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解读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于2013年9月16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发〔2013〕25号)印发施行。《办法》分为总则、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经济责任界定、经济责任问责适用、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和附则六章,共32条,5000余字。

一、关于经济责任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方式

(一)经济责任问责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经济责任问责对象:一是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里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二)经济责任问责主体

《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问责的主体: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经济责任问责方式

《办法》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八种。根据具体情形,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

《办法》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另外,在问责的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处理、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

二、关于经济责任问责情形《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七种情形,涵盖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方面,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规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必须遵守的主要要求,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此,《办法》对每种情形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同时,《办法》第十三条兜底规定:“领导干部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实行问责”。(一)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这里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为了有效管理重大经济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一定程序,根据客观情况和条件,经过分析、比较、选择,在若干方案中确定最优方案的过程,是领导干部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为深入推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对领导干部不依法决策或者决策不当、决策失误实行问责,对于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增强决策责任意识,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统一,提高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七条规定,为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出让土地所有权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二,不得违规调整容积率。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容积率。确需变更的,应依法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第三,不得违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审批,不得违规新建“两高”项目。必须严格淘汰落后产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除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应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四,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教育卫生等资金或者物资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截留、挪用。(三)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基本建设项目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不得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第二,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模进行,严重超概算的必须报批。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

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不得擅自变更。第六,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计价规则和标准,竣工结算审查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禁止一切在签订合同或者计价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擅自通过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行为抬高建设项目造价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第七,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杜绝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照设计施工,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国家建设资金严重流失的情形。(四)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九条规定,为管理监督好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重点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在财政收入执收方面,不得违规应征未征财政收入,不得违规先征后返财政收入。已经征收的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必须依法及时上缴。第二,在财政支出方面,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相关专项财政资金。第三,在政府采购方面,严禁各类违规采购行为。第四,在财政资金存放方面,不得不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存私放财政资金和其他公款。这里所称“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有的政策性文件中也称之为“私设小金库”等,是指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法定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的行为。第五,在国有资产处置方面,不得违规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六,在会计责任方面,《会计法》、《审计法》明确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管理运用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好相关经济责任,充分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方面失职、渎职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或者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其实行问责。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有不当行为的,对其实行问责。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领

导干部正确履职的基本保障。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内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引以为戒,不越雷池。

三、关于经济责任界定

界定经济责任是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基础。《办法》依据《规定》,在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责任界定,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分别规定了界定的标准。

四、关于经济责任问责适用

《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经济责任问责适用作了规定。在具体问责方式的选择上,《办法》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根据较轻、较重、严重、应当从重、可以从轻的情节,来确定应当采取的问责方式,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在问责适用上,《办法》第二十三条还对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做了规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经济责任问责程序

为确保经济责任问责过程正当有序、经济责任问责结果客观公正,《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济责任问责程序: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问责的,由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后,报请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相关机关根据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问责的有关职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按照有关规定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有权利必有救济。受到问责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六、关于《办法》参照执行范围、解释主体和生效时间

《办法》第六章“附则”规定,对其他审计工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参照《办

法》执行。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依据《办法》制定相应的问责实施细则。《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参考答案:D 2、下列哪项是对具有问责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 A、降级 B、撤职 C、免职 D、开除 参考答案:C 3、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

A、某市教育局局长 B、某市人大主任 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 参考答案:B 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受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限制的问责方式是哪一项?() A、引咎辞职 B、停职检查 C、免职 D、责令辞职 参考答案:B 5、下列哪项不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主体?() A、党委 B、政府

C、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 D、人大 参考答案:D 6、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C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向()报告。 A、问责决定机关 B、人大机关 C、纪检机关 D、行政监察机关

参考答案:A 8、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依据是:() A、《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参考答案:D 9、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备案。 A、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B、上一级主管部门 C、相关部门 D、不用 参考答案:A 10、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培训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018年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

2018年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 经济责任主要是以金钱为责任标的;基于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约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定的经济责任。约定的经济责任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即约定必须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下面是为您准备的2017年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 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范文一: 本人于XX年XX月份根据组织安排,开始担任XXX一职,主持单位全面工作,XX年XX月份调离。作为XXX的第一负责人,在职六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密切配合下,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思路,本人能够和大家一起,创新工作,恪尽职守,虚心学习,廉洁自律,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顺利地完成了X 委、X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现就本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建设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到XXX上任后,我与单位领导班子达成共识,及时总结探索,把握规律,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己和单位财务人员当家理财的能力,使本单位经济建设工作得到健康开展。一是抓教育,提高领导班子和财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有针对性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先进性教育等学习活动,使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能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头脑,坚定政治信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二是抓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根据本单位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强的情况,大力提倡和鼓励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人员在职自学和开展财务业务学习,使大家的业务素质和管财、理财及用财的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三是重点抓好财务人员的选配工作。局领导班子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把那些思想好、守纪律、素质高、能胜任财务工作的干部调整到财务岗位来,从而保证财务人员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同时,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自查并定期对财务进行审计,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 二、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带动本单位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任职期间,我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从不以权谋私,勤勤恳恳工作,以实际的工作成绩一心一意为群众服务。XX年来,本人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廉政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政纪律。工作上高标准,生活上严要求,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抵制灯红酒绿的影响,不经商,不赌博,不讲排场,不讲阔气。在任职期间,我带头严格贯彻执行财经纪律,在本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较为严密的财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了财务管理机制,组织修订了一系列有关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调整了经费审批权限,进一步完善了经费审批制度,及时堵塞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类漏洞,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XXX年来,本单位没有

管理干部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管理干部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体管理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 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实行管理干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 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违反议事规则,越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 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违规支出 等情况的; 6、在各类招生、考试、合作办学、办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 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责任人没有在第一时间 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1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规定,不严格安全管理,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 故发生或人员伤亡的; 11、无故中断与学校的联系,对工作安排和落实造成影响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已有十多年的历程。以来,审计年代末实施离任经济责任80我国自上世纪摘要: 但在离任审计中,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摸索阶段,离任审计从探寻、在此期间, 针对当前领导干部离任审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并对加强和规范这一项新的审计工作提出了计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些建议及对策。 离任审计;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关键词: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1.1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 合法性和业务管理的真实性、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辞职、免职、 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 任期审计为基其中以定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任期审计、计、 离任审计为进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以离任审计为重点,础, 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步客观、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考核的渠道。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度, 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1)

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还可以卖官的问题,要官和买官、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 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的管理思想。”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体现 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防止泡沫成分,有利于加强干部监 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2) 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既对事又对人,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 有利于揭露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一般较长, 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另外,和惩治腐败分子。有利于发 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财务管理现 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3) 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 尽缩短适应期,明确工作思路,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家底, 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快进入角色; 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4) 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1.2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09-03-24 10:48 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 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 (一)任职起止时间。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时间(在任审计的只需注明任职时间)、接手工作后开始签字的时间; (二)本单位基本结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 (三)人员情况。截止任职期末(离任审计)或审计通知时间(在任审计),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须附经组织、人事及劳动等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 (四)财务管理制度。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情况;本单位财务方面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民主决策情况。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一)任期内每年税收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每年收入、支出情况。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以及专项支出

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出售机械设备、车辆、厂房、林木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单独叙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性质单独叙述。 (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 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 在任期内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自身有无违反财 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工资情况、高息借贷情况和财务管理有无混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对在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进行的重大招商项目、有关 建设大项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等,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有工作失误,就要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教训等。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2017年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

2017年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 职报告 经济责任主要是以金钱为责任标的;基于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约定的经济责任与法定的经济责任。约定的经济责任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即约定必须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下面是为您准备的2017年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 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制述职报告范文一、? 本人于XX年XX月份根据组织安排,开始担任XXX一职,主持单位全面工作,XX年XX月份调离。作为XXX的第一负责人,在职六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密切配合下,按照既定的目标和思路,本人能够和大家一起,创新工作,恪尽职守,虚心学习,廉洁自律,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顺利地完成了X委、X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的理论水平和工作水平得到不断提升。现就本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建设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到XXX上任后,我与单位领导班子达成共识,及时总结探索,把握规律,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己和单位财务人员当家理财的能力,使本单位经济建设工作得到健康开展。一是抓教育,提高领导班子和财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有针对性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先进性教育等学习活动,使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能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头脑,坚定政治信念,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思想。二是抓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根据本单位财务人员专业素质不强的情况,大力提倡和鼓励领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11〕9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配臵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本报讯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或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重大决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调研、协商或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研究决定的;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内容与标准的思考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内容与标准的思考 【摘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内容是“一个实绩、三个能力和三个意识”。笔者认为应根据评价所确定的重点内容,建立定量与定性、对比与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的审计,是衡量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考评依据。在我国,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考核评价,考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经济管理能力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情况,已成为近年来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内容 经济责任考核评价内容是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的关键环节。根据经济责任考核评价功能定位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现实特点,笔者认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定位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实绩、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能力、经济内控能力和国有资产营运能力以及遵守财经法规意识、个人廉洁自律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的评价。即“一个实绩、三个能力和三个意识”,建立定性评价标准、定量指标、对比评价标准和分析性评价标准相结合的评价标准体系。 (一)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盈亏效益情况 主要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目标完成及创收实绩。首先要从考核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盈亏效益情况入手,以保证单位借以完成各项经济目标的基础的可靠性。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盈亏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此来评价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度 包括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是否相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年度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与审计事实是否相符。 (2)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 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 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 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 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 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 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 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镇长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任期经济责任述职报告 ***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 根据组织的安排,本人于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担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13年4月担任***镇党委书记。现根据*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将本人任期内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情况 ***,男,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09年7月至2013年4月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自2009年7月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四年来,我主持镇政府全盘工作,在镇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市政府各项会议精神,狠抓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时刻不忘历史使命,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以铁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勤政廉洁,务求实效,实现了全镇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下面,我就四年来的工作情况作一述职: 1、***镇基本概况 ***镇位于*州市西约**公里处。山、岗、平各占三分之一。全镇共3*个行政村、2**6个村民小组,人口4.*万人,耕地面积3.*万亩,区域面积64平方公里。全镇共有3个党总支,54个基层党支部,中共党员***名。截止201*年年底全镇共完成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5***.5万元;完成乡镇企业总产值***亿元,同比增长21%。实现乡镇企业利润金3.*亿元,同比增长18%。农村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10.6亿元,同比增长32.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5.8亿元,同比增长21%。 2、本人在单位工作中的主要责任 在工作上我摆正位臵、选准角度,坚持党委书记是决策的第一责任人,镇长是执行书记决策的第一责任人。以“加强团结增活力,凝聚民心创业绩”为指导思想,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团结。古人云“名为招祸之本,利乃忘志之媒”,大凡历史上争名者未必得名,夺利者未必获利,为此我摆脱了名缰利锁的羁绊,坚持做到胸怀大局,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精力用在事业上,可以说我的一言一行关系到班子的整体形象,所以在政府工作的实践中,坚决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充分调动政府一班人的工作积极性,使政府工作人员既当主角,又当配角,相互补台,同唱一台戏。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我始终坚持总揽工作大局,但不包揽一切,放手更放心地让各位主管领导抓好本职工作。抓全面工作并不意味着“事无巨细,事必躬亲”,放手让大家去干,让他们感觉到位子是实的,权力是真的,功劳是大家的,责任是自己的,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上对市委、市政府负责,下为全镇百姓分忧,做到通力合作不分家,充分发挥班子的整体效能,努力在班子内部形成关系融洽、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共事的和谐局面。 作为一位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我带头争做“学习型机关干部”,在持久学和深入学上下功夫,以“创先争优”、“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五先争创”、“干部下基层、工作在一线、为民解难题”等活动为平台,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努力用中国特色的社会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在干中学,在学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巩固拓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促进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推进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人员伤亡、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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