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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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注意事项
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可凭自行开具的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农业生产者企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凭其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3%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收购或购进农业产品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应按照先付款后抵扣规定执行。(国税发[1994]122 号财税[2002]12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特别是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应当详细填写,凡项目填写不
全或填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农产品所需款项(包括现金和支票)必须由同一银行账号支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到异地收购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管理比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一般纳税人收购企业使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
从2005 年4 月1 日所属期起,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包括有抵扣联和无抵扣联)必须通过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采集收购发票信息并生成《收购统一发票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每月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不按时报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税明电[1999]10 号)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
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5]56 号)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
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
养殖业、
林业、
牧业、
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
、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
、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
、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
、
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
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
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
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
应在委托加工协议
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
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
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
同时填写
《申请领购农
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
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
税
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
、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
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
、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
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
、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
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
、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
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
购发票进行开具。
6
、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
发票。
7
、
省级以上
(含省级)
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
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
② 收购金额在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