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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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队考场检查工作职责任务
1、组织对全省新增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复验;
2、按照公安部考试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对汽车驾驶人考场 进行检查或者不定期对考场进行抽查;

3、根据监管系统数据、地方举报等信息组织对汽车驾驶人 考场进行指定检查。
(二)支队考场检查工作职责任务
1、组织对辖区内新增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初验。对汽车理 论考场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 任务的考场进行验收;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使用验收规范要点解析
二O一五年五月
2017年9月
1
标准发展过程
1
标准修订依据
1
社会考场条件
1
社会考场使用
1
职责分工
1
验收程序
1
验收Leabharlann Baidu料
1
验收要求
1
验收结果
1
责任追究
一、考场验收标准发展过程
GA/T 901-2010 科目二场地和系统
验收与定期检查
GA/T 1030.12012
考试场地验收
新标准还新增了以下验收材料:
科目一理论:考场平面布置图、计算机考位照片、设备清单、考场业主 单位应提供不更改考试计算机设置的声明
科目二考场:考场平面示意图、考试车辆运行路线图、场地音视频监控 设备布置图、考试项目采用卫星定位方式进行评判的,至少提供不少于 24h的场地卫星信号稳定性监控记录及考试项目模型数据、考试车辆模 型数据、生产企业提供系统评判、软件功能与检测报告中描述一致的声 明、考场业主单位提供按标准要求使用考试系统的声明
社会考 场条件
4、考试场地应单独建设,必须与驾校训练场地分 开; 科目三考试路段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同意。 大车科目三考试路段应符合复杂道路驾驶考试要求 ;
5、大型汽车科目二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150亩。小 型汽车科目二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50亩;
6、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 应当符合建设标准;车辆应当依法注册登记,设置 或喷涂全省统一的考试标志,并投保其他有关商业 险种;
负责制定考场建设标准, 明确考场验收、使用和监 督管理等规定要求,对符 合要求的考场予以联网。 主要是对考场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 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 考试能力的核定、考场 的布局规划、受理社会 考场申请、组织考场招 标、选定考场以及考场 初验等。
社会考 场条件
2、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大型汽车社会考场:同时具备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车型,有条件 的大型汽车社会考场还应当同时配备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 路考试车型; 小型汽车社会考场:同时具备小型汽车、小 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和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 车型;
、材料; (六)考场建设招投标文件、合同; (七)考场设计图纸、施工图纸; (八)考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含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及资料清单; (九)考试系统设备、拓扑图、考试系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系统使用说明书、考
试车辆等软硬件设施清单; (十)考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 (十一)公安部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凭证材料。
科目三考场:考场运行测试报告、考试路线图及考试路段交通流量资料
八、考场检查验收要求
(一)总体要求
驾驶理论考场 驾驶理论考试系统的数据库安全符合GA/T 1028.1的要求 驾驶理论考试系统运行环境符合GA/T 1028.2的要求 考试场地符合GA 1029的要求
场地驾驶技能考场 符合GA 1029要求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 符合GA/T 1028.3要求的考试系统 符合GA/T 1028.3及GA 1029要求的音视频监控 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符合GA 1029要求的考试场地、考试车辆 符合GA/T 1028.4要求的考试系统 符合GA/T 1028.4及GA 1029要求的音视频监控系统
社会考 场条件
7、考试监管系统应监管要求 ;考场应接入驾驶人考试远 程监考监管系统实行考试远 程监考监管;
8、考场应建立日常检查,系 统维护,考场运行管理制度 ,配备保障工作人员;
9、考场应建设驾驶人学习、 教育以及驾驶违法/事故案例 警示等教育基地。 考场应当配备相应的考试便 民服务设备设施。
2、按照公安部和总队有关考试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对汽车 驾驶人考场进行检查或者不定期对考场进行抽查;
3、根据监管系统数据、地方举报等信息以及总队下达的检 查任务,组织对汽车驾驶人考场进行指定检查。
六、验收程序
支队初验合 格后提出验 收申请
确定考场检查 验收工作任务
确定检查验 收工作组
提交检查 验收报告
GA/T 1030.2 2012
考试系统验收
考场使用 验收规范
GA/T 1030.1 驾驶理论考场
GA/T 1030.2 场地驾驶技能考场
GA/T 1030.3 道路驾驶技能考场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监督检查规范
二、标准修订依据
三、社会考场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包括:社会组织 、企业或机构等
现场检 查验收
下达考场检 查验收任务
①每月20日集中受理复验,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 验机构成立由业务和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②新增社会考场复验应在支队规划范围内。
③检查组:3人。其中应包括交通工程、计算机或机电相关专业的 技术人员和熟悉考试业务的人员。
七、提交的考场验收材料
社会考场应提交以下基本验收材料:
(一)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选定社会考场的相关招投标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考场租用承接主体拥有考场建设用地
所有权或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考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和建筑许
可证明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同意设立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路段等相关证明
四、社会考场使用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 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评估考试能 力,核定考 场需求
公布考场需求及 资质、条件。公 开招标选定考场
合理布局、 满足考试、 方便群众
考场初验,签订 租用合同,明确 权利义务、建立 管理制度
付费租用,不 得无偿使用, 不得参与经营 。
五、职责分工
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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