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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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当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农产品抵税凭证包括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类,一般情况下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情况复杂,交易多以现金为主,受企业财务核算缺少强有力制约因素制约,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同程度存在问题,税收征管面临挑战和巨大的难度。本文拟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就抵扣凭证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应对作一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方面的因素
1、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农产品扣税凭证的企业利用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收购发票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一是收购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虚开、代开现象严重;二是填写合要求,开票不规范;三是视中间贩运商户为自产农业生产者,大量开具收购发票,致使中间贩运商户偷逃了税收。一些企业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买价以抵扣税款。
2、变通或片面执行政策。政策的实际运用中,很少有企业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量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顶格开具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与实际的农业生产者的种养植能力相差过大。有些企业几乎不索要普通发票,适当压低产品价格,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以此向中间商索要好处;并造成中间商或者贩子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领取普通发票,形成大量税收流失。
3、抵扣政策成为纳税人税款调节缴纳的工具。企业往往采取提高开具单价或虚开收购凭证的手段来调节税款,
即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提高开具单价,为多提进项税打基础;或每到期末或者月末结帐,当企业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开具一定数额的收购凭证,以冲抵销项税,来达到进销项税额平衡、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同时,为别的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增加进项税金、转借发票、买卖发票等现象时常出现。
4、农民专业合作社潜在着较大的税收管理漏洞和执法风险。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业经营上它既具有农资购销流通的商业特征,又具有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生产特点;在税收管理上它既涉及到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惠农税收政策,又存在增值税计税、抵扣等应税业务。对此类新型经营组织的税收管理异常复杂,操作非常困难。由于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特殊性、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制度办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在税收管理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和不足,潜在着很大的税收管理漏洞和执法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税收管理措施亟待规范和完善。
(二)税务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1、对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或办法。收购发票由各地自行印制,种类繁多,对某些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管理规定千差万别。税务机关管理手段落后,特别是很难确认收购对象的真实身份究竟是自产农业生产者还是贩运中间商户。收购对象多为个人和现金交易,农产品流通渠道多,购销加工企业与农业生产者之间存在诸多中间环节,收购对象的真实身份很难确认,在收购产品的规格、单价、等级、损耗等的确认方面也无专业知识,事后无能力对企业开票的真实情况进行有效核实等,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以后检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2、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控管措施不力的问题。一是对收购凭证的开具管理不严。明知开具不实,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对明知不符合进项税抵扣要求的收购凭证也没有予以纠正。二是对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业产品后又销售的经营者的税收控管不严。大部分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其收购凭证上销售者的姓名不是很多很复杂,每个
企业都有几个固定的客户,几乎每个月都有这几个客户的销售记录,就是查不到这些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和纳税记录,大量的税收被流失掉。三是发票管理不严。一方面是收购凭证是企业单向开具、使用,不涉及其他人,不能相互都督和制约,税务机关检查时不能比对,不便于管理;另一方面,政策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销售者不使用普通发票,购进企业不索取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者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
(三)税务管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
1、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很多,针对性不强,实际操作困难大。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具有季节性强、业务量大、收购范围零散等特点,企业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费时耗力,特别是异地收购,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如委托个人代收、经纪人转手、个体商贩转手),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然后据此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多数采用现金交易方式。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向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并且应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脱离了实际,从而造成可操作性差、难于管理等问题。一是税务机关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