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货物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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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货物运输安全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超限货物运输安全1.超限货物的承运和装车

(1)发货人在托运超限货物时,应向发站提供有关资料:①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物重心位置;

②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③必要时还应附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

(2)发站受理超限货物时,应对发货人提出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货物进行装车前的测量(按计划装载状态测量其长度、中心高度和侧高度、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处的宽度)。然后,以文电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其中到站为自局管内的各级超限货物,向分局请示,到站为跨及三局的超限货物或各局间运输的一、二级超限货物,向铁路局请示,到站为跨及四局以上及通过电气化区段的超级超限货物,其装后的高度超过5150mm,或装后的高度虽在50000mm~5150mm,但其左侧或右侧宽度超过750mm的超限货物,均应报送铁路局,审核后向铁道部请示。

铁道部、铁路局或分局接到请示后,应向各有关单位指示装运办法。如需要安装检查架或临时改变建筑物、固定设备时,应在批示文电中详细指明。

(3)超限货物装车前,铁路局、分局或车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研究,采取改变包装、拆解货体和改善装载方法等措施,尽可能降低超限程度。对不能拆解的特殊设备,为通过个别限制建筑限界,经铁路局确定,可将木制车底板部分拆下容纳货物的突出部分。

(4)超限货物装车后,应按装载的实际状态,分别测量其长度(跨装时要测量支距的长度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突出装载时,要测量突出车辆端梁外方的长度)、高度和宽度。

2.超限车的挂运和检查

(1)发站、中转站在挂运超限车以前,车站值班员应将批示命令号码、车种、车号、到站、超限等级报告调度所。跨及两个调度所的,需征得相邻调度所的同意后才能挂运。

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车,除有特别指示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2)调度所在挂运和接运超限车以前,应将管内的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发站、中转站的车站值班员应将调度命令交给列车乘务员。无调度命令时禁止挂运。

(3)安装检查架的车辆与超限车由同一列车挂运时,应挂在后部没有照明灯机车的次位,并与超限车隔离10辆以上,或挂在同方向前一列车的后部。

(4)超限列车或挂有超限车的列车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内规定的线路上到发或通过。

(5)挂有超限车的列车或超限列车的会车条件为:

①经过车站时,与邻线线路上车辆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50mm。

②列车运行于双线、多线或并行的单线区间的直线地段时,两运行列车之间的最小距离:大于350mm时不限速;在300~35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小于300mm时禁止会车。在曲线地段要相应加宽。

③超限车在运行过程中,超限货物的任何超限部位与建筑限界之间的距离,在70~10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100~1501mm 时,不得超过25km/h;不足70mm时,由分局规定运行办法。

(6)超限车的发站或途径的区段站、编组站,指定的检查站,应对超限车的装载加固情况以及车辆技术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超限货物运输记录”上注明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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