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知识点清末预备立宪的内容和实质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概念: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被告时, 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 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
其本国法律裁判。它破坏了中国的司法方权
确立:始于1843年7月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 程》,在以后签订的一糸列不平等条约中 得以扩充
2、会审公廨制度 概念:又称会审公堂,是 1864年清政府与英、 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 立的法院,管理各国租界内各等案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按 1868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的规定,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 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相诉讼及被 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 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二)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5年清廷选派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1906年 回国上奏实行宪政的三大利:“一皇位永固,二曰外患 渐轻,三曰内乱可弭”。促使清政府仿行宪政
2、颁布“仿行宪政”的上谕及实质 1906年9月1日,发布“仿行宪政”上谕,强调仿宪的
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实质:迷惑群众、抵制革命、继续维护专制统治——政
亲属、继承编——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仍沿袭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行
3、商事立法 (1)第一阶段(1903-1907年):
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颁行的法规有:《奖励公 司章程》、《公司律》、《破产律》、《奖励商 勋章程》等各种单行商事法规。
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
内容: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义务” 9
条两部分,共23条; 内容实质: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它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
皇帝的地位和权力加以确认而已。
历史意义:历史上首部宪法;内容带有封建性;结构比较 完整
(2)《十九信条》
颁布: 1911年11月3日,清廷为了阻止革命,正式公 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
(2)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 主持起草,1908年,清政府聘请志田钾太郎帮 同起草商律,分《总则》和《商行为》两编。农工 商部制定《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的修定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1906年完成,沈家本起草,共5章260条,
内容:该法采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一的体例, 较为糸统地规定了各项诉讼程序,并采用了 近代西方法律中公开审判、陪审和律师制度
谢谢
(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1907年颁 行的诉讼法规,共5章120条。
(3)《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 讼律草案》
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否决后 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完成。
5、法院组织法:
(1)《大理院编制法》:清政府为配合官制改 革,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 织的单行法规,共5节45条。
(2)《法院编制法》:1910年清政府公布的关于 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164条。
(三)法律的基本内容: 1、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2、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1)确认私营工商业的地位 (2)奖励集资较多、经营有方的私营工商业者 3、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4、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5)、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离 4、承认辩护制度 5、狱政制度的改革与“模范监狱”的设立
狱政制度的改革 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 改革监狱管理制度
“模范监狱”的设立 建立罪犯习艺所 设立模范监狱
(三)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 1、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
(四)清末立法的特点: 1、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 统治,又要考虑帝国主义利益 2、在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封 建法律
3、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色彩的 内容合二为一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 、中央:刑部——法部:负责司法行政 大理寺——大理院: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设总检察厅 2、地方: 京师地方审判机构:城献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 判厅、和大理院 各省地方审判机构: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 级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的组成: 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 公诉并监察判决的执行
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实质 1、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 2、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 3、清末立法的实质
(二)立法概况
1902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负责修订现 行法律,由沈家本、伍廷芳负责修订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宣统元年12月 完成,二年4月17日颁行。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主要表现: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大清律例》中吏、户、礼、兵、刑、工
治骗局
3、官制改革 和单行行政法规 (1)官制改革 清末的官制改革始于1901年 中央: 1901年,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 1906年,改革原六部为十一部 与此同时 地方官制也进行了一些改革
(2)警察法律的颁布 〈结社集会律〉 〈违警律〉
(3)户口管理法规及〈各学堂管理通则〉
4、制定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颁布: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
C、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D、新增一些罪名
性质: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 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形式上反映 了
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 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7章,1569条, 1907年起草,1911年完成, 总则、债权、物权三编——日本学者志田钾太 郎和松岗义睚起草,采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 法原则
内容: 仿英国宪法,采取虚位元首和责任内阁制; 限制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性质: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5、制定《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1) 《谘议局章程》和谘议局 颁布:1908年7月22日,共12章,62条 谘议局的设立:1909年,各省相继成立谘议局 (除新疆外) 性质:是一个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律目。 ( 3)、改革刑罚,废除残酷刑 (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大清新刑律》: 制定: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博士岗 田朝太郎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 1月25日颁布。
内容:A、 改变旧律体例,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 部分
B、改革刑罚制度:刑名分为主刑和从刑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2) 《资政院章程》和资政院 颁布:1909年8月23日,共十章六十五条 资政院的设立:1910年9月23日设立; 性质:资政院不是正式的议院,是清政府进行统治的谘
询机构
三、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 1、“折衷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世界最新之 学说,务期中外通行” 2、“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