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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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之外,是否包括
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的“司法协
助”(第262—270条),就包含了送达文书、调
查取证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提出与履行
(一)司法协助提出的途径
一是外交途径,内国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
要起联系、转递作用的机关。各国都指定或建立
了专司这种职能的机关,但指定何种机关作为司
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各国做法有所不同,我国在
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明
确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
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行使中央机关的职权。
(二)主管机关
系指提出请求的和履行委托的具体机关,是
2、收到送达被告败诉的诉权恢复。如果传票或类 似文件已根据公约的规定送达,对于因被告未出 庭作出的判决,在被告没有过失和未获得足够时 间知悉该文件而提出抗辩,或者不知悉该判决未 提出上诉等情况下,法院可以恢复被告的上诉权, 但被告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不少于判决作出之日 的1年)之内,提出恢复上诉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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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4、为查明外国法提供协助。
5、出具诉讼费用减免的证明。
四、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
(一)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司法协助适用的只是内国法,在特殊情况下
适用外国法时,以不违背内国法为限,且司法协
助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二)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
当司法协助违反被委托国的公共秩序时,被
委托国便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了事,而不涉及任
四、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一)国内法的域外送达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有7种
可供使用的域外送达方法: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三是中央机关途径,由国家间通过缔结条约
或协定指定一个或数个中央机关,专门负责彼此
间有关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传递。这种途径
较为方便,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协助方式。
(二)司法协助的履行
1、履行的程序。外国法院的司法委托,只能适用 履行地国家,而不能适用请求委托法院国家的程 序法规定,这是各国奉行的一般法律原则。
2、履行的条件。凡司法委托的履行,除了要遵守 程序性规定外,还须符合实质性条件,如不得送
达虚假文件和委托执行无管辖权的判决,不得超
越被请求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事项,以及不得违 反该国的强行法规等。
三、司法协助的有关机关
(一)中央机关
中央机关,是指一国依照本国法律或条约的
规定,为进行民事司法协助活动而指定建立的主
行。这些特别程序是:
1、送达请求的提出。
2、送达请求的执行。
3、送达结果的通知。
4、送达费用的承担。
三、《海牙送达公约》
1965年举行的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
通过了全称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
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基本的内容是: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前言和第1条规定:希望为保证诉讼
何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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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域外送达文书
一、域外送达文书的含义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规定
的互惠原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
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域外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内国法院依据国内法律和
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将司
法文书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具体方式可归纳以下
几种: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
4、公告送达。
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二)间接送达
间接送达,是指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规定
的途径送达,即按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通过
中央机关进行的送达。由于这类送达有各国中央
机关的参与,故而间接送达要按照特别的程序进
具体委托事项的提出者和执行者。各国根据民事
文书的内容性质不同,指定的具体机关有所不同。
我国确定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协助工作职能的国
家机关,在这类工作中起着以下特殊的重要作用:
1、主持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条约。
2、可作为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3、解决执行司法协助条约的纠纷。
和非诉讼文件及时送达国外收件人创造适当条件,
愿意在司法上相互协助、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
但不适用于送达文件的收件人地址不详的情况。
公约对于适用范围的一些重要法律术语,没有作
明确规定或根本没有作规定,主要包括“民事和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以及“送达
到国外”。
(二)被告利益的特别保护
1、收到送达被告不出庭延缓判决。如果文书已按被 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或通知,或者按另一种 方式已有效地交给被告直至其居所,或者文件交付 的日期使被告有足够的期间完成提出抗辩前,受案 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但法院若认为该文件按公约规 定的方法已经送达,或者从转达该文件之日起,至 少6个月期间已经过去和法院认为时间已经足够等, 法院仍然可以作出判决。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域外送达文书 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四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一)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二)
——中国区际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章重点: 1、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和内容 2、域外送达的主要途径 3、域外取证的主要途径 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