业农产品收
财会研 究
农产 品 收 购发票管理现状及改善策 略
四川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李宣铮
摘要: 农 业发展 中, 农 产品的销售 , 是 农民农业种植 收入 的主要 来 源。 在农产品的销售 中, 有农 民 自销 , 也有企业或者是公 司进行收购, 在 农 产品收 购中 , 需要使用到收购发 票。收购发票的使 用必须是被 收购 的农 产品必须是收购对 象 自己种植 , 否则无效。加强农产 品收购发票 的 管理 , 可以防止违 法等 不良形 成的产生。从 当前的农 产品交易发票 管理现 状进行分析 , 发票 管理 受到想市场、 管理 、 技 术等各 种 因素的影 响, 出现假发 票等现 象, 严重的影响着农产品交易发 票管理 的质量 。本 文针 对农 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现状 以及改善策略 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农 产品 发 票 管理 策略 品, 很难进行辨别 。农产 品收购发票开具与否也受到影 响。 二、 改善农产 品收购发 票管理现状的措施 从 当前 的中国农产品收购发 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 除 了以上指 出 的三种局限性之外 , 还存在信息的共享度不够等问题 , 影响农产 品收购 发票管理 的因素有很多 。为 了改善 当前我 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 在的不足 , 我们提 出相关的改善措施 : ( 一) 提倡使 用农产 品收购普通发票 因为农产 品的收购发票使用地域 、 对象等存在局限性 , 影响着农产 品收购行业的发展 , 为此我们 提倡推行使用普通收购发票 , 按照普通发 票上 的注 明进 行相关款项 的计算 , 这样可 以使农产 品收购发票 的增值 税低 , 而且农 产品 的生 产者也不需 要承担 相应 的税 务 , 进 而被 农 民接 受 。使用农产 品收购普通发票可以节省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税 收检查 的时间 , 也可以防止出现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 。 ( 二) 将农产 品收购发票使 用中的地城限制取消 在农产 品收购活动 中, 收购发票的使用存在地域性限制 , 而在当前 的市场 经济 活动中 , 农产 品收购企业 已经不再是小作坊 , 而是发展成为 跨省等企业 , 其 经济活动活动 的范围也 已经发展到省外 , 为 了便于其发 展, 需要将农产 品收购发票 的使用地 域性 限制取消 , 打破地 域限制 , 促 进农产品企业 的跨省经济发展 , 并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 ( 三) 将农 产 品收 购 方 式 的局 限 性 消 除 随着我 国经济市场的发展 , 市场经济的专业化不 断的深入 , 而农产 品 的收购方法 , 依然采用的是到厂交售的方法 , 这种收购方法 中产生的 交通运输费用等不被计算到收购发票 中的买价中。传统的交售方法 无 法对农产 品交售方 的交通运输方法 、 交通运输费用进行区分 , 而且农 产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
加强监督力度
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 用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并
纠正违规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
对违反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 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执法力度 ,形成威慑效应。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农产品收购 发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对举报人 给予奖励,提高公众参与度。
05
结论与展望
对当前政策的评价
政策创新思路
探讨未来政策的创新思路和方案,为政策制定提 供新的思路和参考。
政策实施保障
提出未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保障措施和建议,确 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THANK YOU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
设计与思考
2023-11-12
目录
• 政策背景及目标 • 政策内容 • 政策实施及效果 • 政策优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政策背景及目标
背景介绍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是我国农业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从传统的农业税 到新型的农业税收制度,不断适应着我国农业发展和改革的 需要。
实施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增强了政府对农产品收购市场的 监管能力,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技术支持不足
实施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如信息化系统、扫描设备等,但目前 部分地区存在技术支持不足的问题。解决方案:加强技术支持和设备投入,建立信息化系 统,配备扫描设备等必要的硬件设施。
发票开具要求
明确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包括发票的版面、内容、字体、颜色等 ,确保发票的规范性。
发票遗失与作废处理
对发票遗失、毁损或作废等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规定,确保财务管 理的严谨性。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方案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方案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日益突出,各类农产品收购市场也在逐渐扩大。

为了保障农产品收购市场的规范发展和提高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现状分析目前,农产品收购市场存在着以下问题:1.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虚假开票等违法行为;2. 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管理混乱,导致发票遗失、错报、错留等问题频发;3. 农产品收购发票失实、信息不全,难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财务数据支持。

三、管理目标本方案的管理目标主要包括:1. 建立健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和管理流程;2. 加强发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有效的财务数据支持;3. 提高企业内部发票管理效率,减少发票遗失、错报、错留等问题;4. 规范企业发票记录和报销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管理措施针对以上管理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1)明确发票开具标准和要求,确保发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规范发票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安全保管、及时入账和归档;(3)建立发票登记台账,定期对发票进行清点和核对;(4)建立发票审批流程,确保发票开具和报销程序合规。

2. 加强发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1)加强对发票开具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发票信息核对机制,加强对发票信息的监督和审查;(3)对发票信息进行分类和归档,建立完整的发票档案数据库。

3. 提高企业内部发票管理效率(1)建立发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发票管理职责和权限;(2)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确保发票的正确领用和使用;(3)实行电子化发票管理,利用信息系统提高发票管理效率。

4. 规范企业发票记录和报销流程(1)建立发票记录登记表,确保每一张发票都能被准确记录;(2)加强对发票的审批和报销,避免违规开具和使用发票。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企业在农产 品收购发票中存在 的税收风险和应对浅析
路 春 霞 青 岛物 产能 源 有 限公 司
【摘 要 】农产品收购发 票由于其特殊性在 实际使 用过程 中存在 着人 为操控的 问题。本文从农产品收购企业角度 出发 ,分析 了衣产 品收 购企 业 在农 产 品 收 购发 票 使 用 中存 在 的税 收风 险 ,并探 讨 了在 不违 反 税 法规 定前 提 下 的应 对 措 施 。
企业 的经 营处 于违 反税 收法规政 策的巨大风险 中,一旦严格按照 收购企业对 于销售者 是农 业生产者还是贩卖贸易 的经 营者很难 做
税法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将面临被查处和巨额罚款的风 险。
到 明确划分 。
一 、 企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中存在 的问题 1.农业生产者的身份难 以确定 ,税务管理手段有限
提 高 T作 效 率 和 质量 ,使 应 收 账款 有 效 收 回 。
【1 J王 彩 萍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问 题 及 对 策 财 经 界 (学 版 ),
要重视人员 的道德 品质 。对 于道德 品质不佳的人员 ,应该禁 2【116(24):229+273
止其接触账款相关 1二作 。有 关账款:_r作一定要选取素质高 ,品德
的流通和农产 品深加工企业 的发展壮 大,但 由于农产 品收购发票 分和确定却是一项 复杂 、困难 的工作。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
是 农 产 品 收购 企 业 自行 开具 的 ,各 地 区税 务 机 关 对 农 产 品 收 购 政
第 一 ,农业 生产者在销售其农副产 品时没有 办法提供是 自产
业 生产者销售的 自产农业产 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 的种植 、收割 关规定来执行政策。对于类似这种举证税务机关的核查手段很有限 ,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生产和流通对于保障民生、稳定物价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农产品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然而,当前农产品增值税征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现状1、农产品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及众多的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个体农户往往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财务核算不规范,这给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虽然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但也可能存在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增值税的情况。

2、进项税额抵扣难以准确核算农产品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有效核实。

部分企业可能通过虚开收购凭证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税收政策复杂且存在漏洞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较为复杂,对于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不同的经营环节,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偷逃税行为。

4、税务监管难度大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在进行监管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而且,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交易信息,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

二、农产品增值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意识淡薄部分农产品经营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

他们往往只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纳税义务。

2、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税务机关在农产品增值税征管方面,信息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数据分析和监控手段。

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健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增值税,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加强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对策1、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农产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款。

也谈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几点思考

也谈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几点思考

也谈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几点思考近日,笔者对辖区内所有使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普遍存在部分虚开、收购不实等问题,通过抵扣进项税金偷逃国家税款,据了解,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加强收购发票管理迫在眉睫,应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因此,从税收角度对现存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探索解决之道,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是收购发票填写不规范。

收购发票的填开应当严格填写销售农副产品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身份证号码,商品名称、数量、金额。

而现在一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往往对以上内容填写不全,有些填写的销货人竟然为农产品加工厂,也进行了扣税。

二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附件不齐全。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会计凭证应当附有付款凭据、运货凭据、货物过磅码单等原始凭据备查,但是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隐瞒事实,往往不把这些凭证附上,使发票的内容无法核实。

三是扩大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当是纳税人在收购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和填开的,而现在一些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购入时也进行填开抵扣税金,使一些加工单位不开具发票,少交了增值税。

农副产品收购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是有关税收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环节。

通过调查,现实情况企业既不愿意,也无能力核定收购对象的身份,又不能在切身利益面前做到超然物外;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也无手段和能力对企业开票的真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是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高。

从笔者调查的企业看,平均税负7%以上的企业达80%,税负明显高于其他企业。

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偏高是刺激企业利用发票偷税的原因之一。

三是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由各地自己印制,没有统一版式,各地对发票的使用规定和要求报送的附件也不尽相同,甚至对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名的归口管理也不一样。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在“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而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连接核心的纽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经过国家的几年努力已走向了电算化和规范化的“金税工程”管理轨道,作为可以按照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均可按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为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但通过实践证明,农产品抵扣税政策,在促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比如,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等违法现象十分严重;为加强收购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的文章,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一直无法实现有效的控管,造成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并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最近,某县纳税评部门对以竹、木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贸企业进行了一次行业调查,发现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从收购方式来看,可分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由生产、加工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达不到10%,大部分都是间接收购,如委托加工点收购或直接收购半成品、成品等。

那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以达到随意开具货物的品名、销售价格和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调节当期应纳税的目的,一些企业即使知道销售方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经营者,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也还是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要自己开具。

由于他们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这给销售方偷逃税创造了机会,造成了销货方应纳的税款白白流失。

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提议

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提议

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难的提议随着我国农业化和现代化的加速进程,农业生产已经逐渐从传统的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这也使得农民群众的收入变得越来越重要,农产品市场越来越庞大。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工作始终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困扰。

因此,在此提出一系列针对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难题的建议,以提供一些参考措施。

一、发票抬头不明确农产品收购的发票抬头通常存在模糊和不明确的情况,这一个因素产生了很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在购买农产品之前,需要您与供应商确定好发票的抬头。

如果有必要,请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保障自身的权益。

同时,供应商也应当在商品销售之前明确自己的发票抬头,以及相关要求。

二、农民负担不起税费目前,国家对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要求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的税费,并且收购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税款缴纳到国家税务机关。

但是,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经济水平较低,无法承担这档税费,给农产品收购中的发票开具和税款缴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通过加强农民财政补贴和支持政策,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同时也为农产品收购的发票开具和税款缴纳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计量和计价不明在农产品收购的过程中,成交价格和计量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发票开具难度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在购买农产品之前需要您与供应商确认成交价格和计量标准,以便为发票开具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四、管理机构缺乏规范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由于缺少规范的管理机构,导致发票开具流程和标准无法得到统一和规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加强相关监管和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发票开具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在保证税收的稳定和可靠性的同时,也对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总之,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是当前农民群众和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农业企业和农民群众共同合作,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农产品收购和发票开具标准化工作,为国家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额,这项政策是国家随着1994年增值税改革,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税款的问题而出台的,它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这一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为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其问题也日益凸现。

一、目前农产品收购凭证使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纳税人缺乏正确、全面的理解。

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对政策的了解不够,导致误跨禁区。

如一些纳税人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农副产品不了解;哪些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清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对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理解不够;一些企业对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甚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

另一方面则是主观故意而为之,如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一些企业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2、收购发票开具混乱,随意性较大。

一是开具不规范,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

二是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

三是将运杂费、装卸费、包装费、包储费和保险费等计入收购价内,多抵税款,人为调节成本,人为调控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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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

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策方面的因素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

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

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

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

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并造成中间商或者贩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

3、抵扣政策成为纳税人税款调节缴纳的工具。

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期末或者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开具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同时,为别的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增加进项税金、转借发票、买卖发票等现象时常出现。

4、农民专业合作社潜在着较大的税收管理漏洞和执法风险。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业经营上它既具有农资购销流通的商业特征,又具有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生产特点;在税收管理上它既涉及到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惠农税收政策,又存在增值税计税、抵扣等应税业务。

对此类新型经营组织的税收管理异常复杂,操作非常困难。

由于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特殊性、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潜在着很大的税收管理漏洞和执法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税收管理措施亟待规范和完善。

(二)税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1、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或办法。

收购发票由各地自行印制,种类繁多,对某些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管理规定千差万别。

税务机关管理手段落后,特别是很难确认收购对象的真实身份究竟是自产农业生产者还是贩运中间商户。

收购对象多为个人和现金交易,农产品流通渠道多,购销加工企业与农业生产者之间存在诸多中间环节,收购对象的真实身份很难确认,在收购产品的规格、单价、等级、损耗等的确认方面也无专业知识,事后无能力对企业开票的真实情况进行有效核实等,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以后检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2、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控管措施不力的问题。

一是对收购凭证的开具管理不严。

明知开具不实,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明知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要求的收购凭证也没有予以纠正。

二是对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后又销售的经营者的税收控管不严。

大部分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其收购凭证上销售者的姓名不是很多很复杂,每个企业都有几个固定的客户,几乎每个月都有这几个客户的销售记录,就是查不到这些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和纳税记录,大量的税收被流失掉。

三是发票管理不严。

一方面是收购凭证是企业单向开具、使用,不涉及其他人,不能相互都督和制约,税务机关检查时不能比对,不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政策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销售者不使用普通发票,购进企业不索取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者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

(三)税务管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1、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很多,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困难大。

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具有季节性强、业务量大、收购范围零散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费时耗力,特别是异地收购,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如委托个人代收、经纪人转手、个体商贩转手),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然后据此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多数采用现金交易方式。

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向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脱离了实际,从而造成可操作性差、难于管理等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人员不足,很难保证及时查验大额收购。

二是现行的金融、现金流量等制度制约不规范,现金交易大量存在,难以执行。

2、税务管理手段有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文件中提到,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税务机关的举证手段有限,工作量较大,查实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如同大海捞针,效果很不理想。

3、农业生产者个人的身份难以确定。

免税农业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划分比较困难。

虽然政策比较明确,但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实际操作中农业生产者的划分是一项比较复杂、比较困难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实际操作中农业生产者的划分是一项比较复杂、比较困难的工作。

一方面,农业生产者在销售其产品时无法提供是自产或非自产的证明,政策也没有要求提供这样的证明,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虽然要求详细填写销售者的名称、身份证号码和住址,但都不能准确辩明其身份,直接从事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企业对于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划分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既然在收购企业直接购进产品时不容易划分,加上收购凭证的使用量比较大,开具时间不固定,税务机关不可能搞实时监控,事后的监督更难以把握,进项税额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有些地方的国税机关采取与公安部门联合鉴别销售者身份的办法,实际操作中不但工作量太大,只能准确核实少部分销售者的身份,仍不能解决收购企业假购真开、无购进虚开、一个身份证多次开、转借身份证开具的问题。

4、在税款抵扣政策上,按含税价计算进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造成了“低征高扣”或“增值不缴税”的现象。

按含税价计算进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人为造成纳税人税负降低,多数企业进项大于销项,无税可收,影响了税收收入,造成了“高扣低征” 或“增值不缴税”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成因分析(一)政策存在缺陷,为农产品收购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了便利。

按现行政策规定,有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在收购业务发生时,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凭此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由于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做到即时监督,为一部分纳税人采取虚假开具收购凭证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

部分农产品收购企业擅自扩大开具范围,数量、金额上虚增进项抵扣,达到少缴纳或者不缴纳税收的目的。

如部分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时对农户结算是一个价,开具凭证入帐又是一个价,并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

同时,现金交易的大量出现,即使是通过银行帐户结算也大都是“过过户”而已,税务机关对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很难去印证,无法及时、有效地通过银行对其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部分政策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

目前,从表面上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但由于计提进项税按含税价,计提销项税按不含税价,形成了税基口径不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违背了增值税的涵义、原理。

(二)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是造成农产品进项税抵不实的客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纳税人的第一目标。

虽然税法宣传年年搞,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依旧,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认为逃避缴纳税款有理有利,在道德上不认为可耻,在法律面前无所畏惧,赚钱第一,有钱能使鬼推磨,这些人千方百计在税收上钻空子,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

谁不缴纳税款或者少缴纳税款谁就有本事,是能人,在当前法律观念远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纳税人相互攀比、相互学习借鉴,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推陈出新,千变万化,让税务机关防不胜防。

如我市在对一些皮革加工企业和中药材加工企业调查发现,由于原料消耗率较大,企业之间技术力量参差不齐,而税务机关对其技术标准和条件难以把握,纳税人便堂而皇之的大量开具收购凭证虚增进项税额。

(三)税务管理措施不当、不力,部分人员责任责任意识不强是造成农副产品进项税金抵扣不实的重要原因。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购销双方无任何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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