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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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发﹝2003﹞61号
【发文日期】2003-07-24
【实施时间】2003-07-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人事处)报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工勤人员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勤人员是指在我省各级国税部门工作的所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包括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不含各级国税机关聘请的临时人员)。
第三条 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分为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两种。
根据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工勤人员的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勤人员所在县(市)国家税务局保
管,城市分局的工勤人员档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保管。
第五条 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工人应当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工勤人员应当在工勤岗位工作,不得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或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第七条 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所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5年。
合同期满,单位有权根据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情况及本单位编制情况,在人事部门综合考察后,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 工勤人员的政治、党建等学习教育参照干部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工勤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由本级国税局负责,上级国税机关可以组织系统内工勤人员进行统一的专业技能、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条 新进的工勤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理论、岗位技能、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一条 鼓励工勤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要组织工勤人员参加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技术等级考核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考评。
(一)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经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5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
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是考取技术等级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了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年限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第十三条 工勤人员比照公务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工勤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基本合格是介于合格与不合格之间的考核结果等次。
基本合格的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一般,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可以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合格以上的,具有晋升下一个岗位工资档次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不得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当年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由行政领导对其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降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并离岗培训。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资料单独造册,随同公务员年度考核资料报省局备案,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工勤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单位评选先进、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紧密结合。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般可给予嘉奖及其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的比例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的总比例。
即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总体上掌握在市、州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有在职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二)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辞退费的发放形式和标准按照湖南省人事厅湘人调[1992]12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勤人员受到党纪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的有关组织处理措施参照公务员的组织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严重超编的实际情况,今后原则上不再从系统外调入工勤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