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契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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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契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1】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008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即由承受方缴纳契税,而不是转让方缴纳契税。

【例题2】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A、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方

B、房屋赠与中的受赠方

C、房屋赠与中的赠与方

D、土地、房屋投资的投资方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选项ACD均为转让方。

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提示: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赠与

5、交换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B、将自有房屋抵押

C、接受他人赠与的房屋

D、接受他人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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