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法律法规学习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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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涉农法律法规具有种类多,门类全的特点。
种类多。国家法律13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8部,农业部规章96部。
门类全。
从法律效力讲,有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农业部规章等,还有一些规范些政策文件。
从调节的内容看,包括综合、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科教、市场信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从调节的生产过程来看,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在众多的农业法规法规中,《农业法》和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与我们关系比较密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的,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农业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农业法属于基本法,可以说,是农业方面的“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费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2.农业法对农资使用者因使用假劣农资造成损失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农民购买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要到证照齐全的合法经营单位购买;要选购证号齐全、适宜当地使用的合法品种。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要向销售者索要发票,要妥善保管好购货发票、农资产品包装物、标签及产品说明书等,以便有质量问题时依法索赔。发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当地农林、工商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种子管理
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来说,广义的种子是指一切可被用作播种材料的植物器官,不管它是植物体的哪一部分,只要能繁殖后代的都统称为种子. 《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能否被用作播种材料,是通过种子检验来判定。俗话说,有收无收在于种,收多收少在于肥,因而,种子是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商品是指以作为商品种子出售为目的的种子。
种子质量是指种子这种特殊商品所要满足人们使用种子所要求的特征特性的总和。种子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种子的品种属性,二是种
子的播种品质。品种属性指品种纯度、丰产性,抗逆性、早熟性、产品的优质性及良好的加工工艺品质等。播种品质是指种子的充实饱满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活力及健康度等。高质量的种子应当兼有优良的品种属性和良好的播种品质,缺一不可。
评价种子质量有多个指标,其中尤以品种纯度最为重要,品种纯度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在检测品种纯度之前首先要查明所检品种的真实性。种子的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 ( 如标签等 )是否相符。此外评价种子质量的指标还有种子净度、水分、发芽率、健康度等。种子质量标准对种子的要求并不包括种子质量的全部内容,在我国只是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四项指标。因此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的种子(即合格种子)并不证明种子没有质量问题。特别是一些很重要的品种属性如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健康状况等没有在种子质量标准中体现。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必须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有标准的,生产商承诺的指标不能够低于规定的标准。
3.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如何分类核发?
答: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转基因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60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要求,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转基因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检验、贮藏、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促进种子市场繁荣,方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种子法》规定四种经营主体经营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营业执照。(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4.生产、经营和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有哪些规定?
答: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及农业部和省农林厅的相关政策,稻、小麦、棉花、玉米、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为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事关国计民生,其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份已审定的必须通过本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引进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审定公告所指的适宜区域内生产、经营和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不要通过审定,如大麦、五谷杂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