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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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规 定。
第六章 城市绿地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 (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 《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 模。 (三)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占地面积的 65%。 第十六条 附属绿地 (一)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 带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当路侧或路中 绿带宽度大于 8 米时,计入城市公共绿地。 (二)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亳州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成 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 25%。 第十七条 居住用地绿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4%,且应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
(六)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 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 5 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 70 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 类投放站。
(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 10 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 50 平
第三章 居住用地
第七条 布局准则 (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 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2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5000~52500 11500~17500 1050~3500
√ 〇×××××××
√ 〇〇×〇××××
√ √〇〇〇××××
〇 √√√〇×〇××
× 〇√√〇××××
× ××√×××××
× √〇〇√〇〇×× × 〇〇〇〇√××× × ×××√×××× 〇 〇〇〇〇×√〇〇 〇 〇〇〇〇×√〇〇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
-3-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 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 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 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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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500 米,公厕宜布置于 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一)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 用。 (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工业用地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一)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二)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调整。 (三)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 号“关 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工业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 分设生活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 (一)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
(一)中小学的配套根据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布点的要求统一选址,统 一建设。
(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 1000 户的居住小区,按 30 平方米/ 百户,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 1000 户的小区, 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
(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 3000 人-5000 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 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5000 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 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
30%
1.2
居住建筑(含酒 多层
20%
1.6
28%
1.5
店式公寓)
高层
28%
4.0
25%
3.0
多层
45%
2.8
40%
2.5
商贸、办公(含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 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 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 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2-
序
用地类别
号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第第第 一二三 类类类 R1 R2 R3
公共设施用地
商 贸 办 公 C1C2
教 科 文 卫 C3C5
工业用地
第第第 一二三 类类类 M1 M2 M3
仓储用 地
市
危 政公
普 险 用设
通 W1
品施U
W2
绿地 G1 G2
1 低层住宅建筑 √ √ 〇 ×
危险品仓库
××× ×
21
批发市场
××× √
22 社会停车场、库 〇 〇 〇 〇
23
加油站
〇〇〇 〇
24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〇 ×××××××× 〇 ×××××××× 〇 ×××××××× √ 〇〇〇〇××××
√ 〇×××××××
√ √〇×〇×××× √ 〇×××××〇〇 √ 〇×××××〇〇 √ 〇××××××× √ √√〇√〇√〇〇 √ √〇×〇×〇×× × 〇〇×〇××××
(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 166 平方米/千人; 用地面积不低于 280 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 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 200 平方米/千 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 400 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 20 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 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宜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注:每户按照 3.5 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 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 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八条 规划标准 (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 4 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共开放空间
第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 (一)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 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 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 确定。 第十九条 城市广场
-9-
(一)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二)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 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 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 应设置公厕。 (三)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 45%,绿化宜 种植乔木。 第二十条 城市水体 (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 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环保和绿化等要求。 (二)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 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 性。 (三)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 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四)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 〇
高等院校、中等专
13
××× ×
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 14 校、成人学校和业余 × 〇 〇 〇
学校
15
科研机构
×〇〇 〇
对环境基本无干 16 扰、污染的工厂 × × × ×
对环境有轻度干
17
××× ×
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 18 扰、污染的工厂 × × × ×
19
普通仓库
××× ×
20
-1-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 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 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2 多层居住建筑 × √ √ 〇
3
高层居住建筑 × √ √ 〇
4
集体宿舍
×√√ 〇
教育设施(中小学、
5
幼托机构)
√√√ 〇
6 商业服务设施 √ √ √ √
7
文化设施
〇√√ √
8
体育设施
√√√ 〇
9 医疗卫生设施 √ √ √ 〇
10 市政公用设施 √ √ √ √
11 行政管理设施 √ √ √ 〇
12
农贸市场
-8-
的 7%,且应不小于 1 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 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10%,且应不小于 1.5 平方米/人。
(2)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 70%;旧区改建可 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4)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 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二)停车泊位下有植草砖铺装且泊位之间栽植不碍停车的乔木,可 按绿地计算。 (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 屋顶高度距室外地坪≤2.4 米,且能方便到达的,全部计入绿地面积。
第八章 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
- 10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 行(具体指标见表 3)。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 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拼接式住宅
旧城改造区
D
FAR
-
-
30%
1.2
新城区
D
FAR
-
-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 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1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 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 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 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
-4-
(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 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 年版)的规定。
第九条 零星建设开发控制 (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 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 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二)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规 定。
第六章 城市绿地
第十五条 公共绿地 (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 《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 模。 (三)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占地面积的 65%。 第十六条 附属绿地 (一)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 带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 1.5 米;当路侧或路中 绿带宽度大于 8 米时,计入城市公共绿地。 (二)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亳州地方特色的树种,宜设计成 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 25%。 第十七条 居住用地绿地 (一)新建居住区的公共绿地,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1) 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4%,且应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
(六)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 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 5 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 70 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 类投放站。
(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 10 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 50 平
第三章 居住用地
第七条 布局准则 (一)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 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2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5000~52500 11500~17500 1050~3500
√ 〇×××××××
√ 〇〇×〇××××
√ √〇〇〇××××
〇 √√√〇×〇××
× 〇√√〇××××
× ××√×××××
× √〇〇√〇〇×× × 〇〇〇〇√××× × ×××√×××× 〇 〇〇〇〇×√〇〇 〇 〇〇〇〇×√〇〇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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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 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 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 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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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500 米,公厕宜布置于 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口。
第十二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一)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 用。 (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 工业用地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一)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二)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实施逐步调整。 (三)工业区开发强度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4 号“关 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工业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 分设生活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 (一)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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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的配套根据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布点的要求统一选址,统 一建设。
(二)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 1000 户的居住小区,按 30 平方米/ 百户,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 1000 户的小区, 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
(三)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 3000 人-5000 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 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5000 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 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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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含酒 多层
20%
1.6
28%
1.5
店式公寓)
高层
28%
4.0
25%
3.0
多层
45%
2.8
40%
2.5
商贸、办公(含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 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 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 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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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用地类别
号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第第第 一二三 类类类 R1 R2 R3
公共设施用地
商 贸 办 公 C1C2
教 科 文 卫 C3C5
工业用地
第第第 一二三 类类类 M1 M2 M3
仓储用 地
市
危 政公
普 险 用设
通 W1
品施U
W2
绿地 G1 G2
1 低层住宅建筑 √ √ 〇 ×
危险品仓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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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
××× √
22 社会停车场、库 〇 〇 〇 〇
23
加油站
〇〇〇 〇
24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〇 ×××××××× 〇 ×××××××× 〇 ×××××××× √ 〇〇〇〇××××
√ 〇×××××××
√ √〇×〇×××× √ 〇×××××〇〇 √ 〇×××××〇〇 √ 〇××××××× √ √√〇√〇√〇〇 √ √〇×〇×〇×× × 〇〇×〇××××
(四)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 166 平方米/千人; 用地面积不低于 280 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 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五)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 200 平方米/千 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 400 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 20 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 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宜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注:每户按照 3.5 人计算。
(二)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 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 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十章的规定。
第八条 规划标准 (一)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 4 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共开放空间
第十八条 公共开放空间 (一)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 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 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 确定。 第十九条 城市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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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二)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 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 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 应设置公厕。 (三)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 45%,绿化宜 种植乔木。 第二十条 城市水体 (一)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 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环保和绿化等要求。 (二)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 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 性。 (三)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 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四)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 〇
高等院校、中等专
13
××× ×
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 14 校、成人学校和业余 × 〇 〇 〇
学校
15
科研机构
×〇〇 〇
对环境基本无干 16 扰、污染的工厂 × × × ×
对环境有轻度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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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 18 扰、污染的工厂 × × × ×
19
普通仓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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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 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 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2 多层居住建筑 × √ √ 〇
3
高层居住建筑 × √ √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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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宿舍
×√√ 〇
教育设施(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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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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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业服务设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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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设施
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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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施
√√√ 〇
9 医疗卫生设施 √ √ √ 〇
10 市政公用设施 √ √ √ √
11 行政管理设施 √ √ √ 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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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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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7%,且应不小于 1 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 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10%,且应不小于 1.5 平方米/人。
(2)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 70%;旧区改建可 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4)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 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二)停车泊位下有植草砖铺装且泊位之间栽植不碍停车的乔木,可 按绿地计算。 (三)屋顶绿化面积计算 屋顶高度距室外地坪≤2.4 米,且能方便到达的,全部计入绿地面积。
第八章 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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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 行(具体指标见表 3)。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 后实施。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拼接式住宅
旧城改造区
D
FAR
-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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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
D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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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 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 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 1 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 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 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 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 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 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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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居住用 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 年版)的规定。
第九条 零星建设开发控制 (一)零星建设是指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 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二)零星建设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三)零星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 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