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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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释义
(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
1.《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适用范围、时间和对象是什么?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本规定是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本规定与《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保持一致,并以上位法为准则。
本规定的适用地域范围见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超出北京市行政区域即失去其效力,这是北京市政府规章性质所决定的。
本规定的适用时间见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即在2007年4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对于2007年4月1日前的相关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予以解决,而仍应沿用《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滑雪场所安全管理
规范》等相关规定。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是第二条第一款:“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何谓体育运动项目呢?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体育运动项目”的含义做了具体说明,“本规定所称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为准。”由此可见,只有国家体育总局明确规定并对外公布的项目方属于“体育运动项目”的范畴,在本规定中,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主要是指由各级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执行,组织大型体育活动按照市政府关于组织大型活动的相关法规执行。
2.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哪些?
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主
体包括:市和区、县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监部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权内,共同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具有综合检查、监督和处罚的职权。具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变配电室的操作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职权。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既要保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符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又要保证其正当的权益不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体育行政部门是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赋予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未建立例会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配备持有相应职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和专职救生员、未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消防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对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出现的消防安
全问题,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等行为,行使相应的处罚权。
质量监督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实施专项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但对于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无直接的处罚权。
3.消费者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如何认定?如何赔偿?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设备、器材。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同时,作为消费者来讲,同样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遵守体育运动项目活动的相应规定,正确服从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
消费者来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如果消费者在场所内正常活动时造成了安全事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来承担
责任。如果消费者故意对自己造成损害,那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是不会对此损害承担责任的。如果消费者对自己受到的伤害存在重大过失,那么也可能根据过失的程度相应减轻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负的责任。“重大过失”不同于一般的“过失”,一般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而造成的过错,而“重大过失”是指消费者违反了明显的注意义务的情形,例如,消费者,未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或未遵守体育活动场所各项安全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就属于消费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将不会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全部承担,因为此时已超出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
体育运动存在着正常的风险,由于正常风险造成的损害也不应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承担。例如,在一些对抗性较强的运动中造成的合理伤害,应当由消费者之间自行协调解决,此种伤害不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内。
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的全面检查义务包括哪些?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在每日营业开始前、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都对该体育项目经营场所负有检查的义务。其中,在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