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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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包括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

3. 职责

3.1甲、乙方监护人的职责:

3.1.1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3.1.2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3.2 用火人的职责:

3.2.1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3.2.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3.2.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3.2.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3.3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用火项目负责人(由基层领导指定)对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主持和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4 用火分析人的职责:

用火分析人应对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5 基层安全员的职责:

负责对特殊工种资质的审查,负责分析报告单数据的确认和填写,负责用火作业票的管理,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3.6 批准人的职责:

各级用火作业的批准人在审批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用火作业票》上的所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3.7 施工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措施的制定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4.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

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4.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1.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2.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3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4.4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4.4.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

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4.4.2 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

门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4.4.3 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

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分厂主

管领导签字,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4.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所在基层安全员留存(存根);第二联用火人持有;第三联甲方监护人持有。

4.6 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基层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基层项目负责人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

项目负责人由用火所在基层领导指定,基层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7 用火所在基层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

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

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

需要采取的措施,在该项栏中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

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8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所在基层安全员将分析报告结果填写在“用火作业票”的“分析结果”栏内,并将分析报告单粘贴在“用火作业票”的第一联上。

4.9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基层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分厂安全部门主管责任人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基层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基层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基层、分厂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基层负责人签发,经分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一级用火由厂生产总值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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