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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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 中止履行:(一)经 营状况严重恶 化;(二)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 债务;(三)丧失商业 信誉;(四)有丧失或 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当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把协商变更的内容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超出原合同范围的重大变更要完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均应履行好附随的义务,及时正 确通知对方。 注意解除合同前的催告义务,保证合同解除合法有效。 保留好往来信函、传真、电邮等证据资料。
第二部分
营销实务中法律风险防范
营销工作中需要从哪些方 面防范风险。
静态
交易对象和主 体是否适格? 交易方式选择 是否合适? 合同内容有无 重大缺陷和瑕 疵?
动态
不当缔约中常 见的风险
合同履行中的 风险防范 不当变更和解 除合同的风险
甄别交易主体是否适格
是否是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 是否是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代理机构、代理人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 交易对象的企业性质、背景、实力、出资人状况(了解交易对方 的诚意); 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信誉等等(了解交易对象的实 际履约能力); 交易对象出具的法律文件、票据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过期无 效等情况。
不当缔约的法律风险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指在订立合同之前,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导致 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 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切身利益掺杂其 间牢记原则。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意识不到风险不意味着 就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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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我们不能在同一块石头 上绊倒两次
注意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更为有效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善者不辩,辩者 不善。知者不博,博者不知。】
事先防范好过事后补救
不要幻想法律能够解决 所有问题,通过法律途 径能解决所有法律救济 是最后的手段,诉讼的 结果受很多不确定因素 影响。
企业营销活动中
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商务与市场部·企管法务部 2013年4月28日
IRICO GROUP CORPORATION
第一部分
把法律风险意识植根在营销 工作中
需要强调的四个观念问题
• 提高风险防范意 识和掌握技能同 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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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取专业人士 的意见更加直 接有效。
• 事前防范事中控 制的效果远胜于 事后补救。
小结
资信调查是第一道防线,保证合同主体适格
订立完备的合同,形成第二道防线
及时行使到期债权,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构筑合同债权的保障机制,为债权上双保 险
第二十六条 领导责任。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 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 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 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 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切身利益掺杂其间时牢记原则
在利益面前往往会放弃原则; 失职或渎职将被追究责任;
经济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 委颁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彩虹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彩团企管(2008)423号
第十七条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 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 (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 限制: (一)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二)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 、开除等。 (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 负责人。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一方在对方履 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 •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 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交易方式的风险防范
重视代理方式的选择和风险防范; 重视赊销的规模控制和动态调整(建立赊销和 产品定价的内控机制); 重视合同形式的选择,以及内部控制流程的完 善;
合同内容瑕疵的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名实不符; 语言表述不清; 关键内容约定不明甚至矛盾;(如质量条款、 验收方式、交付、结算方式、担保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