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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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流程

一、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设定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十六、十八条。

受理条件:

1、注册对象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2、注册对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所需材料: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2、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需要提供此材料);

4、车辆运营证(仅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需提供此材料);

5、继续教育记录(仅申请延续注册的驾驶员需提供此材料)。

二、办理流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流程图

三、注意事项

1、延续注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有效期满时,原聘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继续聘用,并按规定完成了不少于5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延续注册;二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需要重新注册,如驾驶员累计注册出租汽车服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的,也需按延续注册办理,且需提供参加不少于54个学时继续教育的证明。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注册服务单位”栏应填写拟被聘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对于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填写“个体经营”。

3、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4、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5、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四、附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附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

注:此表为申请从业资格注册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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