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报社通讯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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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报社通讯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联队伍建设,规范通联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通讯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通讯员主要由州直各单位,各县宣传部、两办及其他单位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县广播电视台从事新闻报道的记者担任;具备比较熟悉新闻宣传业务工作的条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其他单位、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亦可申请担任通讯员。
第二条通讯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工作职业道德,遵守报社的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通讯员是报社新闻宣传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为报社提供新闻宣传稿件和新闻报道线索,协助报社做好报纸发行工作,协助报社开展与报社业务相符合的其他活动。
每位通讯员每年须在《海南报》、《海南藏文报》或“海南州手机报”发表稿件20篇,或提供稿件50篇,其他工作任务视不同情况一并列入本人年度考核。
同时,享有优先刊用稿件、参加报社组织的各类相关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通讯员队伍由报社记者部统一管理,记者部指派专人负责通讯员的培训、审核、发证、登记、考核工作。
第五条通讯员的发展,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亦可由报社各部门推荐,报社审核批准。
第六条报社每年对通讯员进行工作考核与奖惩。
见报稿件数量多、质量高且工作成绩突出的通讯员,有资格参选当年“优秀通讯员”。
报社为“优秀通讯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通讯员,报社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其通讯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不力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通讯员,将对其提醒、警告直至取消通讯员资格。
第七条通讯员的推荐申请经报社记者部审核、主管社领导批准后,由报社统一颁发《海南报通讯员证》。
第八条《海南报通讯员证》是通讯员从事新闻宣传活动的身份证件。
由海南报社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验印、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通讯员证件不得作为与新闻宣传无关的其他活动证明。
通讯员证件遗失,须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报社报告,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通讯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其通讯员证须在一个月之内交回海南报社。
第十条通讯员证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证件有效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通讯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社为其换发新证;否则,将自动终止其通讯员资格。
海南报社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