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

合集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3]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3]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意见(新政办[2013]5号2013年1月28日)2012年以来,受国际欧债务危机,国内投资和消费拉动不足影响,国内外市场需求均出现大幅度萎缩,工业经济整体增速放缓,企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各种挑战和困难明显增多,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出现变化,赢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企业财务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文〔2012〕9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预警监测,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营造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财务与金融风险及时预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推进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建立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长效机制,确保全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运行。

二、工作目标(一)及时防范重大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

及时发现和预警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隐患,确保企业资金链运行平稳。

(二)及时遏制风险损失扩大蔓延。

企业一旦发生重大财务与金融风险,应快速有效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遏制风险蔓延。

(三)及时化解重大财务与金融事件。

及时化解因企业财务与金融风险引发的重大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减低损失。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企业财务和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检查监督,市政府颁发了(新政文〔2012〕97号)文件,成立了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社局、住建委、房管局、审计局、工商局、人行新乡中支、新乡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乡市企业财务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通知-新政办[2005]199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通知-新政办[2005]199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市)区全面推行财政统发工资的通知
(新政办[2005]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乡镇机构改革要在年底前完成。

截止11月底,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加强乡镇机构改革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财政全供人员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保障县乡财政全供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现将财政统发工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将乡镇财政全供人员全部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

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委托当地代理银行将本级及乡镇财政全供人员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

二、财政统发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乡镇机构编制内的财政全供人员及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三、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于年底前对各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有关要求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新政办[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银企沟通,使银行更好地了解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增加信贷投放,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银行和企业联系制度,要求全市683户(截止2006年底)规模以上企业都要有银行联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属各银行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各副行长(副主任)及信贷科长(主任),每人联系10家中小企业,本行(社)内各联系人的联系企业不得重复。

二、联系人要经常深入联系企业,调研银行和企业协作情况,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宣传信贷政策,推介信贷产品,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三、各银行要建立联系企业档案。

四、各银行联系企业工作作为我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工作考核。

市委、市政府领导将听取关于银行联系企业情况的汇报。

五、市人行负责将全市683户规模以上企业分解落实到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每家企业都落实到联系人。

市人行要加强对市各银行金融机构和各联系企业的沟通和督导,及时掌握和分析银行和企业的联系情况,不断推进银企沟通合作,推动我市中小企业的发展。

六、各银行于2007年4月24日前,将联系企业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和市政府金融证券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新政办〔2022〕 14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6日新乡市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

提高市、县级应急周转资金池运行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扩大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在应急转贷资金规模范围内,银行可足额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5日内免费使用。

积极争取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

落实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星级企业评定等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小升规”,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积极争取上级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帮扶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

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中小企业减轻房租、水电费等负担。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二)充分发挥基金支持作用。

积极对接省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强我市基金管理公司与国内省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探索多方合作模式,适时设立我市新兴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1.12•【字号】新政办〔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运行流程第五章数据管理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七章附则新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畅通群众诉求通道,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政府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在我市设立,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的非紧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统称。

市政府设立的称为市级12345热线;国家、省有关部门设立的称为分中心热线。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12345热线工作,建立健全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热线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工作保障,并将12345热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12345热线遵循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一号对外、属地管理、接诉即办、分类处置、分级负责、限时办结、督查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合理诉求及时得到处置办理,打造政务服务“有诉即办”的总客服。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文[2014]6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文[2014]6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文[2014]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能通知如下:一、组成组长:舒庆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孟钢市委政法委书记王玉民市政府副市长刘尚进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张建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吕书文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杨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路文忠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猛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顺芝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迎彩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侯辉生市发改委主任杜家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学智市监察局局长郜建军市民政局局长张金战市人社局局长李全中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吴毅强市住建委主任XXX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牛晓辉市农业局局长肖玉魁市林业局局长薛永宏市商务局局长褚原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牛天恩市工商局局长岳绍琪市信访局局长冯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苗江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京平市审计局局长王炎明市统计局局长尚鲁豫市地税局局长王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聂玉国市房管局局长陈健市国家安全局局长刘凯市外侨办主任张翔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行长王鑫新乡银监分局局长周济迅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李分顺市财政局副局长石秀田市公安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王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政策、方案,协调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新政办[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促进我市的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新乡奠定基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建设等有关活动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等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一)加强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管理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核实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

(二)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建设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项目或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承接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同时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担保保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新政办(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30日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2.取消企业聘用干部审批职责。

3.取消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审批职责。

4.取消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不包括人才流动机构)审批职责。

5.取消企业惩处职工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责。

6.取消用人单位招工备案职责。

7.取消《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备案)职责。

8.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台、港、澳人员在新就业许可职责。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深入企业调研解决困难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深入企业调研解决困难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深入企业调研解决困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新政办[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深入企业调研解决困难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我市筛选出部分发展势头及潜力较好企业的31个问题。

按照市领导巡视督导服务企业机制的要求,请各涉及市领导、县(市、区)及职能部门尽快深入有关企业调研,优先帮助这些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健康较快发展。

近期,市政府将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解决情况汇报,对需要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提交会议进行讨论。

现将部分发展势头及潜力较好的企业问题通知如下:一、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企业问题1.新航集团申请解决供热问题。

目前市政供暖管道沿牧野大道仅铺设到午阳路以北,而新航下属豫北、平原两个新厂区毗邻,均位于午阳路以南,管道暂未铺设,无法保证已搬迁近千名员工冬季取暖,尤其是豫北EPS电动转向器生产对温度有严格要求,如无法取暖,将难以按质量完成生产。

希望政府尽快解决高新区冬季热力供应问题。

分包领导:舒庆所在区域:市直涉及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委2.新航集团平原机器厂用电问题。

为保障平原机器厂马庄试验中心用电安全,希望协调减少停电,若必须停电请提前进行通告。

希望协调为企业建设用电专用线,保障企业用电。

分包领导:舒庆所在区域:市直涉及部门:新乡供电公司3.新航高科技园项目问题。

新航高科技园占地518亩,有四个子项目和一块待建设用地,目前汽车动力转向器生产线、工程车空调及散热器生产线两个子项目已经办理土地证并陆续投产。

剩余项目土地共计295.29亩,拟全部交清土地款和契税,一并办理土地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通知精神进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通知精神进一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4]94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4【实施日期】2014.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4]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新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河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4〕114号)的要求,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按照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为重点,突出协调配合,突出长效机制,突出分类指导,进一步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任务目标编制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禁止。

对现有审批前置环节进行全面清理,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且形成竞争充分的服务,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9〕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和高度,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帮扶和保障力度的决定,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工会协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形成政策源头保障、常态化帮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切实帮助城市困难职工尽快解困脱困,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明确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工作原则1.统筹协调。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有关部门与工会要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2.兜住底线。

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城市困难职工基本生活。

3.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救助、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发生。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新政[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27号)为切实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24号)精神,及2007年5月1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意义(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

工资收入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主要来源,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拖欠工资不仅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

当前,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采取有效措施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拖欠职工工资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尽早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新乡老工业基地振兴、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扎实地解决好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8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新政办[2010]184号)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正确决策,是被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为坚持和完善我市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职责,增强监督功能新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履行出资人的监督职责。

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

发挥监事会作用要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要坚持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

要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与市国资委其他方面监督管理的协同配合及监事会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的有效途径。

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核销不良资产等重大事项时,要充分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要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

二、加强当期监督,提高监督时效要积极探索监事会监督的新方法,提高监事会工作的有效性。

今后,对企业上年度的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应于下年度的上半年完成。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当期监督检查工作,把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体现现场监督和直接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提高监督时效,逐步将当期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企业,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6•【字号】新政办[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我市自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力度,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建设市场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有些建筑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致使新的拖欠隐患依然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建设和谐新乡,2008年2月14日,市政府秘书长刘林成召集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建立健全保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一)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应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窗口,并设专人接待来访,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企业确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等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在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后,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新政办[2013]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新政办[2013]8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仲裁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新政办[2013]8号2013年1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仲裁工作的连续性,保护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根据人事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新乡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新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委员:王治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张文慧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牛守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何乃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委员:姚臣元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攸荣跃市住建委副主任
宗万太市公安局副局长
魏立新市房管局副局长
马长杰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同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马国庆市国土局副局长
范承东市工商联副主席
张迎军市银监局纪检书记
宋慧鹏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黄进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秘书长:冯晖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新政办〔2020〕 46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2日新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等文件规定以及河南省政府考核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发包单位因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解决,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生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四条对因工程款不到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因拖欠工资造成打砸公共设施、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等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及项目管理人责任;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新政办[2008]45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26【实施日期】2008.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0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会议纪要我市自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力度,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建设市场多头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督,有些建筑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致使新的拖欠隐患依然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建设和谐新乡,2008年2月14日,市政府秘书长刘林成召集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同志,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建立健全保障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一)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应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分别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窗口,并设专人接待来访,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企业确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等需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在征得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后,主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明确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职工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新政文[2013]25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新政文[2013]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提高行政效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市政府对原有269个市政府临时机构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保留104个临时机构,合并设立3个,撤销107个,现予公布。

市政府对临时机构清理后,对于保留的临时机构要认真履行议事协调职责,组织有关活动由临时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不得再由市政府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内部工作安排的内容,要以临时机构名义发文,不得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文。

其组成人员根据工作变动情况自行调整。

对已明确撤销的临时机构,其工作由主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具体工作由主管部门承担。

合并设立的临时机构的成员单位及其组成人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临时机构自行发文。

今后将严格控制新设机构,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明确要求设立的,市政府一般不再新设临时机构;确需设立的,须报经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方可设立。

附件:1.保留的临时机构名单(104个)2.合并设立的临时机构名单(3个)3.撤销的临时机构名单(107个)新乡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附件1保留的临时机构名单(104个)(一)王战营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2.新乡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3.新乡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4.新乡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5.新乡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7.新乡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工业产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9.新乡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10.新乡市教育资源整合领导小组11.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12.新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13.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14.新乡市新区医院建设及市妇幼保健院搬迁工作领导小组15.新乡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16.新乡市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17.新乡市世行贷款新型城镇化社区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18.新乡市城市商业银行改革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二)王治通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2.新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3.新乡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4.新乡-郑州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5.新乡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6.新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7.新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9.国家火炬计划新乡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10.新乡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11.新乡新型电池及材料特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12.新乡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3.新乡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14.新乡市建设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示范市领导小组15.新乡市电池及相关产业发展领导小组16.新乡市企业应急互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三)王晓然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3.新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4.新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5.新乡市绿化委员会6.新乡市封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领导小组7.新乡市引黄补源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现代畜牧业发展领导小组9.新乡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10.新乡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领导小组11.新乡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四)贾全明常委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新乡市数字城管升级改造领导小组3.新乡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4.新乡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期中考核工作领导小组5.新乡市平原体育(会展)中心建设指挥部6.新乡市城建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7.新乡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9.新乡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10.新乡市耕地保护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11.新乡市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建设领导小组12.新乡市城市绿化建设指挥部13.新乡市军用直升机场搬迁指挥部14.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五)杨书廷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2.新乡市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3.新乡市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考区委员会)暨新乡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4.新乡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5.新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评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7.新乡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8.新乡市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9.新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领导小组10.新乡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医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六)周建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2.新乡市化肥淡季储备领导小组3.新乡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4.新乡市中原印刷包装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5.新乡市商贸流通系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七)孟钢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防火委员会2.新乡市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3.新乡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4.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5.新乡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6.新乡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7.新乡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八)刘森副市长担任组长(主任)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新乡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3.新乡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4.新乡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5.新乡市城乡居民家庭经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7.新乡市军事设施保护委会员8.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9.新乡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10.新乡市地名委员会11.新乡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指挥部12.新乡市西部物流工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13.新乡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14.新乡市征兵领导小组(九)王玉民副市长担任组长的临时机构1.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新乡市保护电力设施领导小组3.新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4.新乡市煤层气产业发展领导小组5.新乡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6.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工作领导小组7.新乡市政府化解环宇集团财务风险监督协调小组8.新乡市长城资产包回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9.新乡市处置飘安集团债务问题协调小组附件2合并设立的临时机构名单(3个)1.新乡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新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新乡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合并设立)组长:王战营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保旺市委秘书长王治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玉民市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新政文[2006]97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乡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新政文[2006]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做好农民工工作,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文件精神,建立“新乡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农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行新乡中心支行、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商务局共2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范学贵同志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刘林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XXX双同志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新政[2009]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新政[2009]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意见(新政[2009]2号)为完善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抑制不合理的分配差距,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深化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立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关系双方平等确定劳动报酬、科学处理生产要素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保持企业竞争力,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劳资互利共赢的有效途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作为富民工程、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振兴经济、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谈判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协调增长的原则,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为依据,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劳资共决、互利共赢的工资分配机制,使职工与企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0]1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
通知
(新政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联席办公会议由常务副市长王战营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张文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朱性福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
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乡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商务局、市总工会。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此项工作。

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泉任办公室主任。

新乡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快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

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引导企业合理投资,避免盲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出现产品滞销、停工停产和拖欠工资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